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这里不能逐一研究每一种类型的陪审团,那么我将仅仅考察其中最重要的:巡回法院的陪审团。这些陪审团提供了非匿名异质群体的绝佳例证。我们将发现,他们表现出很容易接受暗示,而推理的能力则微不足道;同时,他们容易受群体领袖的影响,主要是被无意识的情绪所支配。在这一研究的过程中,我们还有机会注意到一些有趣的事例,从中可以看到那些不懂群体心理学的人所犯的错误。
首先,陪审团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例,证明了就群体所作出的决定而言,组成群体的不同成分的智力水平无关紧要。我们已经看到,当一个评议会议被召集起来,要对一个并非完全技术性的问题给出意见的时候,智力起不了什么作用。例如,一帮聚集在一起的科学家或艺术家,仅仅由于他们组成了一个群体这一事实,他们就一般问题所提交的判断,跟一帮石匠或杂货商所得出的判断并没有明显的不同。在不同时期,特别是在1848年之前,法国政府总是小心翼翼地选择那些被召集来组成陪审团的人,总是从见多识广的知识阶层当中挑选陪审员,例如教授、公职人员、文人等等。如今,陪审团的大部分成员来自商人、小资本家和雇员。然而,让专家们大吃一惊的是,不管陪审团的构成如何,它的裁决并无不同。就连一些敌视陪审团制度的地方法官,也不得不承认裁决的准确性。巡回法院的前院长贝拉·德·格拉热,在他的《回忆录》(Memoirs)中表达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如今,选择陪审员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市议员的手里,他们根据他们所处的位置和与生俱来的对政治和选举的关切,把某些人列入名单,或从名单上划掉。……大多数被选择的陪审员都是从事生意的人(但不像从前那么重要),以及属于某个行政分支的雇员。……一旦扮演了法官的角色,他们的意见和职业就毫无价值,很多陪审员有着新手的激情,怀有最良好意图的人同样被安排在卑微的位置上,陪审团的精神没有变:它的裁决依然是一样的。
对于上面引用的这段话,我们要记住的是公正的结论,而不是软弱无力的解释。对于这种软弱无力,我们大可不必感到吃惊,因为辩护律师通常和地方法官一样,似乎都对群体心理学一窍不通,因此也就不了解陪审团。在刚刚引述的这位作者所讲述的一件事实中,我找到了上面这个说法的证据。他讲到,在巡回法院从事辩护工作的著名出庭律师拉肖,总是有计划地利用自己的权利反对一切聪明之士出现在陪审团的名单上。但经验——也只有经验——最终会让我们懂得,这样的反对毫无用处。下面这个事实证明了这一点:如今,公诉人和出庭律师——至少是那些在巴黎执业的律师——完全放弃了对某个陪审员提出反对的权利。而且,正如格拉热先生所指出的那样,裁决并没变,“它们既不更好,也不更糟”。
像所有群体一样,陪审团也受到感情因素的强烈影响,而很少受说理的影响。一位出庭律师写道:“看到一位母亲在哺乳孩子或看到孤苦无依的孤儿,他们就受不了。”格拉热先生曾说:“一个女人,只要有令人愉快的外表,就足以赢得陪审团的善意。”
对于他们自己看来有可能成为受害者的犯罪——此外,这样的犯罪对社会来说也必定是最危险的——陪审团毫不留情。相反,如果犯罪动机是激情,陪审团倒是很宽容。他们很少严厉对待未婚妈妈的杀婴罪,也很少严厉对待那个向诱奸并抛弃自己的男人泼硫酸的女人,因为他们本能地觉得,这样的犯罪对社会的危险并不大①,而且,在法律不保护被抛弃女孩的国家,为复仇而犯罪的女孩与其说有害倒不如说有益,因为她的行为预先吓阻了诱奸者。
像所有群体一样,陪审团也深受威望的影响。格拉热院长非常恰当地评论道,陪审团尽管就其组成而言非常民主,但就其好恶态度而言,他们却非常贵族化:“头衔、出身、巨富、名望或一位著名律师的帮助,总之,一切具有显赫性质的东西,或者能给被告增光添彩的东西,都会使被告处于极其有利的位置。”
一个优秀律师主要关注的事情,就是影响陪审团的感情,并且,就像对所有群体一样,只使用少量论证或者只使用最初级的推理方式。英国的一位出庭律师,因为总是在巡回法庭成功地打赢官司而颇负盛名,他提出了以下行为策略:
在辩护的同时,他会留心观察陪审团。最有利的机会伸手可及。借助洞察力和经验,律师能从陪审员们的脸上解读出每一句话的效果,因此得出自己的结论。他的第一步,是要确定陪审团的哪位成员已经赞同自己陈述的理由。明确地赢得他们的支持用不着费多大的工夫。这之后,要把自己的注意力转向那些似乎不大友善的成员,并极力发现他们为什么对被告抱有敌意。这是他的工作中最微妙的部分,因为除了正义感之外,判定一个人有罪可能还有无数的理由。
这短短的几行字,概括了辩护术的整个机制。我们看到了,提前准备的演说为什么效果不大,有必要依据它所产生的印象随时修改其所使用的措辞。
辩护者用不着让陪审团的所有成员都接受自己的观点,而只要争取其中决定总体意见的灵魂人物即可。正如在所有群体中一样,陪审团里也有少数个人,充当着其余人的引导者。上面提到的那位律师说:“我根据经验发现,一两个充满活力的人足以带动陪审团其余的人跟着他们亦步亦趋。”需要通过巧妙的暗示使之信服的,就是那么两三个人。首先,至关重要的是必须取悦他们。作为群体组成部分的个人,一旦被成功地取悦,也就处在被说服的节骨眼上,很容易把提供给他的论点作为杰出论点而欣然接受。我从一篇关于拉肖先生的记述中摘取了下面这则逸事:
众所周知,在巡回法院开庭的过程中,拉肖在所有的辩护演说期间,目光始终不离开两三个陪审员,假如他知道或感觉到这几个人很有影响,但很顽固的话。他通常都成功地把这几个很难对付的陪审员给争取过来。然而,有一次在外省,他不得不花了45分钟的时间,用最巧妙的论证来争取一个陪审员,但结果却白费力气。此人是第七位陪审员,是第二排椅子上的第一个人。情况令人绝望。突然,在激昂辩论的过程中,拉肖停了下来,向主审法官说:“法官大人是否愿意命人把前面的窗帘拉上?刺眼的阳光使第七位陪审员根本无法看见。”这位陪审员脸红了,颔首微笑,表示感谢。他被辩护方争取过来了。
很多作家,包括一些最著名的作家,最近发动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反对陪审团制度的运动,尽管它是我们所拥有的唯一的保护措施,以防止一个不受控制的特权阶层犯错——实际上他们经常犯错。②其中一部分作家主张只从知识阶层招募陪审员。但我们已经证明,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其裁决跟目前的制度下所提交的裁决并无不同;另一些作家则以陪审团所犯过的错误为根据,主张废除陪审团,用法官取而代之。很难理解,这些自封的改革家怎么会忘记,他们归咎于陪审团的那些错误,首先是法官们犯下的,而且,当被告人被带到陪审团面前的时候,他已经被地方法官、预审法官、公诉人和提审法庭认定有罪。因此,有一点应该很清楚:假如被告明确地由地方法官而不是由陪审团来审判,他会失去唯一的被承认无辜的机会。陪审团的错误始终首先是地方法官的错误。那么,当特别骇人听闻的司法错误发生的时候,只能归咎于地方法官。例如,最近对L医生的定罪就是如此。一位愚蠢透顶的预审法官根据一位半痴呆女孩的告发对他提起公诉。那个女孩控告这位医生为了30法郎而对她施行非法手术,要不是因为激起众怒,导致国家元首立即将他释放,他恐怕免不了牢狱之灾。很多同胞都证明被告人的诚实品格,使得这个明目张胆的错误变得不证自明。地方法官自己也承认这一点,但出于身份地位的考虑,他们全都阻止签署赦免令。在所有类似的事件中,陪审团在遇到自己无法理解的技术细节时,自然会听取公诉人的意见,并认为,地方法官已经对事件进行了调查,而他们在查明复杂情况上毕竟受过专门的训练。那么,究竟谁是错误的真正制造者,是陪审团还是地方法官?我们应该大力坚持陪审团制度。它大概构成了一种任何个体都无法取代的群体类型。只有它能缓和法律的严酷,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的法律既不应该考虑也不应该认定它为特殊情况。法官应该铁面无情,除了法律条文之外不应该理会任何东西。就职业的严厉性而言,他应该把同样的惩罚施加给杀人越货的夜盗和因为贫穷并被诱奸者抛弃而被迫杀婴的不幸姑娘。另一方面,陪审团则凭着本能感觉到,被人诱奸的姑娘其罪行远远小于逃过法律惩罚的诱奸者,她应该得到宽恕。
在熟悉了身份阶层的心理,也熟悉了其他种类群体的心理之后,如果遇到被错误地指控犯罪的案子,我觉得我不该去跟陪审团打交道,而应该去跟地方法官打交道。在前者那里,我的清白还有机会得到承认,而在后者那里,这样的机会丝毫没有。群体的力量固然可怕,但某些身份阶层的力量更加令人害怕。群体还能够被说服,身份阶层则绝无可能。
——【注释】
① 顺便提一下,值得注意的是,陪审团凭着本能把犯罪清楚地划分为对社会有危险和没有危险两类,这一做法并非不公正。刑法的目的显然是为了保护社会免遭危险的犯罪之害,而不是为了报复。另一方面,法国的法典,尤其是法国地方法官的头脑,依然深深地浸淫了报复的精神,这是古老的原始法律的特征。而且,“vindicte”(起诉,源于拉丁文的vindicta,即报复)这一术语依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说到地方法官们的这一倾向,我们可以找出一个证据,这就是:他们当中很多人拒绝应用贝朗热(B巖enger)的法律,该法允许被定罪的人不必服刑,除非他再犯。然而,没有一个地方法官不知道(因为统计数据证明了这一事实):对初犯施加惩罚不可避免地导致受到惩罚的人继续犯罪。当法官释放一个已经被定罪的人时,在他们看来似乎没有替社会复仇。他们宁愿制造一个危险的惯犯,也不愿意不复仇。
② 事实上,地方法官的职位是其行为不受控制的唯一的行政职位。尽管有过多次革命,但民主的法国并不拥有英国人颇为自豪的那种“人身保护令”。我们赶走了所有暴君,但在每一座城市设立了一位地方法官他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公民的荣誉和自由。每一位无足轻重的预审法官都是大学里出来的新手,却拥有令人厌恶的权力,可以仅凭自己的怀疑,而随心所欲地把地位很高的人送进监狱,无须向任何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有理。以进行调查为借口,他可以把这些人关在监狱里长达6个月甚至一年,最后释放他们的时候,既用不着赔偿也无须道歉。逮捕证在法国完全相当于国王签署的秘密拘票(lettre de cachet),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君主制因为使用它而遭到了公正的谴责——只有那些身居高位的人才能采用,而逮捕证却是整个公民阶层手里的一个工具,人们并不认为这一阶层非常开明或非常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