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法典-《旧约》入门

时间:2023-12-05 13:39:01

契约法典

律法是一扇窗,透过这扇窗,可以看到一个社会的组织原则、价值观和理想。让我们以契约法典为例来考察一下以色列的律法。契约法典可能是圣经诸种律法汇编中最为古老的,其年代可追溯到公元前第二个千年末期。律法的内容涉及婚姻、财产、奴隶、偷窃、伤人、借贷、作伪证、各种形式的杀人和过失犯罪。穿插在这些民事和刑事条款中的还有宗教义务和禁忌。律法共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案例法,往往以条件句开头,例如“若……就……”、“当……的时候,就……”。另一种是像十诫这样的绝对法,它属于一般性的命令或禁令,常以“凡是……都……”、“你们当……”、“不可……”等句式开头。

案例法举例

契约法典-《旧约》入门

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若点火焚烧荆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园,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还。(出22: 5–6)

邻舍的田地或者庄稼被损毁的方式还有很多,在案例法中可能没有提及;也可能案例法只涉及最典型案例,与此同时建立起总的原则:由于疏忽而造成他人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这些律法所描绘的主要是乡村式的农业社会。居民生活在房屋中,聚居于村落或者小镇。他们种植的农作物有谷类、葡萄、橄榄,饲养的牲畜包括牛、驴、绵羊、山羊和狗。然而,对于在西奈半岛贫瘠荒野中宿营山脚的逃跑的奴隶来说,这种古今如一的典型的地中海经济却并不适宜。因此,这些律法必然源于以色列民安居在应许之地期间。而且与许多在叙事上联系于西奈山启示的材料一样,这些法集打破了时间顺序,穿插在上下文之中。

契约法典所预设的社会中没有集权型政治组织,与此相对,申命法典中则涉及到了君王(申17:14–20)。尽管在契约法典的希伯来原文中没有明确提及真正的审判官,但司法程序很可能是在地方层级展开。申命法典对这一方面的记载就更为明确。虽然存在集权政府,但很多案件仍然是在地方上解决。《申命记》16章18节明确提出“你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的各城里,按着各支派设立审判官和官长。他们必按公义的审判判断百姓”。

然而,当一些案件无法得到解决时,例如出现矛盾证词且证据无法支持任何一方,此时则需要向地方的宗教权威提起上诉,宗教权威会用其他方式来裁定。

绝对法举例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出21:15–17)

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出22:18)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出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