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后人极端轻慢”一语出自爱·帕·汤普森(E. P. Thompson)。他认为,一种持续性的解释框架确实存在,那就是“法律”。无论司法的施行中存在多大的偏颇——18世纪常见赫然无情的司法不公——可“法治”仍被视为全体共有的制度。在工业化的冲击下,这种对权利的要求仍然正当。1832年,年轻的议员托马斯·巴宾顿·麦考利(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主张进行政治改革以保护法治不受滥用权力的侵害:“被法律压垮的人除了诉诸强力没有别的希望。假如法律以他们为敌,那么他们就会以法律为敌。”让法律“收编”新的团体,那么这些人就会尊重国家体制。这一思想抵消了工业变革引发的“革命性”后果,化解了企图从变化中创建新政治制度的多次尝试。
此外,法律法规的渐进式演变也为其他方面的社会政治变革提供了范型。1859年,在一次牛津的就职演说中,“上帝自然法则中那最美最妙的”部分变成了经济学,不过也同样可以是法学或是地质学。将法律与进步等同起来,就是将个人道德、技术革新、英国概念等等所有这些事物裹入进步的大潮,令一切顺流而行。
对所有的阶级而言,贿赂、无信仰、豪饮、淫荡、赌博等旧时的道德品行,即使说不上是反社会,但也已渐渐被视作是陈规陋习。从苏格兰或法国传过来的理性主义启蒙思想,还有价格便宜的消费品,和“生命宗教”一样,都表明人的寿命可以延长,人的生活可以过得更加精致而高尚。塞缪尔·佩皮斯曾把海军部里他下属的妻子们看作是他合理享有的“额外福利”;但是同样好色的詹姆斯·鲍斯韦尔却为妻子和家庭深感苦恼。这预示着将有新的道德规范出现,无论那是由腐败堕落的罪恶蓄奴制、普通大众的骚动或法国人催生,还是因天谴所致——威廉·布莱克(William Blake)在其诗作中就动人心魄地表现了这种天谴。
必须拿出证据,证明现状是否有所提高,有所改进。1839年,有英国游客很吃惊地发现匈牙利人自己的水域上竟然没有帆船,而他们的穆斯林邻居却在多瑙河上驾驶着三角帆船。无论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出于保护桨手和骑手的利益,出于匈牙利贵族的自由运输权,还是出于对一切土耳其事物的厌恶——总之,那位游客的态度很典型,将匈牙利人无航船当作一个实例,说明有“罪恶的利益集团”在阻挠改革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