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下承诺,然后付诸行动,这是道德高尚者应该做到的事情。但是,规定将承诺付诸行动的规则并不是一种自然的道德规则。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需要分析以下两个论点:第一,在订立协议、许下承诺之前,承诺既是无从说起的,也是无法令人理解的;第二,我们或许可以理解承诺的含义,但承诺并不具备道德上的约束力。
我们先来分析第一个有关承诺的论点。我们知道,承诺在人订立协议之前是不存在的,所以在此之前我们既无法谈论它,也无法理解它。有时候,我们确实可以从一个人的表情或性格等方面了解他的意图,但是如果我们不考虑他所处的社会环境的话,就很难与他订下承诺。承诺的约束力是以我们的心理活动为基础的,那些自然的、可被人理解的承诺通常都会伴随着这种心理活动。
承诺与决心并不能等同,严格来说,它们之间是具有区别的。我们下定决心完成某件事情往往只是个人的内心暗示,属于一种内在的心理活动,这种心理活动不与义务和责任挂钩,所以,我们并不一定要遵从这种决心的要求。与之相比,承诺略有不同。人们在订立承诺时,往往需要通过语言或文字表达出来,因此,承诺属于一种附加义务与责任的决心的表达,或者说,许下承诺之后,当事者就具备了将之付诸行动的责任和义务。承诺也不同于欲望,履行承诺相当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不一定要具备某种欲望,或许我们在履行承诺时会心生厌恶,但是依然会承担这一责任。承诺与意向也不尽相同,承诺影响的往往是未来的行为,而我们的意向一般只会对我们现在的行为构成影响。
我们的情绪决定了所有的道德,不管某个行为或心灵特质以何种方式作用于我们的心灵,只要它能给我们带来快乐,我们就认为它是善的,而当我们因未能达成某种行为而感到不快时,我们就会认为达成那一行为就是我们应尽的义务。我们的义务会随着情绪的改变而改变,但我们却很少会改变自己对某一事件的情绪,就像我们很难改变对某一事件的看法一样。事实上,我们无法借助承诺来改变人们行为的性质,比如令人快乐或不快、富有道德或不道德。如果我们的行动不具备承诺这一心理活动的话,这些行为就可能富有不同的特性,甚至会带给我们相反的感知。所以,从别人行动中臆测的承诺是不可理解的,从这些表面的现象中,我们无法看到有关承诺的任何心理活动。
接下来,我们还有另外一个有关承诺的讨论。我认为,承诺即便具备了某些心理活动,它也是无法自然地产生任何道德上的义务的。在此之前,我们之所以说承诺会带来一些新的义务,是因为伴随承诺而生的一些新情绪会赋予我们新的义务。但这只是可能,并非完全肯定。所以,不管如何假设,如何认为伴随承诺而生的心理活动会赋予我们新的义务,我们都不能否认,任何道德上的义务都不能自然地从承诺中产生。
如果说人性中不具备可以促进行为产生的情感或动机的话,那么将该行为视为义务就是完全没有理由的事情。我们之所以会坚持将承诺付诸行动,是因为我们认为承诺伴随着道德上的义务。自然的善却并非如此。我们内心的仁慈使得我们做出了救济穷困之人的行为,但是实际上,我们并没有这种义务。我们的仁慈之心告诉我们,如果不履行救济他人的义务,那就是不道德的,那也代表我们缺乏仁慈之心。照顾子女是为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抛开这种责任和义务本身,父母也必定具备这种自然倾向,否则,即使存在着这种责任和义务,他们也一定不会履行。但是,在我看来,人们具有将承诺付诸行动的责任和义务,却很少有这种自然倾向。所以,对于一部分人来说,忠信诚实并不是一种自然的善,在我们订立协议之前,承诺很难发挥作用。
我认为承诺是一种人类文明,它是建立在社会需要和利益之上的,这表明,人性的特质决定了社会规则的建立。因此,要想了解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就需要先了解人性的这些特质。在我眼中,人类天生就有自私的本性,这就决定了人们不会为了维护他人的利益而孤身犯险。或者说,人类只有出于某种利益的需要才会去帮助别人。但这里的“别人”指的是一类特殊的人群,是我们所谓的陌生人,他们不同于我们的亲人与朋友。当爱意战胜了自私的本性,情况就可能完全相反。对于我们熟悉的人,比如亲人、爱人以及朋友等,我们就完全愿意只求付出而不求回报。
事实上,人类的承诺诞生于第一类以自私为导向的交往之中。人类通过某种语言形式构成了所谓的承诺,并以此驱使自己做出某一行为。虽然这种承诺充满了利益得失,但它是对人类以自私为导向的交往的认可,因为这种承诺可以约束人们的欲望和诱惑,使人们心甘情愿向着诚信的方向努力。一个人对某一件事许下承诺,就表明他对完成这件事情的决心;如果他背离了自己的承诺,那就意味着他在向别人宣告他是不可信任的。
对人类来说,知识的好处不胜枚举。正是借助知识,我们才能感觉到制定并遵守承诺的益处。只要我们稍微接触社会中的人情世故,便能获得理解、遵守承诺会带来益处这种道理和知识。承诺和协议是个体利益的保证,如果人人都能遵守与他人的承诺和协议,我们就能承担起自己的这份责任,使人类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遵守承诺可以使协议双方获得共同的利益,只要每一个人都拥有这样的思想,我们便会努力遵守彼此之间的承诺。虽然承诺可能因为利益而蒙尘,但恰恰是因为利益,人们才会心甘情愿地履行承诺。
当我们将利益与道德相结合时,一种新的约束力量便诞生了。这时,人们会在利益与道德的双重作用下,尽其所能去完成自己的承诺。尽管承诺实际上并不具有任何道德上的义务,但只要人们坚持将承诺与道德相连接,这种约束力所带来的好处便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