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说一个相似的例子,当人们第一次学习如何关闭声门的时候,就会发现一种全新的感觉,这种感觉在不断更新,从而构成了这一感觉的感官起点。但是,这种不断更新的新感觉并非在无意识状态下产生,实际上,它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感觉。由此,我们也能够看到,一件相同的事实是可以被无尽的精神状态所感知的,虽然这些精神状态之间会有区别和不同,但是它们所指向的现实是相同的。每一个精神状态都是一个有意识的事实,如果认为由于它们指向同一的外部事实,所以就说这些状态可以称为同一个想法的不同版本,并以此认定它们是出于无意识的状态,那么这样的说法就是一种谬论。
所以,想法只能处于一种完全有意识的状态,否则,这样的想法本身就不会存在,或者被另外的一种事物所取代。当然,这里所指的“另外一种事物”有很多的可能,或者是一个单纯的电脑运行过程,抑或是另一种有意识的想法等等。但是无论是哪一种,这“另外一种事物”的产生,与之前所存在的想法所承担的功能是相同的,指向的外部事实也是同一的。也就是说,不论外部世界有着怎样的表现,电脑的逻辑运行都是同一的,它既可以去做自己,也可以变成其他的事物。
为了更好地区分精神状态以及与之相关的客观事实,我们可以先探讨一下这个事例。如果我在自己无意识的情况之下,认定自己已经坠入爱河,那么对于这样的感觉,应该怎样去说呢?基于无意识的前提,我想我会以一种前所未有的状态去为它命名。而事实上,这种状态实际是一种完全有意识的状态。
实际上,这种状态与无意识的状态一直存在差异。虽然这只是我对于爱慕者的一种情感,这种情感在不断地向一种无意识状态发展,但是,除了有意识之外,这种情感并没有其他的存在方式。除了这种类似的情感,我们的身体器官所发出的感觉能够被我们的感官所感知到,同样也是因为这些感觉都是有意识的状态。它们有时候可能会非常微弱,但是这种微弱并不意味着它们本身是一种模糊的无意识状态。
换句话说,只要是存在的,不论是已经被我们发觉的还是潜在未被感知到的,它们就永远是它们自身真实存在的感觉,这些感觉是不与其他的事情所混淆的。
怎样区分呢?在意识流当中,我们可以确定一个微弱的感觉,然后通过与这个微弱感觉相互联系的感觉进行观察和理解,然后再将它分类。而这种分类的前提是务必打破这样一种错误的论点:不认为与感觉相关的一切精神状态是同一种心理事实的两种状态,而是将它们分离,认为一个是有意识,另一个是无意识。
事实上,我们发觉自己早期的一种想法可能会被后期的某一个想法所截断,这并不意味着这个后期的想法是一种无意识状态,而这种感觉的发生,往往是思维的必然结果。这样的结果能够促成我们对一个事物的更加真实和完整的描述,而且,早期的想法也并不意味着被完全否定,它同样保持了与客观事物相符合的大量关键特征。只有相信了这一点,才能更形成确定的心理学。
相继产生的想法,它们的相似之处就在于,面对所指向的同一事物,在认知和表达上都有着功能上的一致性。所以,一个心理事实能够同时是两件事情,这样的论点是不可理解的。对于同一种所观察到的事实,我们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去表达,同一种感觉也是如此。例如,如果表达对仇恨的感觉,那么,与仇恨相似的感觉其实也是完全指向仇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