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自然法) vs.王法(人定法)

时间:2024-06-30 08:44:07

在介绍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关系之前,让我们先来区分一下自然法与人定法。

天理(自然法) vs.王法(人定法)

所谓人定法,顾名思义,就是人制定的法律。它在本质上与我们常说的“王法”很一致,只不过王法特指的是由皇帝或者官府制定的法律,而人定法也有可能是以人民的名义制定的法律。我们中国人习惯把王法和天理放在一起说,比如王法何在,天理难容!但是相比之下,天理的等级要高于王法,它是规范万事万物的最高法则,北京大学的张维迎教授就曾经建议将西方法律传统中的自然法翻译为“天理”。

现在我要问各位一个问题,如果只有王法没有天理,只有人定法没有更高位的自然法,那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形?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很可能借助一定的程序将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写入法律,由此获得形式上的“合法性”。这会导致非常糟糕的后果,比方说,在“二战”结束之后的纽伦堡审判中,人们将无法对纳粹战犯做出裁决,因为这些战犯可以自我辩护称:我是在按照第三帝国的法律行事,我的所作所为是具有合法性的。所以,为了匡扶正义,将纳粹战犯绳之以法,就必须复兴自然法的观念。

说到自然法,最经典的表述来自古罗马时期的政治家、著名的斯多亚学者西塞罗,他是这样说的:

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种规则,而在雅典另立一种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而且看来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他是这一法律的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

从这段话不难得知,自然法具有普世性和永恒性,因为它的书写者不是人类而是上帝。现在的问题在于,人类的理性是否可以把握和洞悉由上帝书写的自然法?麦克里兰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指出:“传统的自然法观念认为上帝的律法可见于三事:《圣经》经文的启示、人的理性及一般的社会经验。上帝的手以这三种不同方式写下自然法:直接写在经文里、间接透过哲学,以及间接透过社会经验写在人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