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过,善的感觉并不一定都是自然的,因为有些善是人刻意安排的,是人为的,比如身处于恶劣的环境中时,我们出于自身的需要,会人为地设计并实施某些行动,以使自身产生某种快乐感。在我看来,正义同属于此类。为此,我准备以一种简洁有力的方式来论证这一点。
日常生活中,我们赞美一个人的行为高尚时,首先会考虑这个人的动机和意图是什么。同时,赞美了他人的行为之后,我们又会将这些行为看作评判别人心灵和性情的标准。如果不考虑人的内心,只考虑人在外界实施的行为,那么这些行为就是不值得注意和赞美的。道德是从人的里面看才能发现的性质,所以,要判断一个人是否符合道德的标准,不仅要看他行为,还要看他的内心。如果单从一点来看,审视别人的内心则更为重要。
当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并不能直接做到这一点。因此,我们通常的做法都是,先注意观察别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们经验中对道德的标准,然后再判断别人的内心是善是恶。我们称一个人的行为是他的外部标志,但标志只是标志,仅此而已,我们决定是否赞美一个对象,最终仍然要看他的行为动机。
当一个人没有按照我们的道德标准而做出了某些行为,或者当一个人没有按照我们的要求而未做出某些行为,这个人都可能会受到我们的责备。在衡量他人时,我们往往处于自己的想象和假设之中。我们常常这样假设:在一些情况下,某人会受到一种行为动机的影响而做出正确的行为,但如果他没有意识到这一点,那么他在我们心中就是恶的。这是一种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而做出的评判。但如果我们经过进一步的观察和探寻,发现这个人的内心深处仍然具有强大的善的动机,那么,即使这个人的行为在表面上不符合道德的要求,我们也会因为深知他的苦衷而对他表现出敬佩和尊重之情。
行为是动机的外部标志,善的动机往往会产生善的行为。由此我便可以断言,当我们赋予一个人的行为以善的动机时,这种动机必定不是我们对善的尊重,其他某个自然的动机才是。也就是说,一个人出于善的动机而行事是善的行为。这不是因为我们对他行为的尊重促使他产生了善的动机,我们尊重他的行为是他拥有该动机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反过来说,他人善的动机源于自身,而不是我们对他的尊重。
我们尊重一个人是因为他拥有善的行为,而他善的行为必定出于善的动机。而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对他人善的行为的尊重与对他人善的动机的尊重是不同的。一个善的动机是一个善的行为的必然条件,而只有一个人的行为是善的,我们才能对他的德性产生尊敬。也就是说,善的动机促使善的行为,善的行为引起了我们对行善者的尊重,所以,我们对他人心生尊重之情的前提条件是他拥有善的动机。
上述观点并不是形而上学的无稽之谈,而是能从我们日常生活中推知的事实。实际上,这样的例子在生活中还有很多。例如,当我们面对一个顽劣不堪、疏于管教的孩子时,我们常常不会责备孩子,而是责备孩子的父亲。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们认为这位父亲对自己的孩子缺乏管教,这就意味着他对孩子爱的缺失,而爱孩子本就是他的责任和义务。这里就指出了一个事实,即每个人都有富有责任感的行为动机,也会有缺乏责任感的行为动机。
我们不妨做一个这样的假设,假设存在这样的一个人:他悬壶济世,救人于危难,对陌生人也能多行善举。对于这样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我们会将他的善行当作人性与仁爱的证据,人们就能通过这些证据感受到他的善意,而对这种善行的尊重却是后来才考虑的事情,也就是说,由人性与仁爱构成的善意在前,对这种善行产生尊重的考虑在后。
可见,人性中必定存在着一些独立于道德感的动机。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从别人那里或从经验之中了解道德的准则,知道什么才是道德的动机,也在心中对道德的动机形成了一定的印象,但是除此之外,我们也有自己的道德倾向,也会产生独立于那些已被我们认识的道德之外的善的动机。如果不是这样,人最初形成道德感所产生的向善的动机从何而来呢?我们最初并没有对道德的经验,心中也没有善的标准。换言之,人类是先有了善,才能认识善,才会形成关于善的标准,然后把善的标准称为道德。
对于这一点,我要继续提问:如果一个人拥有了道德感或责任感,但是原本他没有向善的动机,那么他会不会因为这些道德感或责任感而做出某些善的行为呢?我认为这是完全有可能的,这与我们的理论没有任何矛盾。人性中普遍存在着道德的准则,这些准则可以引发人们向善的动机,引导人们产生善的行为。有些人本身没有向善的动机,但是他们从经验中获悉了道德的准则,于是也学习到了向善的动机,做出了善的行为。另外,我们的责任感也能激发善的行为,而在此之后,我们就能从实践中总结出那些道德的准则。
我们习惯于将行为视作动机的标志,也总是将注意力集中在这些标志之上,而忽略了那些被标志的内容。执着于这些标志其实就是执着于从经验中获悉的道德准则,在道德使命感的驱使下做出善的行为固然是可取的,但它远没有由自己善的动机所产生的善的行为伟大。就像是临摹别人的画作与自己作画一样,我们即使将别人的画作临摹得惟妙惟肖,也只能屈于人下,但自己原创的画作却能使我们名利双收。
一个行为如果缺乏善意,我们就很难对它心生敬意;一个行为只有具有善的动机后,它才是善的。因此,一种善行向善的动机先于我们对德行的尊重而存在,对善或德行的尊重不等于善的动机。根据这一准则,我们可以推断,对正义与诚实的行为而言,其行为动机不同于我们对正义与诚实的尊重。
如果抛开个人品质、个人服务和个人关系不谈,我们是不会产生如自爱一样的感情的。而当一个人、一个意识或一个生命接近我们,并以生动可感、丰富多彩的形式呈现在我们的想象之中时,他们会很容易影响我们的情感。这种影响只产生于同情,而并非来自人类普遍的爱,因为它不仅仅适用于人类。人的性情不同,有温柔可爱的,也有粗鲁蛮横的,但可以确定的是,人或人性是爱与恨共同的对象。只有借助外部原因,人性才能成为爱恨的对象;只有通过感知与认知之间的双重关系,才能激发爱或恨。
根据人性的特点,我认为,公共慈善是不可能成为正义的原始动机的,而私人慈善与政党利益就更不可能了。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富人将多余的财富赠予穷人是他们应尽的义务。而如果我们将个人的善意视为正义的原始动机,那么富人将多余的财富赠予穷人便不再是他们道德上的义务了,而相当于穷人“夺走”了富人的财产。而穷人“夺走”了富人的财产与富人不赠予穷人财产相比,前者更加残忍,也更显得非正义,但是没有人说这是正义唯一的基础。
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富人的财产也受到社会法律的保护,这就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正义。但是我们对他人产生的善意强度却是不一样的,确切地说,我们对大部分的人是没有善意的。鉴于以上两点,我们不得不提出这样的疑问:如果个人善意是正义的原始动机,那么为什么社会正义普遍存在,而个人善意却只存在于少数人之中呢?从这一矛盾中,我们可以得出最终的结论:正义的原始动机并非个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