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情绪与什么有关呢?我认为它与善恶的观念有关。当我们以自我想象的形式将善恶的对象呈现出来时,我们就会产生相应的情绪。通过对善恶的判断,我们可以产生多种直接情感,比如悲伤与喜悦、希望与绝望、欲望与厌恶等。无须任何准备,这些情感就能与我们的意志相伴存在。与善恶相关的是利害关系,在我们单纯的认知中,存在着许多利害关系,而我们的心灵总是遵循趋利避害的原则来对待这些关系。
快乐与痛苦是我们所有情感的来源,无论是直接情感还是间接情感,它们都是以快乐和痛苦为基础。如果缺少了快乐与痛苦,我们的所有情感也将不复存在。为了研究痛苦与快乐对我们情感的影响,我们接下来不妨做这样的假设:假设我们因某一对象产生了一种直接的痛苦或快乐的感知,但是这种感知并不影响喜恶等情绪的产生,并且在与心灵准则的作用下,一些新的感知,比如骄傲与自卑、爱与恨等可以由这些感知刺激产生。那么,我便可以断定,我们对这一对象结合或分离的倾向,除了与那些简介情感结合外,其自身也能发挥作用。
间接情感分为两种,即令人愉快的和令人不快的,这两种间接情感是直接情感的供给源,它们可以为直接情感注入新的力量,比如一个对象令我感到不快,所以我便对它产生了厌恶之情;一个对象令我感到愉快,所以我便对它产生了喜爱之情。对于这种观点,我们不禁又要问:“什么对象才能使我们产生愉快或不快呢?”我认为,一般情况下,具有向善倾向的对象会使我们感到愉快,具有向恶倾向的对象会令我们感到不快。换言之,当我们能确定对象的善或恶时,快乐与痛苦便会随之产生。而当我们不能确定对象的善或恶时,情况又有变化,我们会因为对善不确定而心生希望,会因为对恶不确定而心生恐惧。善能使人产生欲望,恶能使人产生厌恶,若我们能趋利避害,意志便会发挥作用。
消除了善恶,也就相当于消除了快乐与痛苦,这时,我们的直接情感就会在一种无法解释的自然刺激或直觉之中产生。这类的直接情感包括使敌人遭受灾难的渴望,使朋友获得幸福的期望以及其他生理欲望等。准确地说,这些情感是善恶产生的原因而非结果。
在所有的直接情感中,人们似乎只在意希望与恐惧。对于这一点,我想做一个详细的阐述。对一个人来说,一件事确实发生通常会带来悲伤或痛苦,而一件事可能发生往往会带来恐惧或希望。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这就需要继续有关可能性本质的讨论。
那些相对立的机会或原因在发生冲突时便会产生可能性,这种冲突使我们的大脑陷入左右摇摆的状态,我们在这一刻会认为某一事物存在,而在下一刻又会认为它不存在。通常,我们的想象或认知就处于这样一种状态。
假设将一个不确定真实性的物体当成我们欲望或厌恶的对象,由于大脑会不断转向更为具体的一边,我们只会感受到瞬间的快乐或悲伤。其间,我们会因为拥有了自己所渴望的物体而心生满足,反之便会心生不快。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感知之间的关系与认知之间的关系共同决定了我们能否产生情感。由此可见,认知与情感是紧密相关的。这里,我们提到的认知总是在对立的观点中分离开来,不是使我们产生愉快就是使我们产生不快。根据这种现象,我们也可以推知情感在遇到同样情况时所处的状态,它们必定也会有同样的分别。
在情感方面,我们的心灵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呢?在我看来,心灵的作用与管乐器的吹奏不同,而与弦乐器的弹奏相似。因为我们在吹奏管乐器时,一旦停止吹气,管乐器就会立刻停止发声;而在弹奏弦乐器时,即使停止拨弄琴弦,在短时间内仍然可以听到余音。而弦乐器的这一性质,与心灵的作用不谋而合,必定是深远绵长的。
想象与情感之间,迅速、敏捷的是想象,缓慢、消极的是情感。基于这些性质,那些呈现出来的对象会给我们的想象和情感提供不同的东西,比如给情感提供不同的情绪,给想象提供不同的观点等。在此期间,想象会流转于不同的观点之间,但始终无法形成一个鲜明的情感,而那些真正的情感会相互混合,形成更为复杂的间接情感。若事件向善的方向发展,快乐就会逐渐成为优势情感;若事件向恶的方向发展,悲伤也会相应地成为优势情感。对于可能性本质的解释,我们既可以说它是同一情感多次的重复,又可以说它是一个方面呈现出的多个观点或机会。那些较高程度的情感通常是若干分散的情感相互联结形成的整体,在情感联结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可能性,比如我们将想象出的对立观点——悲伤与喜悦联结在一起,就形成了希望或恐惧的情感。
如果一个可产生对立情感的对象呈现在我们的想象面前,那它就会提高优势情感的地位,但也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是使两种情感先后产生;二是使两种情感相互抵消;三是使两种情感相互结合。那么,如何解释这些变化?它们依据的一般准则又是什么呢?
不同对象产生的对立情感会交替出现,而认知关系的缺乏会将各个感知相互分离,当大脑从令人愉快的对象转移到令人不快的对象上时,敏捷的心灵既无法使情绪相互安抚,又无法保持中立。混合事件的产生需要不同的条件,其中若包含有某种善恶、利害等条件,我们的心灵就很容易达到平静的中立状态,因为此时的情感在相互混合后会相互抵消,大脑也会随之进入一种平静的状态。第三种情况,我们假设那一对象不是混合事件,而是一个不确定事件,那么其结果就是对立情感不必相互抵消,它们可以共存于心灵之中,或者相互结合,形成第三种情感。
概括来说,不同对象产生的对立情感就像是装在两个瓶子的酒,它们互不干扰、互不影响;同一对象产生的、紧密联系着的对立情感就好比酸和碱,一旦混合就会相互抵消;而由一个不确定对象产生的两种情感就像是油和醋,即使混合也无法相融。
在机会均等、优劣势平衡的情况下,我们的心灵会缺乏依赖的对象,始终处于一种左右摇摆的状态,这时最容易产生恐惧与希望的情感。在心灵产生变化之时,如果赋予悲痛的可能性较大,我们就会心生恐惧;如果赋予喜悦的可能性较大,我们就会心生希望。在情感方面,只有两种可能性会使我们产生恐惧和希望,第一种是根据机会确定不确定的对象;第二种是对象已确定,但我们无法判断出与之相关的对立证据。这两种可能性观点的对立使人们的想象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而这种不确定性又决定了恐惧与希望的产生。
善或恶的发生可能会导致希望或恐惧的产生,但这并不是说,恶的发生就一定会致使人们产生恐惧之情。这包含了以下几种含义:第一,恶的程度很深,但我们不能确定它,这时,我们的恐惧感是不一定产生的;第二,我们完全确定恶不能发生时,我们仍然可能产生恐惧感。而将这些含义应用到善的方面,同样也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