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原则
WTO协议有两个主要原则。两者都来源于GATT,表明了WTO与GATT之间的延续性。
非歧视理念是GATT和WTO多边主义的核心。在关于WTO的开创性著作中,伯纳德·霍克曼和迈克尔·考斯泰基认为非歧视原则由两部分组成:最惠国待遇(MFN)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源自GATT的第一条规定。霍克曼和考斯泰基将此项原则诠释为“要求在一成员国生产的某种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来自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换言之,WTO任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作出的某种减让必须推广至所有其他成员方,从而实现多边化。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WTO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议题。所允许的例外规定很少,且均已作出明确界定。它们包括区域贸易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以及现有成员对新加入成员援引互不适用条款。
非歧视原则的第二个方面是国民待遇,它要求一旦外国产品符合某成员国实施的边境措施时,该成员国给予外国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国民待遇原则源自GATT的第二部分规定。然而,正如第一章解释的那样,《临时适用议定书》允许缔约国通过申请获得祖父权利来规避国民待遇。但这一点伴随着WTO的创建而发生了改变,在WTO所有的议题领域,国民待遇是一项普遍义务,唯一的例外是服务贸易。
所有WTO协议的第二个原则是互惠,GATT时期所有的关税减让也是以该原则为依据的。互惠原则是限制搭便车(free riding)的一项重要机制(否则,搭便车将会凭借非歧视原则而盛行)。它还有助于让国内政治势力欣然同意进行关税减让。然而,无论是GATT还是WTO,这同样的互惠原则都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系中的痛处。印度代表在GATT早期就曾慷慨陈词:“对等待遇只有在平等的主体间才能真正实现。弱者根本无法承受强者之重。”直到东京回合,GATT才通过“授权条款”的形式勉强接受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性原则。这一规定为GATT采取并实施普惠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普惠制是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支持下确立的一种特殊和差别待遇(S&D)。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普惠制附带有毕业原则,即要求发展中国家一旦经济发展到更高阶段就要重新回归多边互惠。在WTO中,特殊和差别待遇被进一步弱化,多半局限于履行协议拥有更长的过渡期或提供履行协议的技术支持。
除上述两个总体原则外,WTO还继承了GATT的透明度、强制实施承诺及允许成员国政府在特定情况下限制贸易的“安全阀”机制。事实上,WTO的成立已提高了透明度的要求,并强化了有关强制实施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国不仅被要求公开其贸易法规并通报相关改动,而且其各项政策还须接受秘书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监督。如果一成员违背承诺,WTO更强大的争端解决机制将授权对其采取惩罚措施。WTO的这些特征将会在第五章予以详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