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与财产权

时间:2023-11-30 11:39:02

在介绍洛克的劳动产权论之前,先让我们做一些准备性的工作。

财产与财产权

第一,我们要对“财产”(property)这个概念做一个解释。洛克有时候在狭义的意义上使用“财产权”,这时候指的就是大地上的果实、土地、不动产等对象;有时候他会在广义意义上使用“财产权”,这时候就把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都包括在内。为什么洛克要在广义意义上使用财产权?这跟洛克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直接相关,所谓财产权,最核心的含义就是“未经本人同意不能被夺走”,有位学者甚至干脆把财产权定义为say no的权利,显然生命权和自由权也是如此,未经本人同意不能被夺走。

第二,虽然狭义的财产权和生命权、自由权一道被称为自然权利,但是在洛克这里,财产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权利,它不是人们与生俱来就拥有的。打个比方,一个呱呱坠地的小婴儿,只要脱离母体,他/她就拥有了生命权和自由权,但是洛克认为,这个小婴儿不拥有财产权,因为财产权必须通过“与人的本性(nature)相关的行为才能获得。私有产权是个体通过他自己的自然的、道德的和理性的行为获得的”(Sukhninder Panesar语)。洛克的意思是说,如果一个人什么事情都没有做,只是单纯地想要拥有某物,那么对不起,他并不因此拥有受保护的财产权。任何人都必须通过做某些与他的本性相关的事情,才有可能拥有财产权,具体地说,这些事情就是“劳动”。

第三,财产权有时候也被称为所有权。在此有必要区分一对概念——占有(possession)和所有(property),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所有是一种“法律状态”。去年我在美国访学,有好几次因为粗心大意丢了东西,但每次都找回了失物。后来我留了一个心眼,果然发现,在波士顿的马路上,经常会有一些人们遗失的财物,小到一顶帽子、一双手套,大到一件衣服甚至一个手机,有的被放在路边,有的挂在树枝或者篱笆上,有时候一个星期过去了,那些财物还是原封不动地留在原地。这说明几乎所有的路人都没有把它们据为己有,因为在他们的观念世界里,这是有主物而不是无主物,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它是别人的财产。你一定会说,这是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所以单纯的占有才不会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