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在下一讲中探讨《逻辑哲学论》的具体内容,现在我们追问的问题是:逻辑和罪,哪一个对于维特根斯坦更加重要?
瑞·蒙克认为,维特根斯坦对此想得很清楚:伦理生活的重要性要远远高于逻辑,改善自己是为改善世界所能做的一切。越是在逻辑研究上突飞猛进,他就越是痛苦地意识到,相比起在逻辑方面获得的彻底清晰性,在个人生活里他还差得很远。
在信中,维特根斯坦告诉罗素:“或许你认为这种对我自己的考虑是浪费时间——但我怎么能在是一个人之前是一个逻辑学家!最最重要的是跟自己清算!”
那么他最终想要清算的罪究竟是什么?我认为除了品性上的缺点,比如愚蠢、褊狭、骄傲,对维特根斯坦而言,最重要的“罪行”来自两个身体性的“原罪”——身为犹太人与疑似同性恋。关于维特根斯坦是否有过同性滥交的经历,不同的传记作者给出了不同的回答。我倾向于接受蒙克的判断:维特根斯坦并没有这种经历,对他来说,最最困扰的问题不是同性恋,而是性欲本身,因为那种不受控制的、狂野的性欲会让他失去正派的人品,这是他所不能接受的事实。
有的人天生纯良,终身保持孩童般的单纯,维特根斯坦的剑桥同事、著名哲学家G.E.摩尔据说就是这样的人。但是维特根斯坦认为,这种品质一点儿都不值得夸耀,因为与生俱来的、天然免于诱惑的单纯是毫无价值的,只有通过斗争、通过努力赢得的单纯才值得赞美。我相信这是维特根斯坦基于自我认知得出的结论,对他来说,人生就是一场彻底的自我清算,一场与自己的本性进行的战斗。终其一生,他一直在努力承担起成就其天赋的责任,一直在与自身的褊狭、软弱、伪善及绝望做永恒的斗争。
我们在上一讲中曾经提到,尼采的著作《瞧,这个人》的副标题就是“一个人如何成其所是”。耐人寻味的是,在评价维特根斯坦的一生时,蒙克也用了类似的一句话,他说:维特根斯坦总体人生态度的核心,就是成为“自己之所是”,这意味着“真实于自己是不容违背的责任”。
对维特根斯坦而言,最重要的是成为一个卓越的人,而不是设法表现成一个卓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