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之快乐,恶之痛苦

时间:2024-06-28 23:17:05

道德上的善恶能影响人的苦乐感,围绕这一主题,我们提出一些具有概括性的问题:人类心灵中的哪些地方能产生苦乐感?人类苦乐感的产生又遵循哪些原则?对于这两个答案,我将一一做答复。

第一,根据以往的例子,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即我们的情绪都产生于自己的原始本能。但我认为这一点是难以想象的,因为从一定程度上说,我们的义务是无限的,这意味着我们的原始本能不可能面面俱到,换言之,它不可能对我们的每一个义务都照顾得十分周到。否则,我们在婴幼儿时期就会在心灵中留下印象深刻的道德伦理系统,而且这些道德伦理系统都趋于完备,它们是由无数个教条组成的。显然,要实现这一点是不可能的。这种方式的道德伦理系统违背了自然的法则,根据我们自然的经验,少数几条准则就能通过变化形成宇宙中的所有变体。值得说明的是,这些变体的形成并不复杂,它们都是经过一些最朴素、最简单的变化形成的。我认为,我们有必要找出情感之上那些最初的刺激,同时也要找出那些促使道德概念成立的一般准则。

善之快乐,恶之痛苦

第二,一些人针对我们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提问,即对于苦乐感产生的准则,我们是从自然中搜寻还是从其他来源中搜寻?我认为,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我们对“自然”一词的定义。在我看来,“自然”这个名词是很容易产生歧义的。如果我们所有的自然与那些神秘事迹相对,那么自然就可以包括许多方面,比如我们对善恶的区分是自然的,而且除了那些所谓的神迹之外,世界上所有的事情几乎都可以说成是自然的。按照这种理解,有关善恶的情绪也必定是自然的。

实际上,我们也可以将自然理解为与“稀奇”和“特殊”相对的概念。不过,以这种方式理解自然可能会使我们陷入长时间的争论之中,我们需要区分哪些是特殊的、哪些平常的,这样才能对自然与非自然进行区别。但是,对于不同的人来说,特殊与平常又是不一样的。坦白地说,我们现在还没有一个精确的标准来解决这些争论。要论述特殊和平常,就需要弄清楚我们所能观察到的那些事件的数目,分清哪些是以前未曾出现的,那些是重复出现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楚,这些事件的数目并不是固定的,它们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增多,所以,我们很难给它们设立一个确定的界限。虽然这种方式会存在如此多不确定的情况,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就不能确定一些内容。实际上,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在这种区分的意义上,如果一个事物可以被称作自然的,那么道德也可能被称作自然的,因为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缺乏道德的人,也不存在完全没有道德情绪的人。我们的自然构成与原始情绪决定了我们的道德情绪,如果不出现特殊情况,我们几乎不可能将之消除。

我们不仅可以将自然理解为与稀奇和特殊相对立的概念,也可以将自然理解为与人相对立的概念,而据此回答善的概念是否是自然的也存在不少争论。与冷热干湿等自然现象一样,我们的设计活动、事实行为以及思想观点也都遵循着一定的准则,并受这些准则支配。倘若我们将人类的这些活动完全放在一种自由的状态中考虑,那就意味我们可以完全支配它们,但是如果这种情况真实存在,也就相当于将那些活动完全放在了自然准则的对立面。根据目前的论述,我还不能明确答复道德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我将这个问题的答案留在了后面的论述中。不过,我们可以预见的是,道德上的善不仅有自然的,也有人为的。

根据自然与非自然的定义判断出善是自然的体系,恶是非自然的体系,这种看法显然是与哲学相违背的,因为我们所认为的自然的意义之间存在着矛盾。我们赋予自然的第一种意义是,自然是神迹的对立物,道德上的善恶并非神迹,所以善恶是自然的。我们赋予自然的第二种意义是,自然是稀奇、特殊的对立物,善恶是非自然的,因为至少我们知道,极端勇敢表现出的善和极端残暴表现出的恶都是不常见的。最后,我们又赋予了自然第三种意义,在这种意义之下,自然是人为的对立物,而善恶是人为的,所以它们必定也是非自然的。人们根据自己的目的和意图才做出了善恶的行为,因此,善恶的人为性是毋容置疑的,不管行为的善恶是不是自然的,我们都无法改变这一点。由此可见,善恶是自然也好,非自然也罢,这些性质都不能表现出善恶的界限。

综合我们以往的所有论述来看,只有这个结论才是相对适宜的,也就是善是由一切行为、情绪或性格产生的快乐,恶是由一切行为、情绪或性格产生的痛苦。也就是说,善与恶的区别就是快乐与痛苦的区别。我之所以会认为这是一个最适合的答案,是因为它在阐述善与恶的区别时没有半点含糊和歧义,它切实地回答了一些本质上的问题,如为什么人们从对某个行为或情绪的观察中就能得到一种满足感或不快感?因为这是善恶是非的来源。这种回答的好处在于,它没有借助于那些不可理解的关系与特质。而事实上,无论在自然中还是我们的想象中,这些关系和特质都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