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国家的法院门口,经常可以看到正义女神的雕塑,通常来说,她的形象是这样的:左手执剑,象征惩罚的正义,右手拿着天平,象征分配的正义,此外,正义女神的双眼被布蒙着。你一定会感到好奇,为什么蒙上了双眼,反而可以做出正义的裁决呢?我认为这是因为只有不受个人偏好的影响,不受个体差异的影响,才有可能避免做出任意的区分(no arbitrary distinctions),并最终保持恰当的平衡(proper balance)。
这么说太过抽象,让我们来设想这样一个场景:全班同学开会商讨奖学金的分配原则,A同学提议身高一米八以上的人可以获得一等奖学金,B同学提议戴眼镜的人可以获得一等奖学金。你是不是觉得这两条原则都过于荒唐了?那好,我们再来假定C同学提议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文的人可以获得一等奖学金,D同学提议长期服务于学生会的人可以获得一等奖学金。说到这里,你是不是觉得这两条原则要合理得多?可是且慢,你突然发现原来C同学刚刚发表了一篇核心期刊论文,而D同学呢,则是学生会的主席,请问你现在还认为这两条原则是合理的吗?
那么我们应该通过何种方式来推导出分配正义的原则呢?也许我们应该用一块布蒙住大家的双眼,让大家看不见自己与别人的个体差异到底在哪里,这样才能做到大公无私。换言之,正义要求无私,而无私可以通过无知来实现。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观点,让我再举一个例子:假设在不远的将来,出于各种原因,已经找不到公正中立的足球裁判,可是曼联队和利物浦队马上就要进行一场比赛,现场只有曼联队的经理具备裁判执法能力,很显然利物浦队会强烈反对让他来执法比赛。双方陷入僵局,怎么办?幸亏英足总早有准备,他们发明了一种药丸,一旦曼联队经理服下它就会部分地丧失记忆,他将不再记得自己的具体身份和地位,也不再记得自己的个人偏好和兴趣,总之他将忘掉关于自己的所有特殊信息,但除此之外他一切如常,他仍旧记得基本的足球知识,熟悉球场规则,能吹善跑,甚至他还知道自己一定是场上某支球队的经理。
请你想象一下,当曼联队的经理服下药后,他该怎么吹罚这场比赛呢?显然最合理的做法就是不偏不倚地吹比赛。尽管他知道自己就是其中一支球队的经理,但由于缺乏更具体的信息,他无法袒护任何一支队伍,唯一理性的选择就是尽可能公正地执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正义要求无私,而无私源自无知。
罗尔斯正是把这一思路运用到了正义原则的制定上。从政治哲学史的角度看,罗尔斯属于社会契约论的传统,我们知道,任何社会契约理论都会设立所谓的“自然状态”,罗尔斯版本的自然状态被称为“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我们要牢记于心的是,原初状态不是历史上存在过的任何状态,它只是一个思想实验,目的是对我们业已拥有的正义直觉进行公众澄清和自我澄清。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为立约者的双眼蒙上了一块布,用来屏蔽各种偶然因素的任意影响,这也就是著名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不难想象,如果每一个立约者都充分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一定会在签订契约时努力谋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比方说富人为富人说话,穷人为穷人说话,男人为男人说话,女人为女人说话,甚至于高个子为高个子说话,总之就是没有人会为“所有人”说话。无知之幕的功能恰如蒙住正义女神双眼的那块布,在无知之幕后面,立约者将被屏蔽掉关于自己的所有具体信息,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包括智力和体力等情况,也不知道自己到底喜欢哪种生活,具有什么样的心理特征,最后,立约者也不知道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
罗尔斯认为,无知之幕的妙处在于,虽然立约者彼此之间相互冷漠,互不关心对方的利益,但是因为个体的具体信息被屏蔽,所以当每个人在为自己选择正义原则的时候,在效果上却奇异地达到了为所有人选择的无私结果。
也许有人会质疑说,一个人必须知道自己要什么,才有动机去签订契约,可是现在的问题在于,“无知之幕”让立约者完全不知道我是谁,怎么会知道自己要什么?签订契约的基本动机到底从何而来?说到这里,就需要重温一下“基本善”的定义,它是“每一个理性人都被推定想要的东西。无论一个人的理性生活计划是什么,这些善通常都是有用的”。所以说,立约者之所以会签订契约,制定正义二原则,就是为了分配包括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在内的社会基本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