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们将简单介绍一下罗尔斯正义二原则的基本内容。正义第一原则又被称作“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原则,意思是每一个人都平等地拥有包括政治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良心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自由权。在我看来,这条原则确保了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底色。
正义第二原则包含两条小原则,分别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我要再次指出的是,在表述正义第二原则之前,罗尔斯有一个限定性的说法:“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条件……”也就是说,罗尔斯允许存在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但前提是要满足正义第二原则。
也许有人会说,高考面前人人平等,所以马百娟和袁晗寒、徐佳拥有同等的机会考入大学。但是稍有常识的人都会认识到这个说法有失偏颇,因为马百娟只拥有形式意义上的机会平等,相比之下,“公平的机会平等”试图让每个人——不管他人生的起点在哪里——都拥有同样的机会去发展他的自然天赋,以到达他所能到达的位置,只有这样,当机会降临的时候,他才能真正去竞争职位,不会因为背景的障碍而被剥夺机会。
如果说正义第一原则分配的是“自由”,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分配的是“机会”,那么差别原则分配的就是“收入和财富”,它的基本内容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
也许你会有疑问,社会基本善中还有一条“自尊的社会基础”,它到底由哪条原则来分配呢?我的理解是,“自尊的社会基础”是社会基本善中最重要的内容,它由正义二原则共同来分配。也正因如此,我们可以说,罗尔斯所构想的正义社会是一个确保每一个公民都拥有自尊的社会基础的社会。
但是,仅有自尊的社会基础仍不足够,因为这不等于在现实的生活中每个个体就真正赢得了自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将这部分内容交给个体选择去完成,当一个社会已经真正落实了正义二原则,那么一个人将如何成其所是,就是每个个体必须承担起的个体责任。当代自由主义认为,社会分配的结构应该满足“钝于禀赋、敏于志向”的原则。换言之,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代价,而不应该为不平等的境况承担代价。
我把罗尔斯视为站在启蒙运动延长线上的政治哲学家。众所周知,启蒙运动的三大价值分别是自由、平等和博爱,正义二原则正是在进一步落实这三大价值。罗尔斯曾经非常明确地指出:“自由对应于第一原则,平等对应于第一原则加上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所传达出来的平等观念,而博爱则对应于差别原则。”
正如罗尔斯所说:“与自由和平等相比,博爱的观念在民主理论中占据较少的地位。”从这个角度说,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最具特色的内容,因为通常认为,除非求助于宗教伦理的帮助,否则很难在大型的陌生人社会中落实博爱价值。但是罗尔斯恰恰认为,仅仅依靠伦理学,已经越来越不能处理现代社会存在的重大道德问题,必须诉诸社会正义,而不是仅仅依靠民间或者个人的慈善行为,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在理解差别原则时,一定不能把它夸大成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一原则,由此认为罗尔斯是在主张某种平均主义。罗尔斯明确指出,正义二原则之间存在着严格的词典式排序,也就是说,自由优先于平等,只有满足了正义第一原则,才可以谈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同理,平等优先于互爱,只有满足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才可以谈论“差别原则”。因此,罗尔斯首先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其次才是一个平等主义者,而且他的目的是为某种“合理的不平等”做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