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感的真正来源

时间:2023-11-26 02:49:02

我认为,如果两种关系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特质,那就说明我们并不是仅凭理性来发现和认识这两种关系的。为证明这一点,我们举例来说明。例如,我们身边有一棵茁壮成长的橡树,秋天来临,从这棵树上落下一粒种子,第二年,这粒种子开始生根发芽、茁壮成长。经过几年的时间,小树变成了大树,并超过了原来的橡树,不久,原来的橡树因为营养不足而慢慢枯萎。通过这个例子,我们来思考这样的问题:小树杀死大树的行为是否属于不义行为?小树因大树而生,大树因小树而死,这难道不像是孩子杀死自己的母亲吗?有人可能会说,这里缺乏小树要杀死大树的意志,所以小树只是无心之失,这件事也只是一种无意的偶然,并不存在善恶的内容。这种回答显然无法令人满意。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小树杀害大树有无意志并不能带来不同的关系和结果,意志只不过是产生杀害这一行为的一个原因而已。由此可见,意志产生的结果与小树因为其他原因杀害大树的结果是一样的,并不是拥有杀害别人的意志才使小树决定杀死大树,而是物质与运动的自然法则引起了这一结果。所以,在这里,我们只能说不同的原因产生了同样的关系和结果。

根据我们的经验可以判断,在这两种情况下产生这种关系和结果时,没有不道德的概念相伴产生。所以,我认为小树杀死大树并不伴随道德的概念,我们既不能说它是道德的,也不能说它是不道德的。

道德感的真正来源

这里还有一个例子能进一步对道德的特质进行解释。我们知道,近亲结婚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有违伦理和道德,但动物之间的近亲繁衍却不会被视为道德上的罪恶与畸形。对于这个问题,有人可能解释说,动物是无辜的,因为它们不具备理性,自然也就意识不到这种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而人类与其他动物不同,人类有足够的理性,这种理性可以束缚我们的行为,帮助我们遵守义务和责任,所以人类中如果出现这种行为就一定是罪恶的。对我来说,这种解释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我认为,罪恶首先必须是存在的,然后我们的理性才能感知到它。如果罪恶不存在,那么,我们无论具备怎样的理性,都不能将某一行为看成是罪恶的。罪恶必然是独立于我们的理想判断之外,它只能作为我们理性判断的对象,绝不能作为我们理性判断的结果。

根据这一道德体系,我便可以断定,动物只要具备人类的知觉,并且存在一定的欲望与意志,它们就必定能意识到这些道德上的善恶美丑。而这时,我们与它们在道德方面的唯一区别就在于,我们拥有的理性更加高级,这种高级的理性可以使我们具备更优越的思考能力,使我们能轻易地发现那些道德上的善恶美丑,而不仅仅是认知它们,与此同时,我们还能对它们产生赞美或责备之情。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能发现和认知这些道德区别的前提条件依然是它们本身已经存在。

道德上的善恶美丑是独立于理性而存在的,不管是思想上的还是现实中的都是如此,它们的产生有赖于人的意志和欲望。一些情况下,人类之间的关系与动物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因此,如果道德的本质存在于这些关系之上,那么动物与人在道德上并无区别。或许,动物因为缺乏理性而不能感受到道德的责任与义务,但是这一原因并不能阻止或消灭道德的责任与义务。道德的责任与义务可以被人类感知到,这是由于它们确实存在才能产生的结果。我们的理性只能发现和认知道德上的责任与义务,却始终不能产生这些责任与义务。这是道德方面具有决定性的力量,我们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能证明道德不存在于某种关系之中,接下来,我们继续补充有关道德特质的内容。我提出的一个有关道德的新论点是:道德同样不存在于任何事实之上,如果把这个论点阐述清楚,我们就能得出,道德绝不是理性的对象。而这个事实就意味着我们对善恶的判断并不是通过理性推断出的,为了清楚地证明这一点,我们需要克服重重困难。

以恶意行为为例,比如一个人因故意杀人而入狱。对于杀人这一行为,如果抛开情感不谈,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待,我们都很难发现恶的事实。如果非要回答我们从这一行为中看出了什么端倪,那么我们只能说是一些情感、动机、意愿和思维而已,而这样的回答依然是在表明这一行为中没有任何可称作恶的事实。在我看来,如果只是围绕着那一对象展开研究,那么我们是永远也发现不了恶的存在的。我们必须深入的内心,将那一对象与我们的情感联系起来,才能真正发现恶的存在。毫无疑问,对于杀害他人的恶劣行为,我们每个人都会心生责备,这一事实是我们感觉的对象,而不是理性的对象。

当然,我还可以这样描述,即这一事实不是存在于那一对象之上,而是存在于我们内心之中。因此,当我们说一个人的行为是恶的,那也就是说当你在思考那一对象时,由于你的天性使然,你对它产生了一种责备的情绪。所以,用哲学的方式对这一现象进行概括就是,我们看待道德上的善恶与看待声音、颜色以及冷热是相似的,善恶不是事物的特点,而是人心对事物的认知和感觉。我认为,人们在道德上对善恶的发现就像是在物理学上对某些现象的发现一样,我们完全可以把它当作一种推理哲学。显然,推理哲学是很难对实践造成影响的,而我们在道德上对善恶的发现也不会对实践造成过多的影响。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最真实的体验莫过于自身快乐或不快的情绪,事实上,这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重要的,我们对此心生关切也不足为怪。如果我们的情绪倾向于善,我们自身的行为就会倾向于规范;倘若我们的情绪倾向于恶,我们自身的行为就倾向于不规范。

在此,我们需要在这些推理中加入一些人为的观察,我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我发现,在我所遇到的道德体系中,人们总是侧重于讨论“应该”或“不应该”的问题,而不是“是”或“不是”的问题。这显然是一种论述的缺陷,我认为,在道德体系中,我们需要更多的“是”或“不是”,而不需要更多的“应该”或“不应该”,但凡是要表达的关系或判断,都必须阐述清楚,这样我们的道德体系才能更加健全。所以,关于道德的特质,我最后依然要强调的就是,善与恶的区别并不是由人们的理性所感受到的,它们也不仅仅建立在事物之间的关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