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确立财产的稳定占有是有用且必需的,同样,为确立财产的稳定占有,建立所有权规则也是有用且必需的。而要建立所有权规则,就必须为特定财务的归属问题找到充足的支撑理由。
与其他人占有某些财务相比,一个人或团体如果在占有这些财务时可获得更多的实用或更大的利益,那自然是人们喜闻乐见的,但是这种情况不能作为特定财务归属问题的支撑理由。我并不反对每个人都能拥有并使用最适合他的东西,相反,我很乐意见到这种情况的发生,因为这种情况的增多可以使我们的社会加速发展、不断进步。事实上,这种情况不仅适用于一个人或几个人,也适用于多个人或多个团体。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也会给安定的社会带来许许多多的争执和矛盾,因为社会中那些更为复杂的情况很难与这种情况相互兼容。
人类建立财物占有协议本来是为了消除争执和矛盾,但如果将上述那种理想化的情况强制变成人人都需遵守的规则,就势必会激发争执和矛盾。我们所普遍认为的公平正义的判断并不完全适用于每一个人,总是会存在一小部分特殊情况。我们不应该根据具体的判断确定特定财务所属问题的规则,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做呢?在我看来,我们应该将这种规则建立在整个社会之上加以考虑,同时,在考虑这一规则的同时,我们绝不能掺杂个人好恶,更不能随意改变这一规则。
例如,现在有一群与世隔绝的野蛮人,他们能感受到孤立和隔绝的痛苦,并希望生活在相互联结的社会。在这一思想的作用下,他们建立了相互保护、相互支持的协议。同时,我还假设这群野蛮人拥有足够的智慧,他们完全可以察觉到,人性的贪婪和自私才是阻碍他们达成协议的主要障碍。为了弥补天性的缺陷,这群野蛮人又制定了一系列财物稳定占有、相互约束和节制的协议。我认为,人类社会实际形成的过程是逐渐而缓慢的,并不会像我所假设的那样直接和迅速。此外,我可以断定,在制定了财物稳定占有的协议之后,他们所有的精力都会放在分配财产方面。而当这群野蛮人将特定的财物分配给特定的人之后,他们很快就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所有人现在分配到的财物都是他们原来就占有的财物。这是人们能想到的最自然的解决方法,也是人们习以为常的解决方法。习惯的力量是巨大的,我们习惯拥有那些曾经拥有的物品,并对它们心生爱意。相反,对于那些我们不熟悉的物品,即使它们具有更高的价值,我们也会产生距离感。
将财物所有权归属于现实占据者的分配法则固然是自然的、有用的,但是在社会形成之前,它是不具备任何效用的。另外,我们在分配财物时如果一味遵循这一法则,就很可能会遭受损害。财物偿还、不义行为等在分配财物时也是人们应该考虑的因素,但是上述这一法则却完全将之排除在外,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在我看来,要建立完善的财产分配制度,必须具备占有、时间、添加以及继承四个条件。
首先,我们先来讨论占有。人类对财物的占有是不断变动的,这是建立稳定社会的主要障碍之一。所谓的占有,就是人们对所有权的定义,那么它的精确含义又是什么呢?当一个人直接接触到某一物品时,他可以说:“这是我的。”这便是一种占有。一种与我具有一定关系的物品可以被我使用、转移,也可以被我变化、消灭,那么这种物品也可以说成是被我占有。这便是另一种占有。从后一种占有中可以看出,我与该物品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因果关系。所有权是一种稳定的占有,并且它是在正义规则或人类协议下产生的,因此,我同样可以断定这种占有也具备这种因果关系。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我们拥有使用某个物品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是随着阻碍不断变化的,它既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这样一来,我们就不能从对物品的使用能力上判断我们是何时占有它、何时结束占有它的了。也就是说,我们现在还没有一个能确定物品归属、解决判决争端的标准。
例如,一头野猪掉进了猎人的陷阱,那么猎人就认定自己占有了这头野猪。对此,我们是否能说,如果野猪没有掉入陷阱,猎人就无法占有它了呢?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很难回答的,在这里,占有的范围和标准在哪里我们是不能确定的。由此我们可以引出一个新的命题,即我们确定对一个物品具有所有权的前提是先判断我们占有该物品的范围。我们仍然用猎人与野猪的例子进行分析,在野猪掉入猎人的陷阱之前,只要我们事先规定“掉入陷阱的野猪,猎人可以占有,否则不可以占有”,那么后来的财物所有权的争端也就不存在了。在这个例子中,对占有的规定是简单而清晰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制定这种规定的依据是复杂的,所以,现实中关于财务所有权的争端频繁发生也就不足为怪了。
时间是决定占有权的另一个因素,时间越久远,人们对物品最初的所有权便越模糊。由此产生的财物争端不在少数,而且很难解决。在判断一个人是否占有某个物品时,时效性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我们也许不能对所有物品追根溯源,但可以通过这个过程判断这些物品的现状。几十年前属于你的东西,很可能会因为你的置之不理而变成别人的东西,这样的例子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几十年前属于你,这是一个事实,但是这个事实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失去它原有的影响力。还有与之相反的一种情况,比如一个物品本来不属于你,而是十年前朋友借给你的东西,在漫长的十年中,你拥有着这一物品的使用权,最后由于朋友的离世或者朋友的舍弃,你拥有了该物品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漫长的时间又使你拥有了物品的所有权。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时间可以催生财产权,但时间不是财物的物质组成部分,而是人类某种情绪的产物,它可以影响到我们的财产所有权。
如果某些对象与我们的财物存在着紧密的联结关系,那它们就可能因此成为我们的所有物。例如,一个人的果树长出了果实,那么这个人就能通过对果树的所有权而获得对果实的所有权。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我们的宠物生了幼崽,幼崽就会归我们所有;我们的母鸡生了一颗鸡蛋,那么这颗鸡蛋也归我们所有。在所有这类东西还未诞生之前,我们已经在观念中默认它们归我们所有。对于明显存在关联的物体,我们总是喜欢将它们放在同样的位置上看待,同时还会在想象中假设它们具有同样的特质,对于物品的归属问题更是如此。
继承权是最后一个能影响我们财物所有权的因素。一般来说,作为人类普遍拥有的、最自然的一项权利,它通常发生在两种一般的假设之中,一是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同意,二是人类社会公益的要求。通过这两种假设,我们便可以从亲人或社会那里继承某些财物的所有权。在血缘关系和社会公益的联结下,人们会自然而然地将产物的继承权赋予与自己最亲近的人。例如,一对父母离世后,即使没有留下遗嘱,我们也会自然地考虑让他们的儿子来继承他们的财产。一般人在离世后,他们的财产往往都是有归属的,在考虑他们的财产具体属于谁时,人们会习惯性想到与这些人紧密相关的一些人,比如子女、亲戚、最好的朋友等。正是由于这些关系,我们才能将那些物品的所有权与另外的一些人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