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是与怜悯相对的一种情感,从爱中能衍生出怜悯,相应地,从恨中也能衍生出恶意来。
人们往往很少通过探究事物内在的价值而对其进行理智的判断,而总是喜欢通过比较来产生情绪和观点。我们的大脑一旦习惯于一种完善性程度,那么,达不到这一完善性程度的事物,即使它本身具有较高的价值,我们也会在情感上认为它一直处于低劣或残缺的状态。这是人类心灵的一种原始特质,从日常的生理经验中,我们可以很容易感受到这一点。例如,将常温的左手与浸过冰水的右手同时放在一盆温水中,我们还是会感受到双手一热一冷。给一个人解除剧痛后,再给他施加一点微弱的痛苦,那么他可能就感受不到这种痛苦了,甚至会认为只经受这点痛苦是一件幸运的、快乐的事情。相反,若先给一个人施加一点痛苦,然后再施加剧烈的痛苦,那么他的痛感和不快就可能比实际高出几倍。
我们的情感与感觉一样,都具有以上的特性,但是我们的认知与对象却不如此。对比体积相差不大、形状相同的两个对象,它们看似变大了或变小了,但是我们对它们的印象和认知可能还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不管在实际情况中,后一个对象比前一个对象是变小了还是变大了,我们的想象都一直停留在对前一个对象的第一印象中,我们对它们的认识是很难改变的。利用同样的感知与认知对同一个对象进行判断,其结果可能存在不同,因为我们的判断会随着知觉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常存在于某个与之相伴的其他感知中,却很少产生在对该对象当前的感知或认知中。
我们常常会将他人遭遇的幸福或苦难与自己相比较,从而产生相应的快乐或痛苦。如果别人的苦难使我们对自己的幸福产生了更为生动的认知,我们就会感到快乐;如果别人的幸福会使我们认清自己苦难的境遇,我们就会感到郁闷。在这样的比较中,我们会产生一种反作用的怜悯心。或者说,比较者会与当事者产生相互对立的情感。丑陋的东西会使我们感到不愉快,但如果此时出现了一件美丽的事物,我们就能从这件事物上获得更多的快乐;美丽的东西会使我们感到愉快,但如果此时出现了一件丑陋的事物,我们就会从这件事物上获得更多的不快。幸福与苦难的关系也是一样,我们会因他人的快乐而快乐,但如果将自己的快乐与他人的快乐相比较,就可能因自身的快乐不如别人的而感到痛苦;我们会因他人的痛苦而痛苦,但如果将自己的痛苦与他人的痛苦相比较,就可能因自身的痛苦小于他人而感到快乐。相应地,如果将自己前后的快乐相比较,或者将自己前后的痛苦相比较,也会产生相同的效果。也就是说,我们不仅会将这种恶意运用在他人身上,也会将它运用在自己身上。
以上两种情况一般会发生在两种情形之中,一是我们的朋友遭遇不幸或痛苦的时候,二是我们自己因做错事感到内疚或悔恨的时候。一般来说,只有遵循比较的准则,我们才会产生这种恶意倾向。
一个人如果将自己的快乐同朋友的痛苦做比较,他便会清楚地体会到什么是不快,虽然这种对比理应使他的快乐更为生动、突出,但是此时,由于怜悯产生的悲痛充斥着他的心灵,所有的附加物都不能使他产生与之相反的情感。同样,苦修者会因为念念不忘自己的恶行与堕落而越发痛苦;罪犯会将自己逍遥法外的处境与自己本应受到的惩罚作对比,由于现在的舒适与快意,本该受到的惩罚会在他的心中不断加重,为此,罪犯可能会做出自我惩罚的举动,让自己变得不愉快,从而消除这种令人不快的对比,使自己得到心灵的安慰。实际上,恶意与妒忌都源于这样的对比。
虽然恶意与妒忌的来源相同,但它们还是有区别的。与别人的快乐相比,如果我们的快乐显得微不足道,妒忌心便产生了。而恶意则是,我们想让别人陷入痛苦,然后通过对比产生一定的愉快感。
我们会因别人占据优势而妒忌别人,但这并不是说我们与他人之间的差距越大,这种妒忌就会越深。事实是,差距相近的人之间才更容易产生妒忌。一个餐厅的伙夫不会妒忌自己的老板,却很可能妒忌他身旁的厨师;一个士兵不会妒忌自己的将军,却很可能妒忌管制他的中尉。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我,认为如果对比双方差距过大,就会隔断开他们的关系,这可能就会消减比较的效果,甚至使我们不愿与他们比较。
我们不妨再来研究一下野心的本质,看一看它与妒忌的本质有什么区别。举例来说,一个奴隶主在与自己的奴隶相比较时,他会因为自身的权威而产生无限的优越感,进而也就会在这种比较中获得双倍的快乐。这种快乐令奴隶主着迷,因此,他会不断剥削和控制别人,以满足自己的欲望,而这种欲望就是我们常说的野心。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有野心的人往往是拥有优越感的一方。比如,我们很难让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拿出全部的积蓄用于投资,但是一个破产的商人却可能贷款数百万元用于东山再起。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商人曾经具有优越感,现在他想重新获得这种优越感,所以才有了这样的野心。与之相反,妒忌的人往往是拥有低劣感的一方,这就是妒忌与野心的最大区别。
我们前面说到,妒忌者与被妒忌者的差距通常不会太大。但优势相互接近的人之间也不一定会产生妒忌的情感,这还要根据他们的关系进行评判。数学家一般不会妒忌文学家,也很少会妒忌其他类型、其他国家、其他时代的数学家。这是因为,不同类型、不同时空的差异会削弱比较的作用力,从而减弱妒忌的强度,甚至会阻止这一情感的产生。
这一事实表明,妒忌者与被妒忌者常属于同一类对象,也就是说,人们只有和同类别的人相比较时,才会产生优势感或低劣感,进而才会产生妒忌心。我们不会将一匹马与一座山相比较,因为它们不具有可比性;我们只会将一只白猫和一只黑猫相比较,因为它们同属于一类,而且具有相近的优势程度。由此可见,要将两个事物相比较,就需要它们的类别关系相近,这样才能对它们做出高低大小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