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规则的道德美丑

时间:2023-11-26 02:59:04

接下来,我们要讨论两个问题:第一,正义的规则是如何确定的?第二,为什么我们会将遵守正义的规则视为道德上的美,而将违反正义的规则视为道德上的丑?

我认为,自然对待人类比对待其他动物更残忍,因为自然使人类产生了无数的欲望和需要,却吝啬于赋予人类满足需要的手段。自然赋予了人类道德认知,然而道德认知不但不能为我们提供补救自私自利的方法,反而助长了自私自利的气焰。因此,我认为,人类补救自私自利情感的方法不应该源自自然的作用,而应该是源自人为因素。或者说,为了抵消情感的不规则与不便性,自然在判断和认知上赋予了人类一种补救方法,这种方法就是社会教育。

正义规则的道德美丑

除了认识到社会教育的重要性之外,人们也渐渐从社会交际中明白了另一些真相,比如社会动乱的根源在于外在之物,在于财物的流动。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人们尽可能地寻找补救的方法,使财物与人的情感相匹配。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社会成员之间制定了许多约定和协议,以确保个人财产的安全。与此同时,这些约定和协议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人们的行为,阻碍了情感的自私自利的倾向。

随着这些约定和协议的制定,人们在产生财产权、权利与义务的认知的同时,也产生了正义与非正义的认知。我们的合法财产是受社会法律保护的,正是由于这些正义的法则,我们的财产安全才能获得保障。这种关系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建立在道德、正义的法则之上。正义源自人为的举措和设计,这与财产的起源极其相似。人类原始的道德感建立在情感的本质之上,我们先是拥有了对自己的关切,才会关切亲友及陌生人。因此,人类的财产权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人为约定的。

关于财产权的约定对确定人类社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由约定建立了规则之后,人类就能把精力集中在建立和谐的协作关系之上,紧接着,社会分工开始明确,职业开始产生,人类社会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而我们在建立社会方面的最大困难就是调节、控制我们的情感,比如控制我们的虚荣心、贪欲等会使社会陷入混乱的情感等。

我认为,人性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即情感和认知,它们是人类全部活动的必需条件。人类要想适应社会的生活,就需要将情感与认知相结合,让认知来指导我们的情感,从而消除那些盲目的活动。我们说过,正义源自人类之间的约定和协议,这些约定和协议的作用在于弥补人类心灵特质与外界事物结合时所产生的不便。自私与慷慨便是我们的心灵特质,而外界事物的特点在于容易发生转移,但它们的转移却无法满足人类的需要和欲望。但是,无论是哲学家还是诗人,出于情感和认知的本能,他们几乎都不会受到需要和欲望的迷惑。我认为,在大多数推理中,情感和认知的本能甚至比哲学与艺术上的独到看法更加重要。在诗人的眼中,如果人们心怀善念、相互关爱或者财物富足,人类的需要和欲望就都能因此得到满足。同样,这些原因也能相应地使人避免利益上的纠葛。而事实上,利益纠葛是正义的前提,或者说,有了利益纠葛,才会有正义与非正义。由于此种原因,如果人类的利益纠葛被消灭,所谓的财产所有权也就不再需要了。同样,如果人类都心存善念,自然的供给都十分充足的话,正义就会被道德和幸福取代,这样一来,正义也就没有意义和价值了。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我们的自然供给不够充足,所以我们才会产生自私之心,而正是因为这种自私之心,我们才会将个人财产与他人财产区分开来。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为了消除人类的自私,正义才得以产生;为了弥补自然供给不能满足人类需要的弊端,正义才得以诞生。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对这一结论进行理解。

第一,我们已经可以确定,对社会公益的尊重并不是我们遵守正义规则的原始动机,如果我们承认人类身上确有这种善的话,制定正义的规则就没有任何必要了。

第二,由上面的结论,我们也可得出另外一个结论,即正义感既不是建立在理性之上,也不是建立在人类的认知之上。因为不管人类的情感与认知哪一个发生变化,我们的责任与义务都会随之改变。人类拥有绝对的善,自然可以完全满足人类的需要,这两者都能使我们对正义的认知变得毫无意义,只有人类的善不完全、人类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所谓的正义才会产生。正义的法则建立在人们对社会公益和个人私利的关切之上,而我们对社会公益和个人私利产生关切之情又建立在我们的感知与情绪之上。因此,如果离开了我们的感知与情绪,正义的法则自然也不会建立。由此我们才能得出,正义感与感知有关,与认知无关。

第三,人类天生并不具有对正义的感知,感知正义是人为举措与协议的结果。当人类性情与外界条件发生变化时,正义与非正义都可以被毁灭,这种因果关系的产生源于我们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发生了变化。由此可见,最初的正义规则并不是因为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才得以建立。在追求公益的过程中,人们很少会用公益来约束自己;而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人们往往会陷入不义和暴行之中。为了防止不义和暴行产生,人们制定了正义的规则,所以,正义的规则是由利益间接确定的,是一种人为的举措和设计。

清楚了正义规则是如何确定的之后,我们再来探讨一下,我们为什么会将遵守正义的规则视为道德上的美,而将违反正义的规则视为道德上的丑。

我们在遵守并维持社会秩序时,虽然很少能看到这样做的好处,但是,看到他人的不义时,我们却能很容易感受到其危害。在后一种情况中,我们能站在一个相对客观的角度看待问题,不会出于自我考虑的原因而心存偏见。但是,即使别人的不义行为丝毫不会影响我们自身的利益,我们看到这种不义行为时也会心生不快。因为在我们看来,这种不义行为一定程度上会危害社会的利益,并且,我们时常会有这样一种思想倾向——当我们与这些拥有不义行为的人接触时,就会受到他们的危害。因此,我们自然会对不义的行为产生排斥感,对不义之人产生不快感。

根据道德上的善恶的区别,我们将令人不快的称为恶,将令人愉快的称为善。正义是令人愉快的,所以我们将它称为善;不义是令人不快的,所以我们将它称为恶。将这种对他人行为的思考拓展到自己身上,我们就会感受到自身的正义或不义。而由于我们同情别人对我们所持的态度和情绪,我们对自身的正义或不义也是十分在意的,确切地说,我们在意的是我们在他人心中是否是正义的。综合前后的论述,我们应该认识到,自私的情感才是我们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而我们的对正义的善的赞许则来自我们对社会公益的同情。

正义是令人愉快的,也是光荣的;不义是令人不快的,也是可耻的。这便是人们的荣辱观,拥有了这种观念,人们就会对自己的名誉心生关切,从而想尽办法巩固自己的这种荣誉感。我们的名誉是最能触动我们内心的东西,而名誉的获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他人财产的尊重。要想巩固自己的名誉,实现与他人的友好相处,我们就需要维护正义、抵制不义,与此同时,还要遵守那些有关道德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