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种道德责任到底从何而来,它是通过什么方式确立起来的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区分“假言命令”与“绝对命令”这对概念。
什么叫假言命令?举个例子:如果你想生意兴隆,你就应该童叟无欺。这个判断是典型的“if...then...”的条件句,这一类命题都属于假言命令。你之所以应该这么做,是因为要满足某些特定的个人欲望、偏好或者利益。假言命令具有高度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因为只要条件改变了,你的行为也会相应做出改变。比方说,如果那个老板确信某个顾客无法戳穿自己的谎言,那么他就很可能会向对方收取高价。所以奉行假言命令的人,不会严格遵守道德法则,而是很可能会去精研各种骗人的技巧。与此相对的是绝对命令,这是无条件的道德要求,与个人的欲望、偏好、利益都没有关系。它就是直接下达命令:“不准撒谎!”“必须恪守诺言!”耐克广告中的那个著名的slogan—“Just do it!”也是一种绝对命令的表达。
康德为什么要区分假言命令和绝对命令?这涉及道德法则的基础到底是什么。从时代大背景来说,当时占据主流地位的道德哲学是效益主义的伦理学,效益主义者是典型的后果论者,他们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趋乐避苦、趋利避害,既然人类行为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多地增进幸福,那么幸福总量最大的行为也就是道德价值最高的行为。对康德来说,效益主义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把道德基础建立在人的欲望、兴趣和偏好之上,可是这些东西都是因人而异、复杂多变的,如果把它们作为道德的基础,道德法则就会失去普遍有效性。更糟糕的是,这样一来,人就成了欲望的奴隶。康德主张通过理性来为道德法则奠基,让理性为自身立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立起人之为人的尊严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