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什么是法的精神

时间:2023-11-29 13:49:01

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也是一位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他与伏尔泰、卢梭齐名,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

孟德斯鸠出生在一个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他很好学,又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吸收各种经验和知识。1748年,孟德斯鸠完成了他最重要也是影响重大的一本著作《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也被伏尔泰称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孟德斯鸠:什么是法的精神

论法的静神

在《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里,孟德斯鸠不是去探讨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1689—1755年)。法国启蒙思想家、历史学家、社会学家,代表作有《论法的精神》

他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体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格、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也就是说,要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中去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从一般的法和具体的情况相结合的角度去探讨。由此,法律和其他事物的关系综合起来便是“法的精神”。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自然有自然法,上帝有上帝的法,人类也有人类的法。

这就是“法的精神”的基本内涵。

政体的划分

在政体的划分层面,孟德斯鸠认为有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就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也就是君主手中,但君主执政要在法律的框架下,不能随意按照自己意志执政,要受到法律约束;而专制政体就是独裁,一个人说了算,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自由意志来统治国家,不受法律的约束。

这三种政体中,孟德斯鸠是比较倾向君主政体的。因为如果是民主政体,每个人都会出于个人利益考虑,那么这个国家就无法发展了。而专制政体呢,独裁也不利于国家发展。唯有君主政体,按照法律去统治国家才更有可行性。

自由理论

自由这个词,我们从常识理解就是不受束缚,拥有自由的意志,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就像天空中的鸟儿可以自由翱翔。但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为所欲为,而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去做一切事情的权力。这就好比天空中的风筝,风筝要自由,但必须要有一根线牵引着,如果这根线断了,风筝自然就没有了自由。

在孟德斯鸠看来,法律就好比是这根风筝的线,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越界触犯法律,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在他看来,拥有了权力就意味着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

于是,就有了他的第三个理论——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关于三权分立,我们前面已经有过介绍,在洛克那里已经提出了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是改进了“三权分立”的学说。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开,三种权力实现制衡。

立法权是制定法律的权力,修改或者废止已有法律的权力;行政权,就是和谈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的权利,确保国家安全,预防侵略;司法权,就是惩治罪行,审理个人争端的权力。

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我们可以看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最终都是为了保证自由这个目的的,同时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