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姆兰隐修兄弟会-死海古卷概说

时间:2024-07-02 01:44:01

库姆兰隐修兄弟会

为了介绍这个隐修兄弟会,韦尔迈什研究了来自1号洞(1QS)和4号洞(4QS)的《宗团规则》(图8)。隐修兄弟会主要关注的是神圣、虔敬和静思的生活。《宗团规则》没有提及世俗事务和职业,但规定成员必须劳动,或为农夫,或为陶匠,或为抄本生产者。该宗团(yahad)根据严格的等级制划分社会等级,对此,从“会众大会”(1QS 6.8)开会时的座次即可见一斑。坐在第一位的是祭司,其后“按照品级”依次是众长老和其他民众。该等级制度的最上层是肩负教师、主持人和灵修执事责任的导师(maskil),或监督(mebaqqer),或被任命者(paqid)。他负责根据《宗团规则》(1QS 1.1, 5.1, 9.21)和两种灵魂的教义(1QS 3.16—4.26)教导成员、主持大会(1QS 6.11—13)、检验人们的灵性发展状况,并为他们确定品级(1QS 6.14, 21—22)。

库姆兰隐修兄弟会-死海古卷概说

韦尔迈什相信,尽管文本没有明确说明,但导师肯定是撒督人。显而易见,撒督祭司“逐渐占据了领袖地位”。韦尔迈什试图以此解释这样一个事实:在《宗团规则》的另外两个抄本(4QSb,d)中没有提及撒督人。因此可以说,该宗团领导人最初只是一些祭司,后来则必须是撒督家族的人。至于撒督人血统何以变成了成为祭司领袖的必要条件,迄今不知其详。也许是因为,在所罗门王国,撒督家族成了唯一的祭司家族(《列王记上》4.2)。

韦尔迈什依据的一个观点是:《宗团规则》(Serech ha-yahad,简称S)是有历史变迁的,就是说,1号洞的《宗团规则》(1QS)是4号洞《宗团规则》两份抄本(4QSb,d)后来的扩展,但是,这不是解释《宗团规则》(S)发生历史变迁的唯一方式。另一种解释认为1号洞抄本抄写在先,而4号洞的两份《宗团规则》(4QSb,d)则抄写在后,是《宗团规则》的缩略版。菲利普·亚历山大(Philip Alexander)就持这样的观点。亚历山大没有把他认为《宗团规则》(S)发生变化的观点融合到库姆兰宗团历史的总体性描述中,而是猜度说,它可以看作是撒督家族对祭司领导权失去了控制。

然而,这种对撒督人掌权或失权没有多少根据的猜测,不过是对有关宗团历史重建——从《宗团规则》(S)着眼——的复杂问题所作的一种辩解罢了。4号洞《宗团规则》(S)抄本的公开,使得只根据1号洞《宗团规则》所作的库姆兰宗团描述问题多多。除1号洞《宗团规则》外,还有10个来自4号洞的《宗团规则》(S)抄本,1个5号洞的抄本(5Q11),以及其他4个密切相关的文本(4Q265, 4Q275, 4Q279和5Q13)。《宗团规则》(S)无疑是一份重要文献,因为它在多达200年的时间里不断地被抄写,最早的抄本年代可上溯至公元前150年至公元前100年(4QpapSa[4Q255]),而最晚可上溯至公元1年至公元50年(4QSh[4Q262])。根据编辑该文本的亚历山大和韦尔迈什的研究,《宗团规则》有4个版本:A(1QS);B,而B又进一步划分为B1(4QSb)和B2(4QSd);C(4QSe)和D(4QSg)(见《犹地亚沙漠的发现》36)。

那么,我们可以根据这4种版本的《宗团规则》重构一个宗团吗?用这种方式来调和这4个版本站得住脚吗?它们反映的是不同的宗团吗?德·沃在其书的结尾处暗示了一种方法,以此解释古典时期的文献中关于艾赛尼派的记述和从古卷中重建的宗团面貌之间的差别。他指出:艾赛尼派“经历了一场进化”,“其自身包含了几种不同的发展趋向”,因为该宗团的生活已经被考古学“追踪了大约两个世纪”。

现在回到韦尔迈什对该宗团的描述。韦尔迈什表示,该宗团有公会会计(Bursar),也被称为监督(mebaqqer),负责接收宗团新成员在加入时交来的财产和收入(1QS 6.19—20)。他可能和导师是同一个人。但是,就其被赋予管理不动产的具体职责而言,韦尔迈什猜测,导师很可能是另外一个人。新来的人把财产交给会计,由他登记入账并单独保管,因为他们尚未成为宗团的正式成员。

隐修兄弟会的主要机构是“宗团议会”(‘atsat ha-yahad),但是,《宗团规则》却没有明文规定其构成人员。据1QS 6.8—10记载:“所有人”都按品级就座,每个人都要把他的知识贡献给“宗团议会”。在这里,“宗团议会”就等于整个宗团(1QS 6.14—15;参考5.7—8)。然而,在第8栏中,宗团议会就不是指“所有人”,而是指选出来的由12名男子和3名精通法律事务的祭司组成的团体(1—4行)。韦尔迈什对此模糊不清的说法存而不论,声称:“不论构成该派核心的是全体人员,还是代表12个支派和3个利未家族的该派领导人的最少法定人数,抑或是议会内个别的精英分子……都是可以质疑的”(第79页)。

从几项功能上看,该议会颇似现代的委员会、法院和录取办公室。议会开会的程序包括有关法律的辩论、当下事务的讨论、决定接受还是拒绝新加入者(1QS 6.13—23)、违规听证、犯法判决以及对每个成员一年一度的评估(1QS 5.23—24)。会议有严格的程序:一定要举止得体,讲话要按等级顺序(1QS 6.8—13)。违规行为要按严重程度受罚,惩罚和所犯罪责相当,包括驱逐、苦修、减少口粮等(1QS 6.24—7.25)。因此,例如,假如某人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了摩西律法中的一句话,他就会遭到放逐(1QS 8.22)。较轻的犯规,如在开会时公然大笑,会受到较轻的惩罚——苦修30天(1QS 7.14)。

来自4号洞的《宗团规则》(S)抄本再次就这一刑法典的本质提出了诸多难解的问题(1QS 6.24—7.25)。例如,有人违反了暴露私处的禁令,有条文(1QS 6.13—14)规定判处30天苦修。关于该宗派成员是有意还是无意暴露私处的,学者们有争议。争议的核心是希伯来词yad的含义。yad的字面意思是“手”,但是,它也可被理解为“阴茎”的委婉说法。根据依丽莎·齐慕隆和詹姆士·查尔斯沃斯的说法,无论是故意“使其阴茎(yado)从衣服底下露出”还是允许“其裸体”(ervah)通过衣服上的洞被人看到,他都将被判30天苦修。这一解释中涉及两种猥亵行为,一是故意暴露阴茎,一是透过破烂的衣服让人看到其裸体。但是,亚历山大和韦尔迈什认为这是非故意违禁;当那人从有洞的衣服底下伸出手时,其裸体被无意地暴露了。这后一种解释更为可信,否则,“其裸体”就是同义反复了。

对我们的目的而言更为重要的是,1QS规定的处罚是“30天”,而4QSe(4Q259)则规定处罚“60天”。同一个宗团同时使用两部刑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个差别肯定反映了一个随时间而变化的宗团。但是,我们如何解释其发展呢?该宗派变得更宽容了呢,还是实行了更为严格的习惯法典?《宗团规则》抄本的日期,即1QS抄于哈斯蒙尼时代(公元前100—前75年),而4QSe则抄于哈斯蒙尼晚期或希律王初期(公元前50—前25年),对于确定法典写成的日期并非是可靠的依据。然而,约瑟夫斯提供了一条线索:

那些犯有严重过错的人被驱逐出团体。以这种方式被驱逐的个人常常无法逃脱最悲惨的命运——死亡,因为在誓言和习俗的约束下,他甚至不能分享别人的食物。他们有时也出于怜悯而带回来不少奄奄一息的人,断定濒于死亡的折磨足以抵偿他们的过错了。

(《犹太战记》2. 144)

在这段话中,约瑟夫斯明确表示,艾赛尼人不得不出于怜悯的缘故而调整其惩罚。因为艾赛尼人遵守他们的誓言和习惯而不吃外人的食物,所以,被逐出宗团会导致性命攸关的后果。约瑟夫斯没有明说所犯的罪过,只说它们是造成驱逐的“严重过错”。驱逐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永久性的。但是,基于同情的原因,在被逐之人“奄奄一息”之际,许多人又被“带回来”了。诚然,这段话并非关于轻微的犯过,如不光彩的暴露私处,我们不知道基于同情的宽宥是不是宗团法纪尺度的放宽的一部分。但是,这件事确实表明,艾赛尼派可以调整其刑罚,实际上他们也是这么做的。他们是不是因为事后觉得对暴露私处的不体面行为惩罚得过于严厉,于是也将惩罚从60天减到30天呢?约瑟夫·鲍姆加登在注解刑法典时也这样说:在已婚宗派成员的宗团纪律方面,或许“有一个发展变化,不像早期那样严酷。”

要加入该宗团,须经历一个入会程序。韦尔迈什对考验期的长短不确定,说“起码两年,也许三年或更久。”显而易见,这是由于各个阶段——开始阶段、中间阶段和完成期的不确定性造成的。然而,1QS 6.13—24明确了一个历时两年的过程:每一个自愿加入本宗团的人,都将接受监督对其见解和行为的检验;如果适合,监督就教之以“宗团律令”(mishpatey ha-yahad);然后会就申请人的“言谈”征求“很多人”,甚至全体会众的意见;如果他注定要入会,他将被允许光顾宗团议会,但是,直到“一周年”期满,他才可以接触公会的洁净食物。第二年,该申请人将把自己的财产上交会计,由他登记注册并单独保管,这是进一步融入宗团的必要步骤。但是,他仍然不允许使用公会的饮水,因为水是更高一级的洁净物。第二年过后,而且只有因为他命该入会后,他才会被完全吸收进宗团——登记到兄弟们的名单中,在律法、公义和洁净饭食方面确定其等级次序。其财产将并入公会财产,而对他的评判从此也归宗团所有。

约瑟夫斯在《犹太战记》(2.137—142)中假想了艾赛尼派的入会程序,他说的入会期是三年。申请人在宗团“外面等待”一年,以便学习艾赛尼的生活方式。他会得到一把短柄小斧、一块缠腰布和一身白色外衣。他可以参加洁净洗浴,但还不能进入私密处所。如果他证明自己适合入会,其品行将在未来两年中得到考验,然后才“被永远地接受为团体成员”。最后,在分享公共食物之前,他还必须发誓对上帝虔敬,对兄弟们忠诚。

在以上两种记叙中,有几处细节或是存在分歧,或是有的在一处表述中提到过,而另一处则没有提及。其中,主要分歧是入会期的年限是两年还是三年。一种答案是不算申请人在宗团“外面等待”的那一年,这样一来,每一种记述所说的就都成了两年,从而消除了两处记述的不同。另一个答案是:约瑟夫斯完全记错了艾赛尼派的习惯。无论如何,入会程序是艾赛尼派与古卷宗团之间的一个重要结合点。正如约翰·J. 柯林斯(John J. Collins)所说:

然而,两种程序之间的大致相似性仍然给人以深刻印象,尤其是因为,在实行古犹太教的其他地方,不存在与此类似的多年的入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