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步”
“进步”和法治都不是必然而然的,只能在同国内“老的贪腐”和新的愤懑、国外的强大对手这些内外敌人的斗争中得到。进步的意思是道德成长,而不是经济和政治的操作。克雷克夫人(Mrs Craik)的小说《约翰·哈利法克斯绅士》(1857)中的主人公就表现了这样的价值观:
能做的事他决不会撂在一边,直到做好为止;他的经营事务安排得井井有条,每天的工作都当日完成。无论是作为地方长官和田产所有人,面对着每时每刻都在冒出来的无数小事,还是在有关时世走向这个自己有广泛兴趣的问题上,他都用同一种方法处理,从不变更。在同外面世界的关系上,他就像在自己的小山谷中一样,似乎决心“趁着白日做工”。只要可能做到,他不会忽略任何一个请求,不允许一桩职责没有完成,不让任何的善得不到承认,不让任何恶得不到补救,或至少不让它得不到原谅。
法治是英国的传统,然而法治作为一个“高效”政府的思想体系这一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却是英国内部边陲地区的发明创造。苏格兰人在努力使苏格兰地区摆脱落后状态的时候,以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为工具,用于巩固土地资本,探索和组织“市民社会”。在爱丁堡,亚当·斯密(Adam Smith)、威廉·罗伯逊(William Robertson)、亚当·弗格森(Adam Ferguson)和戴维·休谟(David Hume)将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哲学与法学交织起来,产生了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综合性成就。将这些成就的价值传到英格兰去的是帕特里克·科尔克霍恩(Patrick Colquhoun)、詹姆斯·穆勒(James Mill)以及《爱丁堡评论》的一批撰稿人。爱尔兰方面的贡献则完全不同。教士长斯威夫特(Dean Swift)曾写道,“法律设定天主教徒在爱尔兰不得生存。”新教法律依照其释义就只能是强制的法律。因此,1814年,爱尔兰成为英国第一支国家警察部队的成立地,也就不足为怪了。
法律战促使苏格兰在1799年终止了矿工和制盐工的农奴待遇,也让英帝国在1807年废止了奴隶贸易,然而苏格兰和英格兰的佃农却并未从法律对乡村的“改善”中获得什么利益。与以往相比法律现在更是有产者的工具,这一功能在面对欧洲的进犯威胁时倒是发挥了作用,使一个本来互不相干的社会中的地方统治者联合了起来。宗族首领和领主曾于1745年聚集在法国支持的查尔斯·爱德华(Charles Edward)的周围,现在他们则成了与革命者不共戴天的地主。雅各宾党对他们来说就像詹姆斯二世党一样,是异己族类。但是,接下来使用法律手段强行推进民族团结并保护经济变革的做法,直接让法律迎面遭遇最严峻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