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演化,政治学家们建立了这样一个准则,即将承诺或原始协议当成人们对政府忠诚的开始。虽然政治学家们在建立这一准则时所依赖的证据可能是错误的,但是就这一准则本身来看,我认为它是完全正确且合理的,因为政治家们在建立这一准则的过程中,试图力证人们对政府的服从是特别的、是需获得大多数人重视的。当然,从政治的角度看,这一点也无可厚非。然而,我认为,人们对政府的服从和忠诚虽然是特别的和重要的,但是如果统治者是残暴的,政府是腐朽无能的,那么,作为臣民的我们就不再具有任何对政府忠诚的义务了。也就是说,人民对政府的服从和忠诚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贤明大义的政府才是我们应该忠诚的对象。
人们出于自由和自愿的原则,同意参与社会大大小小的事务,愿意服从政府的管理,共同支撑起了整个社会。这明显是一种大义之举,但是这种大义必然要建立在人性的弱点之上。人们是看出了社会能给自己带来某些利益,才决定放弃那些天生的自由的。面对人性的弱点,执行长官不得不采取某些必要的措施,比如制定具有一定权威的规则制度,约定政府和人民的义务,让双方相互提供保证和安全等。作为一个合格的政府,它所需要做的是为自己的人民提供能获取社会利益的保障,这样它的人民才会心甘情愿地服从命令。但是,如果政府不能给人民提供保障和安全,也无法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反而使自己的人民遭受奴役和压迫,那么,人民必将打破协议,不再受承诺的约束,也不会再服从政府的命令,从而完全回到政府建立之前的自由状态,甚至还会举起起义的大旗,推翻政府的暴政。
正常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协议,对协议双方一般都有利。如果有人想通过协议从我这里获得好处,那他必然要拥有我会从他身上获得利益的觉悟。将之引申到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上,就可以理解为,若政府无法履行自己的诺言,那我们也就不必对它履行忠诚的义务。
我始终认为以上结论是正确的,但是它根据的准则是错误的,我认为,它完全可以建立在一个更加合理的准则之上。对于我们如何建立合理、公平的政治义务,我决定以我的方式加以论述。
在政府未建立之前,人们预见了建立政府的益处,所以才会自发地建立起独立的政府。而在建立政府之时,人们会与政府订立协约,做出服从于政府的承诺。从社会公益的角度来看,这种承诺为人们提供了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如果政府与人民任意一方不履行自身的义务,那些协议就会对另一方失去约束力。由此可见,承诺是人类建立的协议的结果。人们建立这种协议的动机通常都是想得到该协议所能带来的利益,所以,希望获取建立政府所能带来的直接利益才是我们建立政府的原始动机,也是我们服从和忠诚于政府的根本原因。在我看来,既然政府的义务是给我们提供安全与保障,那么,我们在平安、自由的时候是完全享受不到这种利益的,除非我们的安全面临威胁、权利遭到践踏。
在人民眼中,利益和政府是不可分割的,二者必然是相互依存的。如果执行长官滥用职权、欺压民众,那么他将丧失在人民心中的威信,从而与人民的距离变得越来越远。这时,我们服从他的原因消失了,那么服从他的结果也必然会消失。
我们的忠诚在自然义务的范围内是遵循以上原则的,但是在道德义务的范围内,我们的忠诚则不再遵循这样的原则,因为人性中的通则将我们的准则推移到了其所使用的范围和理由之外。人性中存在这样的习惯,就是当一些事物在某些条件上相似时,我们会在潜意识中将它们看作等同的。但是,我们忽略了极为重要的一点,即辨别它们那些主要的条件。换言之,我们看待事物总是流于表面,而不注重实在。应用到忠诚方面就是,即使忠诚义务的自然约束力已经停止,它的道德约束力依然可以发挥作用。在人类历史上,存在这样的一类人,他们即便违背了自身和社会的利益,也会忠于一个残暴不仁的政府。这其实就是自我道德约束力产生的结果。这类人会受到内心道德观念的约束,认为违背自己长久信赖的政府是一种不忠不义的行为,所以,即便政府会损害到自身及大多数人的利益,他也会义无反顾地忠诚于它。
人们之所以会服从于他人的权威,是因为他们想从这种行为中获得直接的利益,比如从中获取不受他人恶行和不义伤害的保障等。当人们的情绪失控或者面对直接利益的巨大诱惑时,法律对他们就可能失去效力。这是人性固有的缺点,它的存在不受所有者身份和地位的限制。我们之所以会选择特定的人作为我们的统治者,是因为我们对他抱有信心,希望他继任之后能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利益和保障,而不是希望他获得权力和权威之后,变得卓尔不群、自以为是。但是,人性是变化无常的,我们不能保证我们选择的每一位统治者都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己任,有时候,一些统治者也会因为自身情感的原因、野心和个人利益的诱惑而变得暴虐无德。而在这样的情形下,人民是有权予以反抗的,并且我要强调的一点是,这种反抗不仅不是无罪的,还是正义的。
反抗暴政也是人类实践的一般准则,历史上那些人民起义、反抗暴政的事件,往往会被后人传为佳话,它们不仅不会使人感到厌恶,反而会使人们产生赞许之情。人们的一般观点往往是具有至上权威的。因此,在我们的道德观念中,积极抵抗暴政是一种正义的行为。道德义务通常是建立在自然义务之上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自然义务停止后,道德义务也理应停止。古往今来,人们对政府的态度便是如此。人性很容易会受到人类弱点和情感的支配,因此,政府腐败、统治者无能的事经常发生。我认为,人们对社会公益的责任感才是我们服从政府的原始动机,除此之外,人性之中再没有能约束我们自然野心的东西。我们的习惯不能做到这一点,我们对先辈的模仿也不能做到这一点。因为社会公益最先使我们产生了对政府的服从和忠诚,如果社会公益在某时某刻停止了,那么人民忠诚的义务也会在那时那刻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