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与社会-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

时间:2024-07-01 08:53:01

地方政府与社会

早期盎格鲁-撒克逊社会并非只有战争、野蛮的忠诚和炫耀的富丽堂皇。在一定程度上,那是一个令人惊叹的秩序井然的社会。使英格兰在中世纪中期超乎寻常强大的那些体制可以追溯到7世纪,甚至更早:新出现的超级君王们之所以能够那么迅速地建立其势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的效率。各王国似乎被划分为有效管理的行政区,面积很大,占地50至100平方英里;很明显,这些区域在7世纪中期就已经存在,其中许多可能是从血缘部族的领地发展而来。在肯特,这类行政区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近期的研究发现,它们在诺森布里亚、麦西亚、韦塞克斯、苏塞克斯和萨里也存在。在行政区的中心集居地,有一些房屋提供给流动的王国政府,区内的居民可以在那里寻求公正,同时根据一个复杂的核定体制在那里交纳税费和其他公共负担。土地以“海得”计算,1海得在概念上相当于维持一个自由农民及其家庭所需要的土地面积,因此往往就是一个农场的实际面积。民众的义务按海得核定,以数十个为一组计算对国王的义务。国王在中心集居地的代理人可能依此从某些海得组收缴谷物,从另外一些组收缴小牛和马驹,从其他组收缴蜂蜜、蜜酒或者次要物品。这套制度把农村划分得十分完善,不论它是如何产生的——关于这一点,现在仍有争论——很奇怪的是,在政治动荡的世界里,它却一直是非常稳定的底层结构。

地方政府与社会-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

因此,早期行政区域是为了司法目的和经济剥削而组织起来的。一个以经济特点划分区域的制度适用于欠发达的农村,那里地理环境差异极大,而且还有大面积没有经过清理的公共牧区。因此,当中撒克逊国王们将土地分片赏赐时,这些早期“封建采邑”往往保留了行政区的内在结构,也就不足为怪了,那些采邑本身就是由行政区组成的。于是出现了那种“多重领地”,即由那些与一个采邑中心相连的许多独立村邑或者城镇组成的联合体,它在12、13世纪英格兰的许多地区仍然十分突出。这类领地的结构与中世纪威尔士的领地结构非常相似,而且在基本层面上,它很可能是罗马-不列颠农村组织形式的某种延续。当然,过于从族群的角度来对它进行定义有可能会将我们引入歧途。不论是在不列颠还是英格兰,对于包含广义上的经济区的那些欠开发地域,这种“广泛的管辖”是适合的。发展与社会变革,而非英格兰化,最终使这种“多重领地”消失了。

这种模式也很适合那种分散的、缺乏组织并且相对较少的农民人口。在早期资料中,最突出的人物形象是自由农民,或者说底层平民(ceorl,现代英语中的churl,但没有其中的贬义),他通常耕种1海得的土地。但这并不等于说,7、8世纪所有的农民都那样“自由”,除了国王之外,没有其他主人。在皈依基督教后,国王们把大片土地赏赐给教会,如同他们早先对世俗随从们所做的那样(至少就短期而言是如此),这些所有者肯定想从以这种方式得到的土地上获利来满足其家庭和其他方面的需要。但在这种“庄园化”的早期阶段,那些较下等的领主们和教堂,如同国王们那样,似乎只是向小土地所有者索取岁收,很可能并没有明显改变他们的生活和耕作方式。没有证据表明那时存在有组织的“村社”,或者那种在10世纪已存在的在等级制中完全为依附性质的佃农。考古发掘表明,中撒克逊英格兰的绝大多数农户要么是单房独屋,要么是居住在非常小的集居地;即使那些核心集居地也还没有任何规划有序的街道、绿地和地界的迹象,而这些在后来的村庄地貌上为人们所熟悉。现在看来,中世纪的公地制度很有可能是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化发展而来,公地中还夹杂着一块块分散的私有地。对于7世纪的英格兰,综合性的“村社”还在未来很遥远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