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讲,我们对紧张等情感的本质进行了讨论。不管真实情况究竟为何,至少在涉及愤怒和恐惧等情绪时,读者会很愿意承认它们的特征中包含了许多感觉成分。詹姆斯曾就这一点做出过精彩的论述:“如果既没有骤然加快的心跳,也没有轻浅急促的呼吸;既没有颤抖的嘴唇,也没有虚软的四肢;既没有寒毛耸立,也没有胆战心摇,我不能想象,排除所有这些之后,恐惧的情绪还剩下什么呢?有谁可以想象一个暴怒的人,他没有怒气填胸,没有面红耳赤,没有鼻翼翕张,没有咬紧牙关,也没有暴跳如雷;相反,他却表现得肌肉放松,呼吸平稳,面容镇定?每一种情绪都有其特征性的躯体反应——有谁不能通过匆匆一瞥,就认出一个愤怒或恐惧的人呢?——这些躯体反应会被我们感觉到,从而给情绪染上独特的色彩。”
的确,情绪与躯体反应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通过调整躯体表现来控制情绪,这一点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如果我们觉得愤怒却努力表现出愉快,或者感觉到恐惧却把它隐藏起来,那么我们的情绪反应就会逐渐减弱。在社会层面上,情况似乎也是如此。英国社会从儿童很小的时候就开始教育他们对情绪进行控制,一般来说,在类似文化中长大的个体,他们的情绪反应就没有那些习惯自由表达感觉的人那么剧烈。
任何社会都有一定的针对情绪表达的规范。如果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发泄愤怒,像小孩子那样胡乱攻击每一个冒犯他们的人,或者破坏所有阻碍他们行动的东西,那么社会生活就不可能运转下去。幸运的是,肢体运动是情绪表达中最容易被主动控制的部分。相对而言,面部表情的控制就比较困难,但相应地也没那么重要。至于呼吸节奏、心跳频率或者皮肤上沁出的一粒粒汗珠等,这些都是我们无法直接控制的,但可以通过限制四肢运动、调整身体姿态等方法间接地加以调节。
当然,儿童是一步步学会如何控制自己情绪的。开始时他们会依从天性,毫无克制地哭叫、跺脚、握紧拳头,甚至攻击他人。像我们在第3讲中曾经看到的那样,许多情绪似乎在生命开始时就与某些特定的本能反应紧密相连。此时,“身教胜于言传”的原则表现得最为明显。无论一个懦夫如何苦口婆心、谆谆教诲,也不可能培养出勇敢的男孩;同样,不能指望性情暴躁、喜怒无常的父母或教师能够教养出稳重平和的儿童。另外,同伴示范对儿童有着更加强烈的影响。
相对于成人,儿童的情绪表达所受到的控制要少得多,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除了表达之外,情绪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特征。例如,读者可以试着回想一下自己有哪些与幼儿体验相似的愤怒或恐惧的经历。被突然的声响惊吓到时所感到的恐惧,或者对于无生命物体的愤怒——例如疲惫不堪时对崎岖道路的愤怒,或者在火车上想要入睡时,由车轮撞击铁轨的哐当声所激起的怒火——诸如此类非常原始的情绪。现在,如果你详加比较,就会发现它们与其他情形下的同类情绪——例如受到不公正对待时的愤怒,或者做坏事时被当场抓住的恐惧——并没有太大差异。它们可能与后者一样,或者更加强烈,但从性质上说,二者所包含的震惊的感觉以及躯体反应都非常类似。正如通常所说的那样,原始情绪是非理性的,它们一般由知觉刺激引起,并导致不经思索的行动;而更加高级的愤怒、恐惧等情绪则源于对危险或伤害的思考判断,它们会促使个体做出一系列有目的的行动。
对儿童的观察进一步表明,有一些情感是比较原始的。例如愤怒、恐惧、慈爱之情或(有些人所称的)温和柔情,以及其他那些与原始本能有关的情绪,另外,根据大部分作者的观点,欢乐和悲伤也属于此列;而另外一些情绪则是在这些原始情绪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如果一个人从未有过钦佩和恐惧的情绪,他就很难感受到敬畏;钦佩本身则又涉及惊奇和我们称之为“羞愧”的自卑情绪;而没有承受过悲伤的人也不会对他人产生同情。
所有类型的情绪在开始时都伴随着一定程度的兴奋。这是因为只有在心理活动被突然干扰的情况下,某种情绪才会产生。这时,我们的目标将被迫部分或全部地转移方向。如果有事情阻挠了你实现自己的欲望,你会感到愤怒并着手清除这些障碍;如果被路上的物体惊吓到,你就会改变行走的路线;希望落空时你会感到悲伤;当悬而未决的事情终于尘埃落定,当达到了想要的结果、不必再为可能失败而焦虑,或者当通往幸福的新机会向你招手时,你都会感到开心。然而一部分情绪,例如悲伤,通常会对我们的行为产生抑制作用,这种影响不只是躯体上的,也包括心理上的;而另外一些情绪,例如喜悦和愤怒,则正好相反,如果这些情绪没有过分强烈的话,通常会对行为有一种激励效果。但是,特别强烈的情感总是会对行为造成妨碍,并让人感到精疲力竭。正如人们会“伤心得萎靡不振”,我们也可能“恐惧得动弹不得”,或者“气愤得张口结舌”,即使是喜悦,有时也会因为太过强烈而使我们不再能为之手舞足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