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章运动
“俺才不愿理政治啥的,可俺是宪章人。”这是1848年时,一个伦敦清道夫对社会调查的先导者亨利·梅休(Henry Mayhew)说的话。《人民宪章》提出成年男性普选权、无记名投票、平等选区、取消议员的财产资格规定、议员薪酬制、年度选举议会等著名的六点要求,在当时的影响不亚于法国革命和奥康奈尔在爱尔兰发起的运动。然而,团结只是一时的、表面的现象——宪章运动是非常复杂的、高度地方性质的运动。形式上它追求彻底民主(虽然只是就男性而言——女性选举权的提议很早就被否定)。它那规模浩大的全国性运动阶段也是短暂的,只从1838年延续到1842年。但是,地方上有组织的运动和离经叛道的主张却此起彼伏;当地的经济危机、政治传统乃至领导人性格都会对运动产生影响。“暴力派”和“道义派”的分歧又和对待不同政治党派、酗酒、爱尔兰、财产和教育等问题的态度纠缠在一起。苏格兰和英格兰中部地区的运动领袖是做点小生意的小商人和职业人士。约克郡失业情况严重,加之新济贫法的影响,运动的领导人就十分好战,但他们又和托利党站在一起,鼓动工厂改革。威尔士的“边远”工业城镇已多次发生“集体暴动交涉”事件,因此1839年11月4日在纽波特举行的大规模抗议示威活动演变成同武装部队的流血冲突,也许就不奇怪了。当场有14人被杀,后来的审判中有人被判流放塔斯马尼亚,但没有人被判处绞刑。
相对于1831年时的墨尔本或1819年时的利物浦而言,皮尔显得温和些,比较讲究策略。他的政策取得了成效。1843年和1844年的经济繁荣使宪章运动人心涣散;1848年运动的最后爆发其实反映出爱尔兰的苦难,而不是表达英国工匠的抱负,或是在英国发动欧洲式革命的意愿。后期宪章运动更带有实验性,更为多样化,当然也更具爱尔兰特点。费格斯·奥康纳(Feargus O'Connor)提出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欧文主义和社会主义主张卷土重来;与之并行的还有从欧洲革命人士那里拿来的思想,这些革命者中有不少最后流亡到了英国。不过,无论朱利安·哈尼(Julian Harney)和欧内斯特·琼斯(Ernest Jones)同马克思和恩格斯之间的友情具有多大的思想魅力,群众性的运动这时已告终结。老宪章派领袖仍活跃在争取单项目标的事业中,如禁酒运动、合作社运动(1844年成立的罗奇代尔先驱合作店,根子就在宪章运动)和工会运动。另一些人则移居外国。运动领袖中有不少人最后很体面地成为维多利亚中期的地方政府官员,或从事着新兴的地方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