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必须拥有财产?

时间:2023-11-30 11:49:02

在探讨洛克的《政府论》时,我们一直在追问私有产权的问题,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早在1215年,英国的贵族们逼迫英国国王约翰签订了《大宪章》的时候,其中就包含了保护私有产权的条款,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在此后的岁月里慢慢形成了“无代表不纳税”的观念。英国历史上漫长的议会与王权之争,归根结底在于国王想绕过议会和法律直接征税,可是议会不答应。要注意的是,这不完全是利益之争,更是价值之争。著名的政治学者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 1906-1975)说:“在18世纪,尤其是在英语国家,财产与自由仍然是一致的,说财产就是说自由,恢复或捍卫一个人的财产权利,就等于是为自由而战。”在以上观念形成的过程中,洛克1689出版的《政府论》无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每个人都必须拥有财产?

在第72讲中,我介绍了洛克的一个基本想法,财产权虽然和生命权、自由权一样都是自然权利,但却是一种特殊的自然权利。财产权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要通过人们碰巧做过的事情或者在他们身上发生过的事情才能得到的,比如制作了笛子,采摘了果实,播种了麦子。总之,如果一个人没有做任何事情,是不可能获得受保护的财产权的。在介绍完这个观点之后,我给大家留了一道思考题:如果财产权不是特殊权利,而是与生俱来的一般权利,那将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有不少朋友给我留下了非常棒的回答。“纺织杂工”、“小松”等人认为,如果财产权是与生俱来的一般权利,那就只能推论得出土地国有制甚至是共产主义的结论。还有人认为,如果财产权成为与生俱来的一般权利,那就意味着必须进行按需分配。

的确如此,如果财产权成为人与生俱来的一般权利,就会导向某种平等主义的结论。但是不是共产主义,是不是土地国有制,这需要更进一步的分析。有一个名叫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的学者在The Right to Private Property这本分析了这个问题,他认为存在着两种私有产权的论证思路,它们都是以权利为基础的。一种就是洛克和诺齐克的思路,把财产权当成特殊权利;另一种则是黑格尔的思路,把财产权当成一般权利。

黑格尔认为,拥有财产对于个体的伦理发展至关重要。试想,我们为什么要给贫困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补助,为什么要尽可能地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什么要建立希望小学,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一个人如果想要自我发展,就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正是因为拥有财产对于个体的伦理发展至关重要,所以黑格尔才会主张“每个人都必须拥有财产”(everyone must have property),沃尔德伦认为这个判断包含了社会再分配的观念,因为“我们不能一方面论证说拥有财产对于伦理发展是必需的,然后另一方面又对那些无产者的道德和物质困境毫不关心”。

有意思的是,仔细考察洛克的思路,包括苏格兰启蒙运动时期的亚当·斯密等人,就会发现,虽然他们主张作为特殊权利的财产权,但是多多少少还是承认或者包含了一定程度的一般权利的观念,也就是说,他们承认必须要保障每个人都能维持生计的一般权利。相比之下,诺齐克在这方面的观点就显得非常极端,他认为任何税收都是对自我所有权的侵犯,所以诺齐克在政治光谱上属于libertarian,我们把它翻译成自由至上主义者或者自由意志主义者,而洛克则属于classical liberal,也就是古典自由主义者。

当然,进一步的问题就是,每个人都必须拥有多少财产?私有财产和人的伦理发展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作为一般权利的财产权是不是最终会导致共产主义、按需分配这样的结论,我认为这中间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无法一一展开,就拿“按需分配”来讲,我们都知道,只有在物质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按需分配。如果有人说“我现在需要有一辆宝马车”,国家肯定不可能满足他,但是如果有人说“我现在需要一笔钱供孩子上小学”,那么这种需要就是合情合理的。所以我们可以在概念上区分基本需求和奢侈需求,用罗尔斯的术语说,就是有些goods(好东西)是所谓的primary goods,中文翻译成“基本善”,所谓基本善的定义就是,任何一个人,无论他的理性生活计划是什么都必须要拥有的东西。每个人都有权拥有这些东西,它们是任何人与生俱来就该拥有的一般权利。

我在第72讲中还提了一个问题:如果世界最初是无主而不是共有的,那会出现什么样的结论?很显然,如果世界是无主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简单地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来获得最初的财产权。在张三和李四的例子里,张三因为跑得快,他先得到了苹果就应该合法地拥有苹果,因为那棵苹果树是无主的。但恰恰因为洛克强调世界是上帝交给所有人“共有”的,所以先到先得原则就失效了。

学友韩菁有一句评论说:“我们被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概念洗脑很久。”这句话值得做个回应,我认为正确的表述是,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私有财产并不是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和调整的,也不是可以不受限制地累积的。古典自由主义者特别是自由至上主义者强调财产权是道德上的绝对之物(Moral Absolutes),所有的自由权最终都可以还原为财产权,这个观念在哲学上是缺乏充足有力的论证的。但是这绝对不意味着私有财产是可以随便侵犯的。对于当代中国人来说,我们更需要提醒的是这一点。

必须承认,鉴定人类的初始产权是如何获得的,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无法完成的工作。比方说,你爸爸的爸爸的爸爸的爸爸到底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这块土地的?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违背正义的原则?因为历史太过久远,线索过于杂乱,文献残缺不全,逻辑晦暗不明,也许我们永远都搞不清楚。那么怎么办?是不是应该彻底地抹杀历史,推倒重来,重新建立起产权的大厦?还是说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通过一些恰当的手段来调整不公正的后果。美国学者大卫·施密茨(David Schmidtz)说:无论是好是坏,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背负着历史的包袱,历史的意义重大。问题不在于无论历史多么不公,我们都必须要尊重历史,问题在于,以某种方式去尊重历史会使得人们拥有一个相互尊重、相互有益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