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

时间:2023-11-29 12:59:02

洛克对后世整个西方文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他的社会政治学理论方面,他是西方“民主”理念的奠基者。

社会契约论

洛克: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

霍布斯认为,最初在原始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处在一种互相敌对的状态,是一种狼人对狼人的状态,为了调和这种矛盾,人们之间订立契约,把权力交给第三者(国家或君主)来保障大家的利益,但第三者不参与订立契约的过程,所以会导致绝对君权的后果。这是霍布斯的理论。

那么洛克的思路呢?其实洛克和霍布斯在出发点上面都是一样的,只不过最后的结果不太一样。洛克首先认为在原始的状态下,在没有国家、政府、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人在自然状态里是依靠自然法生存的,人们之间的关系是温和的、祥和的,处于自然的状态,不再是战争状态,不再是霍布斯那种狼人对狼人的厮杀状态,而是一种和谐共处的状态。

在这种自然法的原则下,人们享有的是一种自然权力。比如,生命权与自由平等权,还有财产权。这些东西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力,是天赋的人权。洛克尤其强调了财产权。

在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上,可以看出洛克和霍布斯的不同,霍布斯强调人和人的敌对状态,正是因为这种敌对,要解决内部矛盾,所以才要订立社会契约,让第三者保障每个人的利益。而洛克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其乐融融的状态,自然的状态是和谐的,人们内部之间是和谐的。尽管如此,但也难免会遭遇到外敌的入侵,当这些冲突发生之时,人们开始订立社会契约,把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交给政府。这样一来,建立起来的国家一方面防止外部矛盾,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调和内部矛盾。

洛克在这里强调了人的财产权。财产权是通过劳动而获得的,在此基础上人们具有自己的意愿和行动的自由,也就是说,我种庄稼,只要我付出劳动了,种出的粮食是归自己所有的,我享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如果他人来我的庄稼地窃取我的果实,那就是窃取了我的劳动成果,这就很麻烦,容易出现纠纷。怎么办呢?订立一个契约,把这个裁决权让渡给第三方,国家和政府就可以很好地保证自己的财产。

所以,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性本善的出发点,这个过程难免会遇到外敌入侵,也难免会遇到财产权的纠纷,所以人们订立社会契约,很好地保障了自己的权力。

关于让渡出来的权力交给第三者的问题,也就是导致的结果问题,霍布斯那里是怎么说的?把自己的所有权力让渡出来交给政府或国家,第三者是不参与到订立契约中的,所以可以为所欲为,人们处在一种任第三者摆布的状态。那么当第三者——君主或者国家的权力达到一定阶段后,会怎么样?就出现了绝对君权,出现了独裁者。

而洛克呢?他认为权力让渡出来交给了政府,政府也是要参与到契约的制定中去的,也是要受到约束的。而且人们只是让渡出自然权力的一部分,还有一些重要的自然权力比如生命权和财产权,并没有让渡出来。国家和政府的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力免受侵害。这是订立契约的出发点和宗旨,如果违背了这个原则,人们是有权推翻政府统治的。所以,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最终会导致什么结果?导致社会的革命。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而不是专制的机构。

我们回望历史就会发现,美国革命、法国大革命包括西方的很多资产阶级革命,都是以洛克的思想作为根基的。当政府的统治让人们不满了,那就得想办法革命了,推翻政府的统治。

以上就是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我们总结一下:洛克认为在原始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处在一种温和的状态下的,按照自然法原则生存,但为了防止外部入侵产生的矛盾,也为了解决财产权的矛盾,因而人们订立契约,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力给政府,政府也参与到订立契约中受到约束,政府的宗旨就是为了保证人们的权力,一旦违背这一原则,人们便可以发起革命推翻政府的统治。

三权分立学说

洛克政治学说的第二个理论——三权分立学说,这是针对霍布斯的集权思想提出来的。

三权是哪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这里没有司法权,后来到了孟德斯鸠那里,才把三权发展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三权分立”之后,有什么好处呢?权力分散。想想看,如果一个政府既立法,又执法,又行使司法权,它自己既是规则制定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会怎么样?为所欲为。

权力的过分强大会怎样?导致腐败。所以,“三权分立”让权力分散了,就很好地防止了权力的绝对化,防止了集权主义。三个机构之间相互制衡,从而达到一个良性的运转状态。可以说三权分立这个政治制度是相对比较完善的,有利于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