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经验论是为了找到知识的基础,通过感觉经验的途径去探寻如何获得确定性的知识问题。而贝克莱呢?有些不太一样,贝克莱当然也是一位经验论哲学家,但他的哲学更多的是为反对无神论,维护宗教的信仰。
总的来说,贝克莱是把洛克的经验论向前推进了一步。在这之前洛克的经验论已经非常系统化了,但同样暴露出一个问题:洛克保持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他承认在感觉经验之前有一个我们不能认识的物质实体存在,但这种逻辑又跟经验论是相矛盾的,因为唯物主义在超经验的范围设定了一个客观实在,而经验论则认为所有的知识都只能从经验中来。
贝克莱认识到了这一点,他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呢?要先从他的哲学著作《人类知识原理》开始讲起。
乔治·贝克莱(1685—1753年)。英国主观唯心主义哲学家,近代经验主义哲学的重要代表之一。他认为我们感知到的只是物质的性质,并不是物质的实体
贝克莱是这么说的:一个事物之所以能够被感觉到,首先是因为它具有了可感的性质。任何事物作为我们的感觉对象,它首先是可被感知的,具有了可感的性质,才能够被感知到。这种感觉在我们心中便形成了一种感觉观念。
我们梳理一下,这有三个关键词:事物、事物的可感性质、感觉观念。
事物,就是事物本身。一个苹果,一张桌子,这就是事物。
事物的可感性质,就是事物具有的被人们感觉到的性质,比如苹果是红色的、香甜的、圆形的,形状、色、香、味等就是事物的可感性质。
感觉观念,就是这些可感性质被感知到以后在你心中形成的一种观念,比如香蕉,具有一种让你在视觉上感知到黄色这个颜色的性质,于是当你看到香蕉时,视觉上的刺激会让你心中产生了黄色的观念。
这样一来,事物、可感性质和感觉观念这三者就是同一的了,而且可感性质也是事物和感觉观念之间的一个桥梁。
接下来就是要探讨这三者之间的逻辑顺序问题,到底谁在先谁在后?
如果按照常识理解,你也许认为:首先有一个事物,是从事物经由可感性质,最后再得出感觉观念。以香蕉为例,首先要有一个香蕉,然后香蕉具有了形状、色香味等可感知的性质后,人再去感知它时才能得出这个观念——香蕉是黄色的、条形的等。这是一个正常的逻辑,也是一个常识性的逻辑。先承认一个物体是存在的,然后他的可感性质被感知到形成观念。
但贝克莱不这么认为。
如果是遵照唯物主义的路线,那么这就和经验论的初衷相违背了。为什么呢?因为经验论的初衷是一切知识都来自感觉经验,感觉经验应该是在先的,是感觉经验形成的事物的观念,事物的知识是在后的。但唯物主义呢,就是在我们还没有对事物进行感知之前,就已经先肯定了一个不以我们的感知为转移的客观事物了。这个客观事物就先验地存在那里了,也就是说知识已经先验地存在。无论你如何有经验,你都没有办法去改变这个客观存在的事物。这样一来,就产生矛盾了。
于是,贝克莱的经验论并没有遵照唯物主义的方式,他走了一条主观唯心主义的路线。他把事物、可感性质、感觉观念这三者的顺序颠倒过来了。首先是感觉观念在先,可感性质仍然是中介,而后才是事物,也可表述为:我们的感觉观念通过可感性质决定了事物。
仔细分析一下它的逻辑:
第一,一切事物,作为我们的感觉对象都是可感物。因为如果不是可感物,那你就什么都感觉不到,一无所知了。比如,香蕉作为我们的感觉对象,它首先是一个可被感知的物体,如果它不可被感知,你也就看不到它摸不到它了。
第二,可感物都是由可感性质构成的。一个苹果正是由它的形状、色、香、味这些可感性质构成的。而可感性质又离不开我们的感觉,因为这些可感性质正是我们的感觉,是我们心中形成对事物的观念。想想看,香蕉是黄色的、香甜的、软的,当我们在表达这些可感性质的时候,其实也是在表达我们的感觉。
于是这个逻辑就变成了:我们的感觉观念通过可感性质决定了事物,事物是感觉观念的一种结果。这是主观唯心主义的方式。
最后就有了一个著名的结论:物是观念的集合一个事物,就是各种观念(关于这个事物的各种可感性质的观念)的集合。当我们得出“这个物体是一个香蕉”这个结论时,这是香蕉的各种可感性质的观念(黄色的、条形的、软的、香甜的)结合在一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