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认知、感知和物质三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首先,我们可以将认知看作感知的延伸物或者物质的填充物。认知之间相互排斥,还存在一种抗渗透性,它们是一种联结而非融合的复合物,这些特点都注定了认知无法相互结合形成一个整体。另一个事实是,人的感知可以与情感相融合,它们就像颜料一样,可以完全混合成一体。感知与情感混合之后,它们原来的特质便会消失,这就意味着感知与情感在融合后会产生相应的变化。
哲学上出现的或大或小的悲哀,也会在研究那些与爱与恨相结合的成分时出现,即我们利用假设解释自然的运作时,总会出现某个顽固而不符合我们目的的现象。所以,当这种现象出现在自然哲学中时,我们完全可以将它视作平常。外部事物模糊不清的组织形式常常会使我们的推理陷入矛盾与荒谬,然而,我们熟悉自己心灵的知觉,能够通过它避免陷入矛盾,以使我们所形成的有关知觉的那些结论真实可靠。我认为困难的是如何使我们的体系更为简洁,而不是如何避免矛盾,因为我们体系的力量与美是简洁明了的。
与爱相伴的总是善意,与恨相伴的总是愤怒,它们是相互依存的。这种可以相互结合的性质是这些情感与骄傲、自卑的主要区别。一般来说,作为纯粹的情绪,骄傲与自卑很少会与欲望相结合,更不会激起我们的行为。与这两种情感相比,爱与恨能衍生出其他情绪,并且常与欲望相伴。比如由于深爱对方,我们就会用和蔼、温柔的态度对待他,同时这种爱还会激起让所爱之人获得幸福的渴望;而由于憎恨对方,我们就会用恶劣、严厉的态度对待他,同时这种憎恨还会激起让所恨之人遭遇痛苦的渴望。这就是爱与恨、骄傲与自卑这两组情感之间的区别和差异。
如何解释爱与恨和上述两种渴望之间的联结关系呢?我们不妨用两个不同的假设来说明。我们知道,刺激爱与恨产生的原因分别是快乐与痛苦,爱与恨所指的对象是人或思考物。在这些认知的基础上,我们假设爱与恨分别还存在着一个试图达到的目的——爱的目的是使所爱之人蒙福,恨的目的是使所恨之人遇灾。我们将爱与恨的原因、对象以及目的相结合,便形成了一个情感体系。在这个情感体系中,爱是期望爱人获得幸福的渴望,恨是期望被恨者遭遇痛苦的渴望。根据这样的分析,我们可以判定这两种渴望就是爱与恨的本质,它们其实是统一的。
然而,如果我们能联系起自己的日常经验,就会发现这种论断是与经验相悖的。爱别人就期望他获得幸福,恨别人就诅咒他遇上灾难,联系我们自身的情况,拥有这样的观点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两种渴望终归只是我们想象的结果,谁也无法保证它们是爱与恨所产生的必然结果。虽然它们是人们因爱与恨所表现出的再自然不过的情绪,但它们绝非唯一的情绪。爱与恨的情感表现方式何止千百种,况且我们有时根本不会去反省爱、恨所指对象的快乐或痛苦。由此可见,上述两种渴望不能和爱、恨相等同,它们也并非爱与恨的本质。
我们前面提到爱与恨可以和善意与愤怒相结合,但是经过分析推断,这两组情感在本质上始终是不同的,它们的相互结合主要是人类大脑原始结构作用的结果。大脑赋予人体的欲望与倾向总是会随着身体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相应地,爱与恨所产生的两种渴望也会随着与之对立的情感的变化而变化。这都是大脑的作用方式,但不是大脑唯一的作用方式,这种秩序也不是必需的。爱与恨不一定只会伴随着那两种渴望,它们的联结也可能截然相反,甚至爱与恨所产生的效果也可能相同。例如,因为爱孩子,所以渴望孩子遭遇痛苦的磨炼,最终学会独立;因为恨别人,所以渴望别人能安逸度日,最终意志消沉、不思进取。这些情况并不矛盾。若情感与渴望相反,在渴望不变的情况下,我们也完全可以改变情感来与之对应,这其实也是情感与渴望相容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