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时间:2023-11-29 15:09:03

康德认为,道德法则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称为道德法则。

普编性原则

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普遍性原则,这是第一个条件。

康德说:“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你的行动要使你的准则通过你的意志上升到普遍的法则”

这段话意思是,你的准则要成为对一切人都有效的准则才能成为道德,这是一个普遍性的原理,道德法则要对所有人有效。这也是道德法则之所以成为道德法则的一个根本条件,必须具有普遍性。这个行为是否道德的,就要看这个行为准则是否可以推而广之,让所有理性者都可以去遵守。

这是第一个讲到的根本条件,但这一点并没有说出为什么道德法则能够成为道德法则的根据,也就是说,怎么去判断这条准则对一切理性者都有效?

这就是第二点提出的问题,非常关键。

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翻译过来,就是我们非常熟悉的那个观点“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

前面已经说到,康德的道德律其实讲的是一种动机论。你有着什么样的动机,就会采取什么样的行为。人最初的动机是什么呢?是为了得到利益。为了不受惩罚而去采取的道德行为呢?这并不是真正的道德。

真正的道德行为是什么?是你把道德本身当作了目的。为了诚实而诚实,为了尊老爱幼而尊老爱幼,把道德当目的,而不是把道德当作你实现某种其他目的的手段。

我们延伸一下,想想实际生活,我们活着是为了什么?或者说我们现代人如此争权夺利,想方设法赚更多的钱,是为了什么?赚钱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生活,很多人把手段当作了目的,把赚钱本身当作了要追求的目的,而遗忘了人本身的目的是什么,人是要更好地生活的,财富只是实现人自身目的的一个手段而已,人要把实现自身的目的当目的。

很多大学生选专业的时候,都会面临着选择,这个时候有些人就会以这个专业未来的就业是否乐观为衡量标准,看看学这个专业后找工作能否赚到钱,而不是追问内心自己最喜欢最擅长哪个专业,自己追求的人生理想是怎样的。这就是将目的和手段颠倒了。

康德的这个道理用在我们当今仍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我们一直都在问自己想要什么,想要过一种什么样的生活,但现实是,人们往往在追求目的过程中,把手段目的化了,把外在的那些条条框框当作了目的,而没有真正追问自己的内心。

回到康德这句话上,“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我们的动机要放在人本身上面,这个动机要纯粹,没有任何其他的外在的干扰,把各种利益的诱惑排除在外,只有当我们把人自身当作目的后,所有的行为才能成为一种道德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才能推而广之,这样的法则才能称为道德法则,对所有理性者都有效。

那这时要问了,人的目的是什么?

人的目的,就是理性自身的目的。人要把自己当作目的,就是人要去遵循理性自身的目的。只有这样,人的主观准则才可以上升为一种道德法则推而广之,对所有人有效。这就是道德律背后的那个根据。符合了这个条件,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才能够得以实现,才能够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则得以推广。

其实,“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个观点强调的是一种纯粹性,人的动机要纯粹,为了道德而道德。这一点也可以来解释道德律的绝对命令这个形式,这是无条件的命令——你应该怎样。

前面说到的是第二个条件,出于理性自身的目的准则才能够成为一种普遍的道德法则。那么,出于理性自身目的而行动,这说明什么?当我们这样去做的时候,人不是服从外在的法则,而是服从一种内在的必然性,服从的是理性自身的目的。这就说到了道德法则中第三个要遵循的原则——自律性原则。

自律性原则

人把理性自身遵循的法则当作目的,同时人因为有自由使得自己可以为自己制定法则,并加以实践。人的行为是出于自身对理性法则目的的遵循,人是服从自己内在制定的标准的,而非外在的准则和规律。因为自然界、现象界的规律和准则是什么,是一种他律。而服从人自身理性的要求的准则是什么,是一种自律。人自己立法,自己遵守。这就是“理性为自身立法”的内涵。

这正是人自由的一种体现。前面已经说过,人的自由可以让人有各种主观的准则,但想要成为一种客观法则的道德准则,就需要有自律的原则,自由不是随心所欲的自由,而是对某种必然性的遵循,这种必然性就是理性自身的必然性,理性自身立法的道德律。人只有以人自身为目的,去纯粹地为遵循道德而进行道德实践,有了一个这样的动机后,才能真正地实现道德。

实践哲学总体思路

康德为传统形而上学的困境寻找一个出路,传统的形而上学试图去挖掘现象背后的本质,但康德看来这个领域是不可知的,是自在之物的领域,是实践的领域,因此为道德和信仰留下了地盘。

于是,康德转而进入实践的领域,去看看道德的问题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去探寻道德的形而上学能否可能,道德现象得以可能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样的准则可以称为道德原则。

现象界遵循的是因果必然性,而实践领域是有一个自由因的。因此,康德首先把自由当作是人的一个先验设定,在自由的基础上才有道德的产生。当然,康德不是直接从自由推出了道德问题,而是先从人的自由会带来哪些问题切入。人有了自由,便有了做出准则的可能,那么在人的各种主观准则中,有一部分准则是可以上升到客观的普遍准则的,这样的准则就是道德准则。于是,就要去探讨客观的道德法则需要具备的条件——普遍性原则、“把人当作目的”以及自律性原则,便得出了“理性为自身立法”的结论,道德的问题是可能的,因为这是自由的结果,也是理性自身的目的。

最后,康德也提出了实践理性的最终目的或者说道德的最高理想——至善。要到达至善的状态,仅仅通过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三个辅助的手段——意志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这三条道德公设的目的便是帮助人们培养道德的情感和习惯,从而达到最终的那个至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