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定注意到了,康德对人之为有理性的道德实践者格外推崇,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人是目的”,其实就是在说“理性是目的”。绝对命令的第三个表达方式——自律原则就是接着这句话往下说。自律原则的基本观点是,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就是制定普遍法则的意志,换言之,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可以成为立法者。当一个人是在服从自我订立的道德法则时,他就实现了立法者与服从者的合二为一,也只有在这个时候,人不仅是自律的,同时也是自由的。
现在我们可以给康德的绝对命令做一个小结。普遍化原则是绝对命令最重要的公式,因为它突出反映了绝对命令的本质特征,也就是普遍性和无条件性。目的原则为绝对命令提供了具体的内容,虽然它依旧是高度抽象的,但至少告诉我们,要把每一个人当成有理性的道德实践者来加以尊重。最后,自律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理性为自身立法”,以及“自律给我自由”。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三条原则不是三条绝对命令,而是绝对命令所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换言之,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刻画出了绝对命令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