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一个动作是适宜的,只要这个快乐还在继续,我们就可以重复去做;但若是这个动作会给我们带来痛苦,那么我们的肌肉就会收缩并立刻停止动作。此间,意识的作用展现得非常充分,所以,倘若有人想要伤害自己的身体,那么他几乎不可能达到目的,因为他的手会制止这个动作。
快乐和痛苦对我们的影响是非常强烈的。早期的哲学认为,只有哭才是激发行动的力量,并且还认为,凡是没有苦乐而行动的,只是因为苦乐被抛离在引起这个动作之外,所以被忽略了。
可是,这是一种错误的说法。虽然苦乐对于动作的影响确实很重要,但苦乐并不是惟一的刺激物。比如说,苦乐有时候就与情绪或本能无关,没有谁会因为微笑的乐处而微笑,同样,也没有人会因为需要避免脸红而脸红。
在一些时候,动作之所以一定要出现,是由于刺激对于构造这样的神经系统有一个推动力。我们愤怒、伤心、快乐的对象,使我们有了苦乐的表情。无论是现有的感觉还是观念,都会有这种特殊的冲动力。
心理状态的冲动性是无法做出进一步说明的特质,一些心态会有更强的冲动性。苦乐的感情也有冲动性,因为它们对于事情的知觉和想象会有强烈的反应,但这并不是其独有的。因此,激发某一动作,是一些意识形成的根本原因。
可无论是怎样发生的,这些冲动必须按照他现有的状态进行。那些认为一定要将冲动归纳为引起快乐或痛苦的原由的人,只是存在一种狭隘的思想。
也许只有快乐才是可以理解的这一说法,只是一个伦理学的命题,而非心理学的命题。无法由它推断出我们实际行动的动机是什么,毕竟这些动机有无数个对象,而且这些对象还是我们肌肉共同的结果。
若是快乐的想法能够推进我们的动作,那么其他想法同样也可以,但却只有经验才能断定哪些念头能够做到。
不过,我们的这些最初行为告诉我们,苦乐并没有任何作用。在最后行动时,苦乐也会同样不起任何作用。
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动作,完全没有在心理上涉及到苦乐,除非有一些罕见的情况。这种例行之事都是观念发动性动作,正如我们的呼吸,并不是因为想快乐而呼吸,而是我们的本能使然。同样,说话也不是为了快乐,而是通过语言来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或某种需求。我们的神经系统的构造使它们流向这条路,而且我们的很多动作,都无法找出合理的理由。
一个原本羞怯并不喜欢社交的人,在被人请去参加一个宴会时,应该说些什么?他可能会觉得这是一件非常令人讨厌的事情,但因为被当面邀请,他也想不出一个拒绝的理由,因此只能答应了。但在答应的同时,他也在不停地对自己说,这是一个错误的决定。但若是并没有每次都答应一些违心的邀请,那么这个人的内心就一定会非常平静。
类似这种违心同意的例子,不但能够表明我们的行为无法都被认为是快乐的结果,反而还能够证明某些行为并不是一种优异的“福利”。
“福利”中除了“快乐”外,还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行为动机。通常,快乐会吸引我们,就是因为其中具有较高的“福利”。比如,斯宾塞就劝导人们,因为快乐有助于人体健康,所以我们才追求快乐,毕竟健康也是一种“福利”。
不过,人类的很多行为并不总是为了获得某种“福利”,就像并不总是追求快乐一样。那些病态的冲动和固定观念就是相反的例子,当时赋予其强大魔力的正是它的坏,禁忌一消除,它的魅力也就跟着消失了。
在我上大二的时候,有名大学同学从学校一栋教学楼的高层窗户上跳了下来,差点摔死。我的另一名同学每天去教室上课都要经过那扇窗户,奇怪的是,他总是感觉那扇窗户对他充满了诱惑,吸引着他也从那里跳下去。他将这件事告诉了自己的指导老师,没想到老师却对他说:“好啊,如果你认为自己真的有做的必要,那么你就去跳吧!”他听完老师的话,不仅不再想跳了,而且还觉得自己之前的想法很可笑。
他的老师似乎懂得如何治好他的心病,然而我们也无需找到一件单纯的坏事或难受的事来验证诱惑力的力量有多么强大。
身上某个地方有伤痛的人,总是会不时地用手去按一按痛处,仿佛就是为了试探它到底能有多痛。正如我们对于身旁的那些异味,即便知道它们并不太好闻,但还是会不停地吸了又吸,好像就是为了验证它们的气味究竟有多难闻。就在不久前,我还将一篇十分绕口的文章读了又读,虽然我很不喜欢这篇文章,但却还是不停地读。
因此,那些坚信苦乐说的人,假若他们够诚实的话,他们就会在自己的信念之外,承认有许多例外存在。于是,来源于“固定观念”的行为,成了诚实的贝因教授遇到的另一个难题。在贝因教授的心理学说内,观念是没有冲动性的,只有一种“指导”的作用。但激发人类的动力需要有意志的正当刺激,即某种苦或者乐。除了在固定的观念之内,理智的彼此连接无法使行为随着观念呼之即来。但倘若在执行一件我们能够想到的行为,而又快乐地持续下去时,理由就完整了,指导和推动的力量也有了。
另外,贝因教授还认为,若是缺乏一个快乐或痛苦的感情做前因,意志就无法被激起。在所有隐藏我们动机的伪装中,能够看见两种大条件的各种痕迹。
因此,贝因教授一遇见这个原则有例外,就不同意将这个现象称为“真正有意志的冲动”。他说:“不顾私利的冲动,完全与求乐和避苦不同。假设意志的行为和快乐的收获在整个过程全都不相符合,那么,不顾私利的行为之学说,便是我能想到的惟一论断。而且,同情有一点与固定观念相同,那就是它与意志向来倾向于求乐的行为。”
虽然贝因教授认为,苦乐只是人们生命中的一小部分活动动机,但他却喜欢将由苦乐所引发的活动称为“照例的发动”或“真正的冲动”,而把一切其余叫做“怪例”或“不规则”。这等于是用一种名称来统称全部的名字,除了同等级的,其他的可以随便称呼。归根结底,这不过只是一种语言上的谋略罢了。
假如将“行为的动机”看作一个单位,将其作为全部论,再将其中的苦乐和其他分开,人们或许会更易弄明白。
诚然,快乐和动作之间有一种纠葛。但正是这种纠葛,使得把快乐作为行为的惟一刺激的人更易被原谅。
对于苦乐而言,一个立刻被发泄出来的冲动是中性的,如呼吸的冲动。然而,假使这种冲动被外界力量所阻挡,就会让人感觉非常难受,如患哮喘时的气喘。可如果这个阻碍被克服了,人就会感觉越来越轻松,如哮喘减轻时再吸气。上述的难受就是痛苦,轻松就是一种快乐。
因此,围绕着我们的单纯冲动,似乎都包含动作进行时所附带的苦乐相连的可能性。无论原先的行为动机为何,这些因为成就、发泄,或是实现的快乐总会存在。
人们在成功逃避危险后会觉得很快乐,但绝对不是这个快乐让我们逃避。正如一个活动,无论因为什么而发动,只要在实际运行中被阻碍,举办的人就会不开心,他们的难过一直会持续到活动再次举行之时。所以说,行为是没有绝对的痛苦与快乐的。而且,一件原本无关紧要的事情,做了也不会感觉快乐,被中止了也会很失意——这主要是因为,被中止本身就会让人觉得很难受。
现在让我们把一件行为所带来的快乐,称为“所求的快乐”,这样做的目的是,纵然一个行为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谋求快乐,但只要行为一开始,并进行得比较顺利,它就附带着快乐,若是被中止就会令人感到痛苦。因此,可以认为这个行为本身就是最快乐的。
不过,一个快乐的行为,和一个求快乐的行为,原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便也有人将两者合二为一。但我们不得不认为,人们觉得行为起于求乐之说才比较接近真理,而且还是因为把所求的快乐和单纯成事之后的快乐混在了一起。
虽然在很多时候,成功之后的快乐本身也可能会成为一种被追求的快乐,但我们只要在自己的内心激发出一种冲动的兴奋,那么将这个兴奋以正确的方式发泄,就会使我们更加开心。因此,我们会刻意将自己提升到激动的状态。不过,要到达这种状态,就必须要达到激发本能的条件。正如我们不必因为追求诚实的快乐而做事,我们也无需为避免停顿的难过而行动。
我绝不否认实际感觉的和想象的快乐,在推动我们的行为上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必须坚持认为,这并非是无法容纳其他的因素在内。毕竟,依然还有其他一些与苦乐同等重要的心理对象,也充满着极其相似的冲动的意志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