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民族性
英国人的民族感和他们对于自身的英国人特性的意识是不容易判定的。但是他们有时候会把自己跟不同人种、不同语言、不同国家或不同文化和政治传统的人民加以比较——并被他人所比较。在中世纪晚期,英格兰人在不列颠群岛和欧洲大陆上与很多其他民族发生了对抗,而且经常是兵戎相见。这些对抗是民族性和英国人自我意识的温床。这样的经验产生了一些使英格兰人意识到他们的本性、团结,以及共同的传统和历史的情绪。
当英格兰被诺曼公爵们或安茹伯爵们所统治,以及盎格鲁—诺曼男爵们在英吉利海峡的两岸都拥有庄园,而其他男爵在英格兰和苏格兰都拥有庄园的时候,统治阶层的精英们是不可能认为自己是纯粹英国人的。可是一旦诺曼底和安茹被法国人所侵占,并于1259年正式向他们投降时,这就变得有可能了,因为跨英吉利海峡的贵族们那时不得不决定,他们最首要的忠诚应该是在哪里。随着苏格兰王国的自我意识变得越来越强,尤其是当爱德华一世的战争使得在边界两边都拥有土地的日子变得一去不复返时,这种可能性就变得更大了。因此,英格兰的与世分离便跟它四周环绕的海洋顺理成章地联系在了一起。15世纪30年代中期的一个小册子作家告诫道:
尤其要保护周围的海洋,
它们就像是英国的围墙,
而若把英格兰比作城市
那城墙的外面就是海洋……
从爱德华一世起,英格兰国王的教养和世界观就要比自哈罗德以来的任何国王都要更加真正地英国化。事实上,亨利六世在他长达39年的统治中,从来没有访问过苏格兰或爱尔兰;他只有一次踏上了威尔士——在蒙茅斯过了一天——而且在9岁时的加冕访问之后,再也没有去过法国。
作为外国人,在13世纪主宰了英国海外商业的佛兰芒人和意大利人的贸易成功引起了英国人对他们的憎恨。在亨利七世统治期间,英国人据说“对外国人有一种反感,因为他们从未来过英国,却要成为它的主人并侵占英国的货物……”说到底,来自跟英国交战国家的公民,就像附属于法国修道院的外国隐修院院长那样,有可能给敌人送钱;或者就像是亨利四世的王后,布列塔尼女公爵的仆人们那样,有可能为法国充当间谍。百年战争刚爆发的时候,英国国王的文书们在国家文件上写“不要给外国人看1并不是没有理由的。
英国靠卑微的弓箭手和骑士、贵族而打赢的战争在社会各界中创造了一种自信,使得英国人热血沸腾。有一位见识广博的观察家于1373年这样说道:“英国人自认为了不起,而且打了那么多的胜仗,以致于他们开始相信自己不会输。在战场上,他们是世界上信心最足的民族。”他们对于自己的胜利充满了无限的骄傲,而作为个人的国王则体现了这些成就。在爱德华三世的统治下,“英格兰王国得到了广泛的改进,其受尊敬和富饶的程度是以前任何一位国王的统治时期所没有过的”,而亨利五世在其臣民中的声誉达到了一个无以复加的高度。英国人对于自己超人一等的信仰——离骄傲和自恃只差一小步——甚至到了英国好运不再的15世纪中期仍然毫不动遥野性的盖尔人被戏称为“纯粹的爱尔兰人”,而佛兰芒人则在1436年受到了毫不掩饰的蔑视:
你们这些佛兰芒人,记住自己耻辱;
在围困加来时,你们真是罪该万死;
英国人跟你们相比,名声要好得多,
他们的血脉更高贵,历史也更悠久。
1500年左右的一位意大利访问者,在英格兰的海外“王国”几乎完全失去时,还可以报道说:“英国人对自己和属于自己的所有东西都充满了自恋。他们认为,除了他们自己之外就没有别的人,除了英国之外就没有其他世界;当他们看见一位漂亮的外国人时,他们就会说,‘他看上去就像个英国人’,或者‘真可惜他不是一个英国人’。”优越的感情很容易变成蔑视,甚至仇恨。在跟法国人进行了几十年的战争之后,仇法症普遍存在,只有法国人的仇英症可与之相比拟,因为法国人把英国人视为“一个受诅咒的民族”。对于任何跟法国沾边的事物的憎恶在亨利五世的统治下达到了一个空前的程度。亨利五世也许可以宣称拥有了法国王冠,但在英国,他并不鼓励在政府和文化阶层中使用法语。伦敦酿酒商们从这位广受尊崇的国王那儿受到了启发,当他们用英语来写行会条例时,他们注意到“我们的母语,即英语,近来开始受到大量的扩增和修饰……我们最杰出的国王,亨利五世,已经促成了一种被大家都认可了的语言……通过写作练习的方式来加以推荐”。
有关不列颠历史的故事和一种实际的不安全感,以及直至爱德华一世——也许是爱德华三世——的英格兰国王的精力和野心交织在一起,把英国人带进了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他们吞并这些领土的成功是有限的;无论他们如何试图在文化、语言和习惯上将威尔士人和爱尔兰人英国化,英国人及其附属的领地政治上的民族性在中世纪晚期并没有得到承认。参加康斯坦茨教会会议的英国代表团这样宣称:
无论一个民族是否因血缘关系、团结习惯或语言特征(在神圣和世俗法律中作为一个民族的最不容置疑和肯定的迹象和本质)与别的民族相区别而被视为一个民族……它都是一个真正的民族。
但由于他们补充说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是英格兰民族的一部分,因而无法自圆其说,输掉了他们的政治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