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协商一致为基础的决策
尽管存在详尽复杂的投票程序,但GATT的绝大多数决定事实上都是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出的。GATT的这一做法在《建立WTO协定》第9条第1款中有着明确规定。协商一致意味着“如果没有任何与会成员在作出决定时正式提出反对”才能通过该项决定。这一做法对权力产生的最直接影响是,发展中国家根本无法在GATT或WTO中利用其成员数量众多的优势。不仅如此,以协商一致为基础的决策程序还在其他几个方面使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
首先,协商一致规则要求没有任何一个出席会议的成员反对所讨论的决定,这使发展中国家处境颇为艰难。WTO大约有22个成员方未在日内瓦设置代表处,因而也无法对拟议决定表达其反对意见。即便对于那些在日内瓦设有代表处的国家,当好几个平行会议发生冲突时,能否出席也是个问题。在笔者2001年所作的一项研究中,发展中国家代表团的平均规模甚至不到发达国家代表团的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出席WTO各种纷繁的会议都已显得捉襟见肘,更不用说有所准备地积极参与了。尤其是WTO成员驱动的特征(已在前一章论述)使得成员方需承担起筹备和参与WTO会议的责任,这样发展中国家发现他们根本无法有效地参与协商一致的决策过程。其次,为了达成协商一致的目的,WTO经常采用从GATT沿袭而来的类似高级俱乐部的会议方式。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发现他们经常被排除在这些会议之外,因此,至少有些国家把这种以协商一致为基础的决策方式视为强者排挤弱者的工具。然而,WTO中的小型集团会议并非只是协商一致规则的产物。确切地说,它们构成了WTO决策程序的第三大特征:一种同样沿袭于GATT、依托于非正式外交程序而不是正式协商规则的普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