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结构
《建立WTO协定》第4条对WTO的组织机构进行了详细说明。对具体机构的扼要介绍有助于我们初步了解WTO作为国际组织所具有的民主、平等和效率。
WTO机构最重要的特征也许在于它是一个成员驱动型组织。这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后两者是职员驱动型组织。在国际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中,会员国政府与机构职员和执行委员会密切合作。而在WTO中,各成员国有责任磋商、履行以及实施协议。这种成员驱动的特征直接继承自GATT,GATT组织机构的缺乏使所有处理与协定有关事务的责任落到各缔约方身上。在这种情况下,派驻秘书处或执行委员会的代表团根本不可能拥有很多权力。WTO延续了这一做法。如果存在这么一个国际组织,其机构能确保由其成员组成、服务于其成员,并由其成员驱动,那么这个组织就是WTO。
然而另一方面,WTO上述特征导致其秘书处规模不大,且在向成员国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方面作用有限。WTO秘书处是作为永久机构设立的,因而与GATT的临时秘书处存在差异。WTO秘书处在提供技术支持和行使贸易政策审议职能方面的权力有所加强。但是,在许多其他方面,WTO与GATT的秘书处并无本质区别。与其他国际组织相比,WTO秘书处依然显得相形见绌;在此书撰稿时,秘书处仅有大约600名工作人员(与世界银行超过6,000人的庞大规模形成鲜明对比)。与拥有自己收入来源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不同,WTO预算很少,主要来源于成员国的会费。这些会费根据各成员国的贸易份额来确定。除会费之外,成员国也可以自愿提供专项资助,用于秘书处的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等。
WTO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的“权力、责任、工作待遇及任职年限”由成员方在部长级会议上确定。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是一个权力很大的职位,总干事在过去作为议程拟订者和协调者在谈判进程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各成员国都竭尽全力帮助自己支持的候选人成为总干事,因而选举过程中竞争相当激烈。其中的仇怨逐渐累积,直至1999年西雅图部长级会议,即WTO第一任总干事雷纳托·鲁杰罗即将任期届满之时。本应用于西雅图部长级会议议程的宝贵时间却由于选举新领导人的激烈斗争而白白浪费,许多人认为这也是导致西雅图部长级会议走向失败的重要原因。最终,各方达成妥协,同意将总干事的整个任期由两位候选人共同分享,新西兰的迈克·穆尔(Mike Moore)接替鲁杰罗任前三年,泰国的素帕猜·巴尼巴滴(Supachai Panitchpakdi)任后三年。为吸取这次痛苦经历的教训,谈判者制订了一套准则,意在指导今后的选举并减少可能发生的冲突。然而,大多数人还是认为要使整个选举过程不受权力政治影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部长级会议是WTO最高决策机构,由此进一步体现了其成员驱动的特点。它由所有成员国政府主管贸易事务的部长组成。尽管部长级会议早在GATT时代就已经存在,但那时这些会议并不频繁,通常只有在发起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时才召开。《建立WTO协定》第4条第1款的规定使部长级会议成为一种制度:“设立由所有成员国代表组成的部长级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尽管这一做法加强了WTO的政治承诺和制度连续性,而且这是GATT从未实现的,但它依然招致诸多非议。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抱怨,部长级会议的频繁召开使其根本无法跟上WTO的谈判节奏。
如图7所示,WTO日常工作是由一个复杂的机构主持的。该机构设在日内瓦,由所有成员方代表组成。除大约22个成员国外,WTO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向日内瓦派遣了常驻代表团,以更好地参与WTO事务。WTO在日内瓦的最高机构是总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履行各项协议和部长级会议指派的任务。总理事会在日内瓦WTO总部定期召开会议,并对所有代表团开放。此外,总理事会也可以作为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召开会议。
总理事会下设3个专门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与这3个理事会平级的是5个处理更具体事务的专业委员会,分别为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最不发达国家分委员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及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此外,还有负责加入问题的工作组以及在贸易与投资、竞争政策及政府采购透明度领域开展探索性研究的工作小组。各专门理事会、独立委员会、工作组及工作小组都要向总理事会汇报。处理仅由部分成员方签署的少量协议的诸边委员会也构成GATT组织结构的一部分。在多边谈判时,为推动谈判进程还可以建立新的委员会。例如,在2001年多哈部长级会议上,为磋商“多哈发展议程”专门成立了一个新的“贸易谈判委员会”(第六章将予以讨论)。
再下一级的就是处理货物和服务具体事务的多个委员会,它们作为货物贸易理事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的下属机构而存在。所有这些委员会都向WTO全体成员方开放,但诸边协议委员会、纺织品监督机构、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例外。
所有理事会、委员会、工作小组和工作组都根据成员方的既定议程及要求召开会议。不过,WTO议程的日益扩大导致原有组织结构不断膨胀,这表现为WTO召集的会议纷繁众多。除正式会议外,WTO召开的不同级别的非正式会议也日渐增多(下一章将详细讨论)。2001年,霍克曼和考斯泰基曾作过估计,WTO每年召开的所有正式和非正式会议大约有1,200常随着2001年11月“多哈发展议程”发起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这些会议的场次还在进一步增加。
WTO所有组织结构均由成员国政府及其代表组成。非政府组织(NGOs)或其他利益集团无法直接进入WTO。《建立WTO协定》第5条第2款这样规定:“总理事会可适当安排与涉及WTO有关事宜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尤其是在1999年西雅图部长级会议遭遇惨败之后,WTO的合法性因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示威游行而面临严峻挑战,因此,WTO开始尝试与非政府组织友善相处。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经过WTO审核认可后参加一些部长级会议。上诉机构也开始允许非政府组织提供“法庭之友陈述”(amicus curiae,第五章将进行讨论)。然而,WTO网站对此作出了如下解释:
当上诉机构收到“法庭之友”主动提供的陈述时,陈述方无权要求上诉机构考虑这一陈述。但上诉机构保有权力接受并考虑任何它认为与裁决有关的中肯建议,包括主动提交的“法庭之友”陈述。
总而言之,如果一个特定利益集团期望对WTO规则施加影响,它只能通过其所属的成员方政府来实现。当然,WTO官员及谈判者意识到他们的决定会影响到国内选民的利益。但鉴于WTO成员驱动的特点,处理WTO法规利益分配后果的责任还是落在成员方政府身上,而不是由作为国际组织的WTO来承担。
对WTO组织结构的分析揭示了一个有趣的矛盾现象。从很多方面来说,WTO都是同时代最具有扩张性和渗透性的国际组织之一。WTO部长级会议及众多委员会制订的规则深入国家边境范围之内。成员方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否则将面临惩罚。但与此同时,遗传自GATT的许多特点却使WTO在其他很多方面成为一个非常软弱的组织。上至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都是由其成员自己组成的。各成员方无须将他们的任何决策权力移交给秘书处,或委派给其他执行机构。成员方必须执行的任何规则都是他们自己在理事会和委员会上制订的(理事会和委员会向所有成员方开放)。任何惩罚措施都由成员方而非集体机构来行使。即使是授权采取报复措施的争端解决机构最终也和总理事会一样由成员方代表组成。既然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如此脆弱,那么也许有人会疑惑,WTO为何还会招致众多对其缺乏民主的指责。答案并不在于WTO表面上民主的组织结构,而在于这结构背后的谈判和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