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化的教会:书信-《新约》入门

时间:2023-12-05 15:49:01

分化的教会:书信

这三篇书信中有两篇(《约翰二书》、《约翰三书》)是由自称“长老”的人写的,并且用的是真实书信的格式;第三篇(《约翰一书》)没有书信的元素,很可能是一篇讲道或谈话。这三篇作品都得以保存的原因可能是它们被放到同一个信包里,在同一时间寄往同一目的地。它们在文学上相互关联,从其中可以一窥分化的约翰派别。

分化的教会:书信-《新约》入门

《约翰三书》是一封推荐信,即教会领袖为了举荐从某个教会派遣到另一个教会的使者而写的信。此番,长老派遣了一位名叫低米丢(Demetrius)的使者去一个叫该犹(Gaius)的人那里。长老赞扬了该犹对自己所派遣之人的热情招待。这种热情表明该犹“按真理而行”(3)。要注意,这种热情对于持宗派态度的运动来说非常重要,因为他们的成员“对于外邦人一无所缺(7)。长老将这种热情视为参与真理做工的一种形式。因此,他很有信心,相信该犹也会接纳为所有人所称赞、“又有真理作见证”的使者低米丢(12)。

这封信反映了对教会内部分化的担忧,这种分化使传教和待客行为复杂化。长老抱怨了某个叫丢特腓(Di--otrephes)的人,说他“好为首”(9),散布恶言妄论长老,并拒绝接待长老的使者。的确,丢特腓做得太过分,甚至曾将接待长老使者的人赶出教会(10)。显然,在长老和丢特腓之间存在权力的争斗,他们都宣称对某个地区的教会拥有权威,并派出使者去确保这种权威。在这种争斗中,接待和驱逐成为权力运作的武器。

长老提到,他有许多事要写给该犹,但不愿用笔墨写在纸上,而是希望能够当面交谈(13,14)。不过,他也“曾略略地写信给教会”(9)。毫无疑问,低米丢随身携带的就是这另一封信。

《约翰三书》完全是私人的——主语和动词都是单数,而不是复数。而《约翰二书》则似乎是写给当地教会的正规书信——毫无疑问,这个教会受该犹领导。信件开头问候语中所称的“蒙拣选的太太”(《约翰二书》1)代表着教会,其成员是“儿女”。跟《约翰三书》不同,《约翰二书》的主语和动词都是复数:它的读者对象是会众。这封短信随后成为在聚会时读给会众的另一篇更长论说文的框架,即《约翰一书》。

《约翰二书》充斥着这些教会正在经历的冲突,不仅是有关领袖间权力争夺的问题,还涉及对基督的某种理解。这封信以典型的宗派主义口吻谈到“世上有许多迷惑人的出来”——即离开了与长老结盟的那些教会的人。分裂的原因是教义上的:那些脱教的人“不认耶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约翰二书》7)。由于他们没有恰当地理解基督而是选择离开,因而他们成了“敌基督”者,是危险的。

值得注意的是,长老继而建议这个教会继续做丢特腓所做的事情,尽管他曾对此颇有怨言。长老告诉它,不要接纳那些教导错误教义的人,因为欢迎这样的人意味着“在他的恶行上有份”(11)。

在从长老那里前往该犹家中参加聚会时,低米丢还带着第三篇作品在身上。这就是《约翰三书》9那里提到的写给教会的信。它被称为“约翰的第一封书信”,但它是为了给信众公开宣读而创作的。如果低米丢四处走访那些跟长老结盟的地方教会,他很可能会将这篇作品作为通告信息,在每个教会都读出来,而且他还会带着写给地方教会和领袖的短笺。

《约翰一书》揭示了早期基督教会的这种宗派纷争。它提到了那些“从我们中间出去”(2:19)、进入黑暗世界(1:11)的人,他们卧在那恶者的权力之下(5:19)。他们是假先知(4:1),是敌基督的(2:18,22;4:3)。对于那些离开的人,《约翰一书》的说法非常尖锐:“他们从我们中间出去,却不是属我们的。若是属我们的,就必与我们同在。”(2:19)

分派的起因是对基督理解的争论。不幸的是,对于承认和否认内容的实际表述(2:22,3:23,4:2—3,5:1)让我们很难确切知道他们所争论的是基督的哪个方面——大部分学者认为,那些“出去”的人否认基督完全的人性。

《约翰一书》虽然声称是站在“局内人”的角度,但与其他宗派主义作品的区别很明显。例如,《约翰一书》中,作者没有攻击局外人,而是提醒局内人注意他们自己的罪(1:1—2:11)。在宗派主义的作品中出现这种自我批评的转向,让人始料未及。约翰的表述,在对“我们现在”的信心(我们在光中,在真理中,见1:1—4)和在罪的磨炼中的“我们应该”之间交替出现。同样让人印象深刻的,还有三个正面的神学强调。作者首先坚持神的超越性:没有人曾经看见神(4:12);神大过人心(3:20)。这个主张削弱了教会中宣扬彻底了解神的残余倾向。

作者也提醒读者,人对神的认识,首先是在爱中——事实上,“神就是爱”,因此“没有爱心的,就不认识神”(4:7)。他讲到了在人身上分享和表现的神圣的自我奉献:“亲爱的弟兄啊,神既是这样爱我们,我们也当彼此相爱。”(4:11)这种爱不是出于人的本能,而是在神借着耶稣基督彰显其爱的教会中学习到的(4:7—16)。

最后,作者宣布,神的爱必须表现在对他人的爱中(4:20—21),并且,只有在关心他人的具体行为中,这个爱的诫命才能得以成就:“凡有世上财物的,看见弟兄穷乏,却塞住怜恤的心,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