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堂和宗教
《末日审判书》显示,村庄里的教士通常被算作农民社区中的一个成员。他的教堂属于当地的领主。假如一个庄园被分割的话,那么属于庄园一部分的教堂的利润也必须进行分割。从许多方面来说,村里的教士与普通村民有着相同的生活方式。他不太可能是单身,事实上,他也许结了婚,而且他的教士职位也是从父亲那儿继承的。鉴于这种基本形势,人们只能钦佩那些致力于废除世俗权利对教堂的控制和教士家庭生活的11世纪改革家们的鲁莽。在教皇的促进下,改革运动于1076年传到了英格兰。在随后的几十年当中,这一改革运动逐渐升温,从长远意义上甚至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成功。到了13世纪后期,结婚的教士就已经很少了。另一方面,有许多教士——包括有些权力很大的教士——继续拥有情妇。达勒姆的雷纳夫·弗兰巴德和索尔兹伯里的罗杰在200年之后还有与其对应的人物,即被诉掐死情妇丈夫的考文垂的沃尔特·兰顿(Walter Langton of Coventry)和爱德华一世的大法官罗伯特·伯内尔(国王曾两次试图把他从巴斯和韦尔斯调到坎特伯雷去任大主教)。就世俗庇护和家庭关系而言,教会生活的这两个方面几乎都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上帝让主教们没有儿子,但是魔鬼却给了他们侄子。”
然而虽然这场反对教士结婚的改革运动只取得了有限成功,但这也是引人注目的——考虑到自从4世纪之后的700年当中,关于这一话题的国王法令是多么的不奏效。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跟12世纪和13世纪中教育所得到的普遍改进联系起来。假如社会中的大部分人都能识字的话,那么教士就可以更加容易地从世俗阶层中招募;他们不必像以前差一点就要变成的那样,成为一个世袭的阶层。上学的人越多,他们对于古老教会法的了解,以及某些人对于它的尊敬,也就更多。当然,我们有理由相信,在13世纪的英国,人口中单身的比例要比11世纪更高。道理很简单,因为有更多的人宣誓要守贞洁。隐修的生活方式在欧洲各地蓬勃兴起,英国也不例外。例如在英格兰,1066年时大约有50个宗教团体和大约1,000名修士和修女。到了1216年,大约有700个宗教团体和大约13,000名修士、修女、律修会修士和修女。一个世纪之后,宗教团体的总数几乎达到了900个,而修道会成员的总数是17,500名。在英国人口为以前3倍的情况下,这些数字确实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即使是这样,它们也并没有告诉我们,全英国的宗教生活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变得多样化和更加丰富了。在11世纪,所有的宗教团体都是属于本笃会的。到了13世纪中期,英国不仅有几百个本笃会的宗教团体,而且还有可供男人和女人选择的一些新宗教团体——普通的律修会修士、西多会修士或修女、吉尔伯丁修会(一种特殊的英国修会)修士、圣殿骑士团成员、教会军事团体中的护理人员、加尔都西会的修士或修女、多明我会的修士或修女、方济各会修士或修女、加尔默罗会修士或修女和奥古斯丁隐修会的游乞僧。在这个框架里面,似乎每一种可以想象到的宗教生活种类,乡村的、城市的、冥想的、苦修的、积极的,当时都已经被创造出来。此外,大多数进入宗教生活的人现在这样做都是出于自己的选择。过去本笃会所招收的僧侣大都是贵族父母送来过修道院生活的儿童(oblates,即“献身修会的俗人”),而从12世纪中期起,那些进入新老宗教团体的人都是成人。建立这种新模式的西多会禁止任何16岁以下的人入会,并且坚持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应征者被志愿者所取代。
在12世纪的进程中,英国教会建立了主教区和教堂区,这种教会组织后来存在了许多个世纪。最后成立的两个新主教区分别是伊利主教区(1108)和卡莱尔主教区(1133)。主教区被分成副主教管区,后者又分成由乡村牧师管辖的诸教区。在诺曼人统治时期,新教区跟以前一样是按照当地领主的意愿而随意创立的;但是从那以后,新教区的创立就变得更加困难了。教会的地方组织似乎冻结在12世纪的状态上。这当然不是因为人口和经济扩张现在已经趋于稳定。相反,新的定居点继续被创建,而老的定居点也继续在发展。12世纪中正在发生的事情是教会法的发展和教皇司法权趋于保护无数的既得利益。律师的崛起本身就是在一个生活领域中发生变化的结果,但它使其他生活领域要发生变化变得更加困难。使创建牧师职位真正成为问题的地方是在城镇。主教们为解决这个难题费尽了心机,但是他们大部分努力都被教会庇护人的所有权利益所挫败,无论后者是神职人员或是世俗人员。在13世纪时人们找到了一个解决方法,但是它需要采取一种跟以前截然不同的方式,一种新的宗教生活,才能使问题的解决成为可能。这种新出现的形式就是由游乞僧们所组成的托钵修道会,这种流动传教士的国际性组织超越了主教区和教堂区的界限。最早来到英国的游乞僧是属于多明我会的。他们于1221年来到英国之后便前往牛津。3年之后,方济各会的游乞僧们也来了;他们最早的游乞僧是在坎特伯雷、伦敦和牛津。加尔默罗会和奥古斯丁隐修会的游乞僧们是在13世纪40年代到来的。到1300年为止,游乞僧们在英格兰创建了大约150个宗教团体,在苏格兰创建了20多个,在威尔士创建了9个。
游乞僧的到来,就像教会法的发展那样,是反映了全英范围内教会基本形势的一场运动。虽然教会不断增长的物质财富深深扎根于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的土地,但是在教会的精神、思想和社团生活中,它已经愈来愈成为了拉丁基督教世界的一部分。从11世纪的后半期开始,这一趋势变得尤其明显,当时拉丁语和法语在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尤其重要的是格列高利改革运动,以及随之而来的教会法的发展和教会对于整个拉丁教会的司法权。改革者们对于教会特许自由(libertas ecclesiae)的要求确实造成了某种戏剧性的后果,但最终结果表明,这种自由仍是难以企及的。由于自由跟特权和继续拥有巨大的社团财富有关,国王们和其他世俗庇护人不太可能放弃他们的某些重要权力,尤其是任命主教的权力,尽管到了13世纪的时候,他们必须通过类似于罗马元老院(curia)的司法机构才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事实上,开除教籍和停止教权等教会所能运用的精神武器都是不足以遏制世俗权力的。此外,一旦滥用,它们就会失去效力。在对于世俗世界来说真正重要的一些领域,不仅是庇护,而且还有战争、比武和商业交易等方面,格列高利改革的鼎盛期在12和13世纪逐渐转向了一个适应性的调节时期。然而改革者们所真正做到的,是把教皇作为教会领袖的理论变成了一套中央集权制度的事实。在很大程度上,教士们学会了按照教皇的指示去做。就这样,当教皇英诺森三世在跟约翰王闹翻之后,他下令停止英国的教权,而英国教会服从了这个命令。在1208至1214这6年当中,教会的大门紧闭,把俗人们关在了门外,使他们得不到祭坛上的圣餐、婚礼的仪式和祝圣地的葬礼。就连教皇从1199年起命令教会缴税时,教士们虽然有所抱怨,但还是缴了税。从1228年起,我们可以追溯出一系列连续不断地常驻在英国的教廷收税员;他们顶着“教廷大使”(nuncio)的头衔,几乎全都是意大利人。在这一方面也有适应性的迁就,比如这种缴税似乎很有必要获得英国国王的赞同。于是到了1300年的时候,国王从这一缴税的过程中获得了最大的利益。
在整个这一阶段中,天主教始终是未受到挑战的宗教。它的权威被视为理所当然。在英国教会被关闭6年的时期,英国公众没发半句的牢骚——也没有人对其他可供选择的宗教产生明显的兴趣。在12和13世纪中,异端邪说就如11世纪那样,并不能成为教会的一个威胁:在这一方面,英国与欧洲其他许多国家都不同。在整个这一时期,从北部的纽卡斯尔到西部的布里斯托尔(即并非在城市不那么多的苏格兰和威尔士),都有一些非基督徒(犹太人)的存在,但是他们总是处于一种岌岌可危的境地,有时候甚至处境非常困难,并且在1290年遭到了驱逐。大多数基督徒们都为之欢欣鼓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