外交的灵活性VS规则的确定性
WTO体制改革引发巨大争议的另一个问题与其程序关联性不大,而与其整体上的运作方式紧密相关。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赞成设立咨询机构的国家通常也赞成沿用GATT谈判进程的随意性和外交的灵活性以作为WTO的运作基矗相反,许多支持“一成员一票”协商一致决策机制的发展中国家则提议应继续加强谈判过程的规则约束。
“志同道合集团”(LMG)曾提出许多正式和非正式的建议支持协商一致决策机制。例如2002年,LMG宣称:“谈判程序的不确定性使许多成员方难以为会议作好充分准备。这一成员驱动的组织需要规定一些基本原则和程序,以确保部长级会议的筹备和谈判过程是透明、全面以及可预见的。”为此,LMG提议“所有拟采用的谈判程序都应该由成员方在正式会议上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予以批准。”该提议还强调“部长宣言草案应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如确实无法通过,这样的分歧应该在部长宣言草案中得到充分而确切的体现”,以及“部长宣言草案在协商一致通过后才能由总理事会提交部长级会议讨论。”LMG的议案得到了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一个非洲国家集团也提出了一个类似建议。一些非政府组织提议制定更为正式的规则。例如,10个主流的非政府组织(第三世界网络、国际乐施会、国际公共服务组织、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国际环境法中心、关注南半球、农业与贸易政策协会、非洲贸易网络、国际性别与贸易网络、贴巴国际土著人权中心)在2003年7月发布的一份备忘录中声明“所有会议都应该是正式的,且应备有会议纪要分发给成员进行修改或确认。”
第二种观点以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香港、韩国、墨西哥、新西兰、新加坡和瑞士于2002年联合提出的议案最具有代表性。该议案直接指向LMG的提议,并对LMG提议中的许多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与要求订立明确的规则和程序相比,该建议宣称,“为准备阶段设定详尽的程序是不恰当的,这并不会为坎昆会议上的协商一致创造最好的条件。”它强调了在一个成员驱动的国际组织中采取灵活性做法的重要性。与LMG建议对部长级层面的谈判程序持怀疑态度不同,该建议指出,“准备程序应该为部长级会议留出足够的空间,以处理那些需要在部长级层次解决的难题。”
上述两种观点很难调和,并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各自基于相互对立的利益和能力。LMG的立场完全符合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的观点,即发展中国家总是寻求更具权威的体制。他们要求建立更具确定性、规范性和严格性规则的动因在于他们相对有限的能力使其无法理解和掌握WTO管辖范围扩张后日益提高的技术要求。相反,在WTO中有明确可预见利益且有能力获得这些利益的国家则强调灵活性的优点,并高度重视传统意义上作为GATT和WTO谈判基础的外交手段。它们代表着对作为国际组织的WTO两种相互对立的设想。概言之,LMG的观点是主张建立一个管辖范围被严格限定的组织,同时接受一套明确规则和程序的约束。反之,发达国家的观点则主张建立一个横跨不同议题、管辖范围广泛的组织,且由政治力量而不是约束力和规则来驱动。同时,该组织还应在很大程度上倚赖于谈判程序的灵活性、WTO内部或外部举行的小型集团会议以及大量的政治干预。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设想对WTO到底采取何种方式对其成员方负责有一些重要的启发意义,这将在本章的最后一部分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