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记忆课题的过程中,我们通过实验的方法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一定的适用范围内,一个人第一次识记音节组所用的诵读次数与第二次重新学习这些音节组所节省的工作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那么,在这个问题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衍生出另一个有趣的问题——如果在我们所做过实验的基础上超出了这个一定的适用范围,那么,诵读次数与节省的工作量之间是否依然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
我们已经在前面的小节中证实了一些关于记忆的问题,通过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推出这样的假设:在第一次识记音节组时,一个人每多诵读一次,就可以在24小时之后的第二次重新学习音节组时,节省一次诵读的1/3的时间。
根据这个实验结论,我们可以继续延伸它的适用范围。如果能继续保持这种关系,那么一个人在第一次识记音节组时,只需将诵读次数提升为能够达到第一次准确复现音节组次数的3倍,他就能在24小时后的第二次重新学习音节组的过程中,不用重新诵读,就可以准确无误地将16个音节背诵出来。由于被实验者第一次识记音节组时,至少要诵读31次或32次才能完成第一次准确复现音节组的任务,因此,要达到以上的背诵效果,就需要被实验者在第一次识记音节组时诵读大约100次。
通过以上的推论,我们可以得出:如果关于记忆的这种依存关系具有不变的可靠性和普遍性,那么被实验者只要在实验中确定一种对音节组重复诵读的“继续效果系数”,他就能在24小时后的第二次学习音节组的过程中,准确无误地复现任何种类的音节组,并且可以准确计算出第一次识记音节组所需的诵读次数。
我们在前面已经指明了一个理论,即被实验者在第一次识记音节时,随着诵读次数的增多,背诵的时间也会相应延长,这样一来,被实验者的精神状态就会越来越差,一定程度的疲劳和困倦都会影响实验的目的。如果非要这样做的话,就无异于增加了实验的复杂性,使实验的结果变得不再可靠。
所以,截止到目前,我们还没有对一个全新的包含16个音节的音节组进行增加诵读次数的研究。但是,我们并没有对这个问题置之不理,实际上,我们也做了一些试探性的实验,比如我们根据实验目的的相对性,设计了一组关于一部分熟悉音节组以及一部分较短音节组的实验。实验的结果与我们的预测不谋而合,也就是随着识记音节组的诵读次数逐渐增加,诵读次数与节省工作量之间的这种比例关系就会失去效用。在一定范围内,被实验者识记音节组的诵读次数可以保持这种比例关系,而这时,每次诵读对节省工作量的效用是固定的,如果超过了这个适用范围,按照原有工作量的标准,只要每增加一次诵读,它对节省工作量的效用就会降低一次。
新的实验依旧采用了6个音节组,每组的音节数也没有改变。实验中,我们要求被实验者在第一次识记音节时的诵读次数要达到第一次可能的复现。在能做到准确无误地复现音节组之后,被实验者不能停止诵读,还要立刻继续进行与原先节奏一致的诵读,总的诵读次数是第一次达到复现所用诵读次数的3倍,不包括复现音节组时所用的一次背诵。最后,等待24小时,再重新对原来的音节组进行学习,重新学习所诵读的次数要能够达到第一次可能的复现。为了清楚地呈现四个实验的结果,我们用表6-4-1来表示,表中的数字指的是诵读次数。
我们的每一个实验都需要一定的要求,此次实验是以被实验者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在合理的、一定的范围内展开的。通过与以前实验结果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拥有12个音节的音节组比拥有16个音节的音节组具有更差的记忆效果。具体来说就是,在第一次识记时重复诵读的次数对24小时后第二次诵读的效果上,12个音节的音节组比16个音节的音节组的效果略逊一筹。
表6-4-1
那么,这种效果是否能用某种标准来衡量呢?答案其实是肯定的。实际上,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