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化过程中的政治影响因素
原则上来说,法制化是以规则为基贸易体制的精髓所在。然而,如果不考虑以下两个因素,法制化的实际效果是无法估量的:法制化实施的体制环境和赋予法制化内容和指导的政治程序。
尽管上文已经论述了WTO规则具有自动约束的特性,且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实施,但这种法制化与第三章所讨论的非正式规则制定程序显得很不协调。DSU把武断性裁决程序达成的决定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可予以强制实施。强大的法规体系与实际确立该体系过程中非制度化决策程序之间显然矛盾重重。发展中国家则是其中最大的受害者,他们不得不接受一套规则体系的法制化约束,这套规则并非由他们来制定,但他们却必须遵守,否则将面临报复的风险。
法制化的代价还因WTO管辖范围的扩张而大大增加。在第四章,我们已经分析,WTO的管辖范围已侵入到国内法规以及国内主权领域。而法制化意味着成员方必须遵守这些富有争议的WTO规则,必要时甚至还需要对国内法律作出修改。我们前面已经讨论过关于WTO管辖范围扩张引发的案例,即美国/欧盟激素牛肉争端。WTO作出了有利于美国的裁决,并裁定欧盟禁止进口含激素牛肉的做法违反了WTO有关规定,这一裁决在很多方面被认为是WTO法律干预了人们的文化传统和基本饮食习惯。另一个类似的案例是海虾—海龟争端,这是由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在1997年针对美国向DSB提出的申诉。在本案中,美国为了保护海龟(濒危物种)和出于国内捕捞产业反对非公平竞争的压力,禁止从那些在虾网上没有安装防止误捕海龟装置的国家进口虾类产品。美国援引GATT第20条g款为自己的进口禁令辩护,该款允许出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目的而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专家小组裁定美国违反了第20条中“该项措施不得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然而,上诉机构推翻了这一裁决,认为这一禁令符合第20条g款的规定,尽管上诉机构也同意专家小组关于这一禁令造成了不合理歧视的裁定(因为美国没有给予其对象国足够时间以满足其要求)。虽然裁决对美国提出了指责,但它依然引起了广泛的争论。这被视为一些成员方可以将本国标准强加给其他成员方的又一案例。而且,该案件还被认为提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即允许成员方适用那些并不影响产品物理特征的生产程序标准,这种做法远远超出了WTO规则的允许范畴。
先例问题以及WTO法律范围的扩张让我们看到DSU存在的第二大问题,即法制化本身的程序问题。国际贸易法专家约翰·杰克逊指出,在国际法中,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或判例法的普遍适用并不可行。然而,在GATT争端解决的实际过程中,包括正式的争端解决专家小组的审理过程中,先前的判例经常被用作裁决的参考。WTO下的DSU依然如此,甚至包括制定决策在内的其他制度化程序也遵循了以前的先例。因而,裁决变成了协议下“惯例”(如果不存在正式的判例)的一部分,进而影响着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今后的裁决结果。格雷戈里·谢弗(Gregory Shaffer)这样写道:“WTO的个案并不仅仅包含其单个争端的裁决结果。WTO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也会对将来的案件产生深远影响。”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严峻问题。因为那些DSM的积极参与者能够有效地对WTO法规施加有利于自己的影响,而发展中国家却少参与,下文将对此作进一步的说明。
除上述讨论之外,上诉机构在作出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律解释、创建判例,以及形成法律体系过程中的角色倾向也显得问题重重。一些磋商困难的争议问题往往会被直接提交给DSB进行裁决。一旦DSB对该问题作出判决,那些从未达成一致、富有争议的规则就会隐秘而合法地进入WTO。鉴于WTO规则具有侵入性,对这些具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谨慎的磋商显得尤为重要,成员方应该对所签协议及其影响有充分了解。如果以DSB判决取代磋商,WTO将面临其协议合法性和长期稳定性被削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