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GATT到底有何区别?-世界贸易组织概览

时间:2024-07-02 01:59:07

WTO与GATT到底有何区别?

上文已阐述了GATT和WTO之间的延续性。像GATT一样,WTO继续作为进行谈判的平台并且制订行为守则。然而,这些延续性却引出一个疑问,即WTO为何会激发公众空前的担心和忧虑。答案在于WTO的法律本质使其与GATT相去甚远。尽管相似之处颇多,但两者却在六个重要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WTO与GATT到底有何区别?-世界贸易组织概览

第一,从法律意义上来讲,GATT仅仅是缔约方之间的一个多边协定;而WTO则是拥有成员的国际组织。《建立WTO协定》第一条明确指出,所成立的是一个组织。WTO被赋予“为处理其成员间的贸易关系提供共同组织机构”(第二条)的重任。WTO协定确立了一个复杂的组织结构,以保证WTO的运作,并进一步确保WTO与其他负有相关使命的国际组织开展合作。WTO享有的法人地位是GATT所不具备的。

第二,如上一章所阐述的那样,GATT仅建立在临时适用的基础之上。如果GATT条款与缔约方的现有法规发生抵触,《临时适用议定书》(“祖父条款”)允许缔约方免于适用这些重要的条款。与之相反,WTO是作为一个组织而创建的,而不是作为一项临时措施。因此,尽管美国设法保留住一项祖父权利,但祖父权利这一原则不再普遍存在。这意味着成员方不能再借助其现有的国内法规来规避遵守WTO协议。他们将不得不严格执行WTO的规定,即便这涉及到修改国内法律,否则将面临遭受报复的风险。

第三,有别于GATT,WTO所有协议都必须受到“一揽子承诺”的约束(包括《争端解决谅解》,以及货物协议、服务协议、投资措施协议和知识产权协议等实体协议)。“一揽子承诺”意味着WTO参加国不能有选择地适用WTO框架下的协议。它与GATT东京回合形成的那种方式截然相反。20世纪70年代末,GATT逐渐增加了缔约方可以自行选择遵守的诸多协议。结果,超过180个适用于不同成员方的协议因不同目的而纷纷订立,而这些协议时常与GATT规定相互矛盾。“一揽子承诺”旨在消除这些法律上的不一致和错综复杂的情形。鉴于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涉及广泛,“一揽子承诺”也成为促使各谈判方在不同议题上达成妥协的“催化剂”,从而有助于促成符合绝大多数成员方根本利益的全面多边协定。当乌拉圭回合结束时,“一揽子承诺”的概念进一步发展为所有《马拉喀什协定》签字方都自动成为WTO成员。WTO及其框架下的所有协议成为一个整体,成员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不接受。

第四,WTO的干预管制范围大大了超过GATT。GATT对非关税壁垒(NTBs)的约束只能通过制订诸边守则来进行。这一做法在WTO通过采用“一揽子承诺”得以改变。而且,乌拉圭回合还将协议议题拓展至边境措施以外的范围。WTO不仅涉及GATT项下传统的货物贸易范畴,而且还包括关于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方面的诸多协定。即便是在货物贸易方面,WTO现在也将其规则范围拓展至卫生与植物检疫贸易壁垒(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等议题。

第五,为了解决东京回合特定诸边守则的争端解决方式相互各异引发的问题,WTO建立了一个强大得多的争端解决机制(DSM),这将在第五章中予以详细讨论。此处需要强调的是,WTO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反向协商一致”原则。这意味着只有得到所有成员的一致反对,方可推翻专家组的结论(这与GATT的做法正好相反,GATT要求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来通过专家组的裁决,等于给予失败方提出抗辩的权利)。而且,“一揽子承诺”允许在DSM中运用交叉报复(cross-issue retaliation),因此,成员方可以在使其受损最为严重的领域对协议违约方实施惩罚。

最后,鉴于WTO新的组织特征,正式成立的WTO秘书处取代了GATT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尽管时至今日,相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总部而言,WTO秘书处尚显单薄,但是自GATT时期以来,其权力已大大扩张,包括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实施更为强大的监督职能(这将在第五章予以讨论)。

基于上述特征,WTO规则对其成员的约束力远胜过GATT。这些规则比GATT谈判达成的规则更具约束力,也更为正式,并且因之前体制所不具备的更强大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变得更具强制性。其组织结构很好地说明,WTO延续了GATT的一些特性,但将它们加以正规化、合法化,这些前所未有的改进促使多边贸易体制发生了质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