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知识产权和死海古卷
90年代早期,那场针对4号洞材料的争夺战至少包括两起在法律上和学术上的小规模附属冲突,该冲突与当时尚未出版的死海古卷的抄本和翻译产权有关。其中,擅自出版文本名为4QMMT(MMT代表希伯来语miqsat ma'Aseh ha-torah,即“某些托拉律令”)的抄本引发的冲突更是搞得沸沸扬扬。为了把剩余的古卷从一小撮学者的学术控制中解放出来,1991年,圣经考古学会发表了题为《死海古卷摹本:备有导论与索引》的两卷相册,作者为罗伯特·H. 埃斯曼和詹姆士·M. 罗宾逊(James M. Robinson)。卷首是赫谢尔·尚克斯题写的《前言》,其中包含一个MMT合成本工作副本的抄本。
MMT是一个介于116行至135行(行数在编辑过程中发生了变化)之间的文本,是不明身份的个人和团体之间就20个左右的律法疑点展开的讨论,其不同身份只能通过“你(们)”(有单数和复数),“我们”和“他们”才能分清楚。人们相信,该文本指的是从犹太人主体中分裂出来的库姆兰宗团的早期阶段。这一合成本是通过对该古卷6份抄本进行编辑而形成的其假定原始文本的复原。编辑过程是伊丽莎·齐慕隆(Elisha Qimron)和约翰·斯特拉格内尔通力合作的过程。2001年8月7日,在巴塞尔会议上,以古卷复原术闻名的哥廷根大学教授哈特牧·斯特格曼(Hartmut Stegemann)也公开声称,在编辑过程中他出过一臂之力。但是他没有提出法律诉讼。齐慕隆,而非斯特拉格内尔,以侵犯版权的罪名把圣经考古学会、会长赫谢尔·尚克斯以及两个编辑埃斯曼和罗宾逊告上了法庭。该案在耶路撒冷开庭审理。1993年3月30,耶路撒冷地方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宣判,时任法官为达理阿·道耐尔(Dalia Dorner)。被告提出了上诉,而1998年3月17日,作为受理民事上诉的上诉法院——以色列最高法院,维持了耶路撒冷地方法院的判决。
本案对著者的法律定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以复原和抄写的形式对2,000年前别人写成的一份手抄本所做的编辑工作而今也可以受到版权法的法律保护。MMT合成本的版权属于伊丽莎·齐慕拢该案例是版权法的分水岭,《休斯顿法律评论》38.1(2001)将整整一期专门用于刊登大卫·尼莫尔(David Nimmer)对该案例的讨论,其篇幅相当于一了。尼莫尔是美国一流的版权律师,他质疑原判和随后的上诉判决。爱丁堡大学艺术与人文研究理事会知识产权和科技法中心主任赫克托·麦克奎恩(Hector MacQueen)则持不同观点。他赞成耶路撒冷地方法院的判决,表示编辑作品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争论的焦点是在法律上对著作权人进行界定时衡量“原创性”的标准。一般来说,美国的版权法为“原创性”设置的门槛很高,它要求一定有“创造性火花”,然而以色列和英国的版权法则赋予“原创性”以“一种正当的技术和劳动”的含义。
麦克奎恩进一步论证道,赋予编辑文本以版权非但不会阻碍学术发展,反而会积极促进学术发展:有了版权保护的奖励,潜在的编辑们会有动力殚精竭虑;出版商们则会受经济利益驱使而保持出版编辑文本的兴趣。无论我们对齐慕隆-尚克斯一案持何观点,赋予编辑作品版权的先例已经确立起来。
毫无疑问,死海古卷已经成为一个文化标志。它们得以普及的主要原因包括由媒体、旅游、文化和政治的体制化、针对古卷接触问题的争议、将梵蒂冈卷入其中的阴谋论、圣经考古学会的作用以及侵犯版权案等各方所产生的宣传效用。所有这些因素都促进了死海古卷的象征地位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