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于英国化的教会
英格兰教会的英国化特点是它在中世纪晚期第二个最为重要和经久不变的特质。它的首要特质就是它与其他拉丁语教会所分享的天主教信仰和教义。但是人们广泛接受如下事实,即以罗马教皇为首领和精神教父的整个基督教会,是一个由众多个体教会组成的大家庭,其中每一个教会都有自己的特点和自主权。作为英国民族性在教会层面的表现,英格兰教会的英国化特征在中世纪晚期变得更加突出。部分原因是由于英语语言和英国人民的独特经验,而更多的则是由英国的法律和习惯——即英国人(包括教士们)生活在其中、而且国王在加冕仪式上发誓要维持的社会体系所造成的。此外,英国教会,包括它的建筑,也是在英国国王、贵族、乡绅和市民的鼓励和赞助下建立起来的。这使得他们对各教堂及其教士们怀有个人或家族的兴趣。主教们是大地主——温切斯特主教在15世纪中期每年有3,900英镑的岁入——他们都是议会的成员,同时又是国王的顾问。他们,以及比他们职位更低的下级,通常会因为受到国王的信任或是对国王有用而得到晋升,并且能够在教会内部得到奖赏,而不需要财政部掏钱。于是我们便有很好的理由来解释为什么英国人应该控制英国教会,并且塑造它的特点,培养它的人员。在跟法国人打仗期间,这件事似乎显得更为紧迫。1307年以及其后经常发生的情况是,教皇在英国教会的组织和行政管理上,甚至在指派主教的问题上所扮演的角色,都受到了拼命的抵制。毕竟,14世纪的大多数教皇都出生于法国。1308—1378年间,他们都住在阿维尼翁,在那儿他们有成为法国人叭儿狗的危险(人们当时就是这么广泛认为的)。与其形成对比的是,只有一个教皇是英国人(12世纪中期),而且从未有一位教皇访问过英国——直到1982年才有教皇这么做。
教会英国化的趋向可以用几种不同的方法来加以说明。基于早期教父法典、并得到教皇立法机构补充的教会法一般会被英国教会的法庭所接受和执行,教皇在教会事务中的最后裁决权也得到了承认。但是在实际运用中,教会法受到了皇家权威的限制,尤其是当被控犯罪的教士试图要求获得“神职人员免受普通法庭审判的特权”时。从爱德华一世的统治时期起,教皇向英国教士们征收赋税的能力便受到了严厉的限制,而大部分教皇的赋税进入了英国国王的钱柜,而不是像许多人所相信的那样,用来为敌人的战争行为加油。更为严重的是,自从14世纪中期起,以及在教会大分裂期间(1378—1417,当时出现了两个教皇,甚至三个,他们都同时要求教民们归顺),英国对教皇指定英国教会中主教和其他重要成员的权力进行了限制,英国所支持的教皇根本没有能力来抵御这种限制。反教皇的《禁外国人任圣职法》(1351,1390年重新发布)和《禁尊教宗法》(Praemunire, 1353, 1393年得以扩充)被英国的国王们用来迫使教皇作出妥协,因为这些文件规定,国王拥有提名神职人员的权力。其结果就是在15世纪,很少有外国人被指定在英国教会中任职,至于亨利七世任命3位意大利人为主教一事,是获得了政府的特别批准的。
在英国很少有教士对这种情况提出抗议。主教们没有这样做是因为他们都是英国人,而且他们都是首先由国王提名的。教会没有集体这么做是因为它害怕教皇的征税。教士们没有这么做是因为英国国王们是反对异端邪说的信仰保护者,以及抵御反教权主义攻击的中流砥柱。1433年,就连圣奥尔本斯修道院院长都可以宣称:“在王国境内,没有任何人的地位可以高于国王。”
地图5宗教改革前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教区图(13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