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的必然性与自由

时间:2024-06-28 22:59:07

意志是苦乐产生的直接结果之一,它虽不属于情感,但与情感有关,为了便于阐明我们的情感,我们有必要将意志作为一个课题来研究。所谓的意志,其实就是人们心灵内部的一种感知,这种感知可被我们在特定的时间点感受和意识到。

我认为意志和爱、恨一样,是不能确切定义的,所有在这里,我不会费尽心思对这一感知进行精确的描述。我直接忽视了哲学家们对意志的定义,因为在我看来,这些定义含糊不清,对我们接下来的讨论也毫无益处。在讨论意志的话题之前,我准备先探讨自由与必然性的争论,因为这是阐述意志时总会提到的话题。

事物的必然性与自由

外部事物的活动既是相互联系的,也是必然的。事物总是遵循着各自的轨迹和方向而运动,一般情况下,它们无法脱离自己的运行轨道。所以,我们说运动是绝对的、必然的以及普遍适应的。为探究我们的心理活动是否是绝对运动的,我们先从物质开始。在此过程中,我们不妨思考一下这些问题:在心理活动中,必然认知的依据是什么?这些依据为什么会引发心理活动?

我们无法通过感官和理性发现事物的终极联结,也无法把握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的准则,我们只知道,事物的恒常结合决定了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也促成了事物运动的必然性。我们之所以能认知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了解事物运动的必然性,正是由于事物存在着这种恒常结合。对于事物活动的必然性而言,事物的恒常结合以及人类大脑的推断是至关重要的两点,我们是否承认必然性的作用就取决于是否发现这两点的存在。换言之,事物的恒常结合决定了事物的运动,事物活动的必然性就是恒常结合的体现;人类大脑的推断不停止,人类的心理活动也不会停止,心理活动的必然性就是大脑推断的体现。

只要知道事物的恒常结合以及人类大脑的推断是存在的,我们不需要发现事物的本质,就能证明事物活动与心理活动的必然性。事物的恒常结合和人类大脑的推断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同的,我们可以将人类大脑的推断看作心理活动之间的结合。

我们的活动与动机、性格与环境都存在上述提到的恒常结合,这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就能观察到。无论我们的身份、地位、教育程度等有何不同,我们的所有活动都惊人的相似。原因相似,结果往往也是相似的,自然的各个要素与能力的作用方式也是如此。

什么是外界事物的必然性呢?世界上所有不同的果树都会开花结果,这就是事物的一种必然性。什么是外界事物的因果关系呢?世界上所有不同的果树都会结出不同的果实,这就是事物的一种因果关系。

我们不妨再来思考这样几个问题:人类成长过程中的身体变化是否比心灵变化更有规律呢?让儿童搬起几百斤的重物是否比让儿童获得哲学思辨的能力更荒谬呢?无论这些问题的答案如何,首先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物质各部分之间的结合必定是遵循一定的自然规律的。自然规律既保证了事物活动的一致性,也保证了人类心理活动的一致性。太阳的活动遵循一定的轨迹,人类的活动也会有一定的轨迹,这种规律保证下的一致性最终构成了必然性的本质。

疯子是否拥有自由呢?我想大多数人会对这个问题持否定的看法。但是,如果我们能认真观察其行为,就能发现,疯子的行为只是比常人不规则而已。也就是说,疯子的行为只是缺乏恒常性,或者说其行为的必然性较弱。

接下来,我们需要证明这样一个观点:推论的过程对认知的影响是相同的。我们知道,自然活动的结合都具备相同的恒常性,而我认为,人类动机与行为之间的联结也应该具备这种恒常性。于是,我们从一个事物推断出另一个事物的过程对认知的影响就是相同的,由此也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物质方面与心灵方面都存在某种必然性。

任何哲学家的判断都不会固守一种狂热的自由体系,他们必定也会承认道德证据的力量。事实上,哲学家在思考和实践时,往往会将道德作为一种合理的依据。道德证据是对人的行为所做的结论,而这种行为的结论必定是在充分考虑了人的动机、性情与境况之后才得出的。从中可以看出,我们大部分的推理都是用于判断我们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我们的意志活动都是具有一定必然性的。

具有因果关系的所有事物是彼此独立、彼此区别的,因此,无论我们对它们进行如何精确的观察,都不可能由一个事物的存在推断出另一个事物的存在。但为何我们又做出了这样的推断呢?这主要得益于我们所做的观察和积累的经验。在做出推断之前,我们在事物间的恒常结合上就已经做出了观察,也积累了经验。也就是说,我们的推断都是经验想象的结果。由此可以得出,恒常结合的对象决定了我们对因果关系的认知。但事实并非止步于此,我认为,对因果关系的认知也就是对这些对象的认知,我们把握事物的必然联系是通过心灵的知觉,而非通过认知的结论来实现的。

我们的经验告诉我们,不管是动机、意愿、行为、形态、运动中的哪一种结合,只要这些结合是相同的,那么它们就会对我们的大脑产生相同的影响和作用。或许我们可以改变事物的名称,但事物的本质以及它对我们认知的影响都是不会改变的。

由此可以断定,我的推理是不容反驳的,除非有人能改变“因果”“必然”和“自由”等词语的定义和意义。我得到的结论是:因果关系的本质是事物运动的必然性,除去这种必然性,事物便可以自由运动了。但自由运动的物体是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若默认它们的存在,就意味着自由消除了因果关系。那么,自由又是什么呢?我们可以将自由看作与可能性相似的东西。可能性是矛盾的隐含条件,它与我们的经验相对,我们能用经验的论据来反驳它。同样,我们也能用相同的论据来反驳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