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TO外交中非正式程序的重要性-世界贸易组织概览

时间:2024-07-02 02:08:04

在WTO外交中非正式程序的重要性

WTO非正式程序至少部分来源于GATT采用的所谓“主要供给者原则”(PSP)。“主要供给者原则”通常要求在主要供给者和消费者之间首先发起谈判,而不是在全体成员方之间展开公开讨论。非正式程序也是WTO给予其成员平等代表权的产物,这意味着要达成协商一致除了全体会议之外还需要其他程序。贸易外交中非正式程序的重要性甚至在WTO官方网站上也得到了认可。一些非正式磋商,例如“代表团团长会议”(HODs),可由全体成员方参与。其他的则涉及更小规模的集团,例如由总干事召集发起的“绿屋会议”。这些非正式程序的存在使得成员方拥有一定的灵活性,这对于使陷入困境的贸易谈判最终达成妥协往往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当非正式性及规则的缺乏事实上成为一种制度的基础时,两大问题随之产生。

在WTO外交中非正式程序的重要性-世界贸易组织概览

第一大问题是缺乏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他们对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所具有的可预见性寄予厚望,非正式性带来了一些重大问题。GATT和WTO中的“绿屋会议”直至今日依然饱受争议:旧式的“绿屋会议”只有受邀方才可参加,甚至受邀名单也被当成一种机密。尤其是在西雅图部长级会议遭遇失败之后,这种磋商的不透明性及排他性受到严厉指责。例如,1999年12月2日,在西雅图会议接近尾声时,非洲贸易部长发布如下声明:

会议进程没有任何透明度可言,非洲国家正日益被边际化,关乎我们的人民及其未来的重要议题都被普遍排斥在外。人们为达成一个部长宣言而不惜付出一切代价,包括牺牲旨在保证参与和协商一致的程序,我们对此深表忧虑。

我们反对现在采取的做法,必须指出,在当前情况下,我们无法参与为实现部长级会议目标所需的协商一致决策程序。

拉美及加勒比海地区的一些国家也发布了类似声明。面对如此尖锐的批评,所有相关成员方有意识地尝试对这一程序作出改进。小型集团会议的议程及受邀成员名单如今开始公布;成员方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参加;一些会议纪要也开始公开发布;会议均为开放式,目的只在建立协商一致,而非进行决策。然而即便如此,一些问题依然存在。发展中国家往往发现他们在一些具有较强技术性的领域甚至无法认清自身的利益,因而也无法要求获得参加小型集团会议的权利。他们还发现,如果没有出席达成协商一致的小型集团会议,他们就无法在决策的最后阶段威胁施加阻挠。此外,非正式性使得WTO各级会议主席手中拥有相当大的决定权。这些关键人物可以自行确定会议的议程、召开频率及受邀成员名单,从而能够对协商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由于对会议主席职责范围及其履行方式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某些主席所扮演的角色不可避免地成为冲突的导火索。最后,非正式程序的重要性意味着,WTO从GATT那里延续了被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秘书长鲁本斯·里库佩罗(Rubens Ricupero)形容为“接近英语俱乐部的氛围”。这个机构的排斥氛围,再加上语言障碍,导致WTO中规模较小和年限较短成员方的有效参与变得异常艰难。因此,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或单独提出了很多体制改革建议,以使WTO的运行接受一套正式规则和程序的严格约束。

WTO缺乏具体管理规则导致的第二大问题是其日益倾向于以权力为基础的即席操作。由于应对困境时缺乏普遍认可的规则,一些匆忙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最终成为WTO惯用做法的一部分。以饱受争议的规则为基础作出的决策注定是缺乏合理性的。由于决策过于随意、规则制订过于草率而引发问题的实例在WTO短暂的历史上比比皆是。2003年9月在坎昆举行的最近一次部长级会议很好地说明了这些问题的存在。坎昆部长级会议的结果将在第六章详细讨论。此处,值得强调的是,坎昆会议最终陷入僵局,原因不仅在于谈判各方存在严重分歧,同时多少也是谈判程序受到重重质疑以及决策程序极不正规的必然结果。

所有WTO部长级会议都以文本草案作为磋商的立足点。一般来说,GATT和WTO起草部长级会议文本草案就是将“括号文本”汇总的过程。所谓“括号文本”是指将不同成员方所有充满争议的提议用方括号括起来,再提交部长级会议以进行磋商的文本。然而,在坎昆会议筹备阶段,总理事会主席卡洛斯·佩雷斯·德尔卡斯蒂略(Carlos Perez del Castillo)大使在“由他个人负责”,并与总干事紧密合作的情况下为部长级会议发布了一份文本草案。卡斯蒂略草案“并未要求现阶段在哪项议题上达成协议”,同时宣称对各成员方代表团在任一议题上的立场都不存在偏见。即便如此,该文本在为坎昆会议拟订谈判议程方面,尤其是包含或排除哪些议题的选择上,还是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例如,包含“新加坡议题”(1996年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一些发达国家试图将WTO管辖范围拓展至贸易与投资、竞争政策、政府采购和贸易便利化,之后便有了这样的叫法)的谈判模式对一些发达国家是有利的。自1996年以来,发展中国家一直竭尽全力反对将这些议题包含在谈判议程之中,更别说同意采用磋商这些议题的谈判模式了。正如预料之中的那样,发展中国家对这一文本的反应非常激烈。他们不仅对它的内容予以抨击,而且还因其是总理事会主席“自作主张”的文本而非传统的“括号文本”而加以指责。然而,卡斯蒂略草案最终还是被用作坎昆部长级会议的讨论文本。

尽管遭遇激烈反对,卡斯蒂略草案依然得以发布,而后还能作为坎昆部长级会议的讨论文本,这一事件可以利用之前的哈宾森草案予以解释。在2001年多哈部长级会议筹备阶段,总理事会主席斯图尔特·哈宾森(Stuart Harbinson)也曾发布过一份类似文本。当时,发展中国家对主席发布这一文本的权力提出了质疑;一些国家甚至严厉指责这一文本忽视了他们的观点。然而即便如此,该文本依然被用作多哈部长级会议的文本草案;这为坎昆卡斯蒂略草案提供了先例。由于文本起草没有任何程序规则可以遵循,而总理事会主席职权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发展中国家对阻止这一做法几乎无能为力。事实证明,在WTO决策程序缺乏明确规则的情况下,强者总是能够将先例为其所用,弱者推翻这种先例的种种尝试通常都是徒劳的。

这种富有争议的规则随意性还表现在“明确一致”的理念上。由于印度在多哈部长级会议上的坚持,最后的文本同意在第五次坎昆部长级会议上采用“明确一致”的决策方法对“新加坡议题”进行磋商。这一名词的采用被视为发展中国家赢得的一次重大胜利。然而,事实上,该名词并无法律依据,也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不可避免地为接下来的坎昆会议留下了争论的隐患。发展中国家的解释是,“明确一致”应适用于“新加坡议题”的一切磋商;发达国家却认为,关于谈判的发起早有协议,因此“明确一致”仅需要应用于磋商的模式。如果对此早有充分的界定和适当的规则,坎昆会议的这种争论大多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在坎昆会议上,发展中国家还对所谓“协调员”的任命程序及其履行相应职责的方式表示了不满。GATT和WTO都曾采用过这种选择“协调员”(也被称为“主席之友”)协助部长级会议主席就特定议题召集小集团磋商的做法。然而,对于“协调员”的选拔基础或标准却未作出明确规定,以致为此争议不断。当意识到“协调员”在议程设定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后,发展中国家在坎昆会议上对“协调员”的选拔程序、履行职责的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纷纷提出质疑。许多发展中国家感觉到,由于“协调”不力,他们对最初文本中几个段落(尤其是农业和“新加坡议题”)的持续反对被公然忽视,直至会议闭幕日。

最后,WTO规则缺乏的严重程度还可以从仓促决定结束坎昆会议引发的争议中得到体现。根据惯例,各成员方认为,坎昆会议在9月14日既定日程结束后仍将继续进行。德贝斯(Derbez)部长按照既定结束日期宣布会议闭幕的决定激起了各种激烈反应。一些人指责德贝斯屈从于美国施加的压力;其他一些人批评他对GATT/WTO特有的策略技巧和边缘政策缺乏了解;还有一些人则称赞他通过6个段落的形式宣言设法挽救了会议。然而,所有这些争论都忽略了WTO这一国际组织的重要目标,即为其成员的多边合作提供一套值得信赖的规则指导。沿袭自GATT旧体制的惯例,及其“走廊外交”文化和不成文的合作议定书,使WTO根本无法实现这一伟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