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介绍了很多心理功能类型,为了让大家的思路更加清晰,我再次做一些归纳。
首先,所有心理功能的产物都可以是意识的,但是只有功能受意识支配、原则受意识倾向影响时,我们才能够讨论这种功能的意识——后一种条件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中才具备真实性。
其次,在经验的层面上,一种权威只能够独立地属于一种功能。因为一旦其他功能以一种独立的状态介入,那势必会呈现出另一种倾向,这时候,两种倾向就难免会产生冲突。但是,个体的意识有调节作用,其职能就是保证功能的独立与清晰,绝对不允许有第二种功能出现。所以,后来产生的功能只能位居次要地位。这便是经验的事实。
当然,处于次要地位的功能同样重要,只不过它所发挥的作用更多的是一种辅助性和补偿性的效用。当然,它发挥辅助效用的前提是不与主导功能相对。例如,情感与思维是不可能一同发挥作用的,在思维面前,情感只能居于次要功能的地位。因为二者差距巨大,倘若思维是真正意义上的思维,并且忠于自己的原则,那它一定会竭尽所能,将情感排除出去。但是在个体中,二者是平等存在的,所以,二者在意识中的原动力也是不分伯仲的。
再次,辅助功能虽不能与主导功能相对立,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情感无法与思维进行协调,但是直觉与感觉是可以的,它们虽然在目的上与思维是对立的,但是它们并不会变成思维的对立面,而且能为思维提供援助,所以思维不会排斥它们。当然,若是直觉与感觉的功能与思维相持平,那么思维对它们的态度就会发生变化。因此,辅助功能只有服务于主导功能,并且对自己的原则不要求自主权时,它才能够发挥合理有效的作用。
最后,意识功能之间的联系能够作为无意识功能进行组合的前提依据。例如,意识中的具体思维能力或许与无意识中的某种直觉情感态度有一定的一致性。
在意识第二种功能的作用下,无意识中被压制的功能便会获得一定程度的解放,而意识的立足点也会获得一种保护力,从而抵御无意识所带来的破坏性影响。这是理性类型借助非理性功能进行活动的情况,而非理性类型需要一种强有力的理性功能作为辅助,并以此来应对无意识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