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的选择-爱or恨

时间:2023-11-26 01:49:02

凭借日常的经验和观察,我们可以轻易找出能证明爱与恨原因的证据。为了使如此多的证据不显得多余,我准备采用一种新的方式进行阐明,具体是这样的:先抛开造成爱与恨的复杂原因,然后再将它们与其他情感相结合,探讨其他复合情绪。

我们的情感生活中存在这样一个事实:当我们从一个人那里感受到快乐时,就会对他产生好感,然后渐生喜爱;当我们感受到不快时,就会对他产生恶意,然后渐生恨意。简而言之,我们对他人的爱与恨主要取决于他们带给我们的感觉是愉快的还是不快的。

情感的选择-爱or恨

面对一个服务态度良好、面容美丽、语言甜蜜的人,我们就很容易获得愉快感,自然也就能对他产生好感;倘若面对一个恶言恶语、凶相毕露的人,我们就会很容易感到不快,然后对他心生厌恶,甚至是憎恨。假设A国与B国联盟,和C国交战,那么A国的民众很可能会认为C国是一个残忍、暴力、背信弃义的非正义国家,而认为B国是一个公平公正、态度柔和、充满仁慈的正义国家。如果C国的将军在战场上表现得英勇无畏、所向披靡,那么A国的民众很难认为这位将军是一位性格刚毅、魅力无边的英雄人物,而会先入为主地认为他是一个嗜血成性、只喜欢与毁灭和死亡为伍的恶魔。但如果他们本国的将军在战场上打了胜仗,他们就会认为这位将军是美德与勇气的典范,是他们行为的楷模。即使这个将军是用背信弃义的手段才获得的胜利,也会被民众说成是策略有方;即使他本身就是一个嗜血成性的人,民众也会将这种残忍当作战争的附属品。总之,我们会固执地偏袒自己认为是正确的东西,甚至会想尽办法为一个人的缺点做辩解;也会固执地打击自己认为是错误的东西,甚至会千方百计地去贬低一个人的优点。这就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思维方式。

有人可能会补充道:“从一个人那里,我们可能会获得不快感,而使我们感到不快的并不是这个人本身的特质,也可能是这个人具体的意图与目的。”有时候,我们并不会因为别人无意对我们造成的伤害而仇视别人,也不会因为别人无意帮助了我们而感激别人。我们常常会在判断别人行为的动机之后,再根据其动机的好坏来决定爱他还是恨他。

但还可能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当一个人使我们愉快或不快的特点根植于其人格与性格之中时,我们就会忽略他的意图,只通过这种特点而对他产生爱或恨的情感。若这些特点只流于表面,我们常常会先判断他的意图和目的,再对他产生这些感情。例如,我们可能会厌恶一个丑陋或愚蠢的人,但是我们知道,这个人的丑陋或愚蠢只是他自身客观存在的缺点,他无意利用这些缺点使别人感到不愉快。但假如我们并不是因为一个人无意表现出的缺点而感到不快,而是因为这个人不良的行为而感到不快,那么我们在对他产生爱或恨的情感之前,首先要考虑的是这个人的意图和目的。将一个人的行为与这个人本身联结起来,然后根据他的目的判断是否要与他建立一种情感关系,由于这种行为不可能持续很久且易于变动,这种关系会相对浅薄,因此,别人简单的行动也很难成为人们情感的来源。

别人短暂的行为很难在我们脑海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但行为的意图和目的会保留人们的一些特质,因此,我们不需要反思一个人的特质就能想起他,除非发生某种生活变故或忏悔,否则,我们对他的情感是不会变化的。由此可见,判断别人行为的意图和目的是对他们产生爱或恨情感的必要条件。

了解一个人的行为意图可以加强我们对他的认知,同时该意图也是我们对他产生愉快或不快情绪的依据。别人很少会对我们产生生理上的伤害,即使存在这种伤害,一般来说也是轻微的。与之相比,别人通过轻视和憎恨在我们精神上造成的伤害要严重得多。我们因别人对我们的帮助而心生愉快,这主要是因为我们能了解对方的善意,明白他的行为的意图是尊重我们,而获得尊重的我们自然就会产生一种虚荣感。如果将那些行为的意图抹去,我们就不会产生虚荣感,也不会有屈辱感,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我们爱、恨情感的强度将会被极大地降低。

事实上,如果我们将行为的意图抹掉,这种做法既不能完全消除感知与认知的关系,也不能消除我们所有的情感。相应地,它也不能完全消除我们爱与恨的情感。人在面对天灾时,也会产生不快,这些偶然自发的原因会使我们愤怒不已。虽然人们由此产生的情感很难持久,但它还是可以表明一些情感上的道理:感知之间的关系可能对认知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不愉快的感觉往往是愤怒的诱因。感知的强度一旦削弱,认知的缺陷就会显露,对于那些偶然自发的东西所带来的伤害,我们往往不会耿耿于怀,人性即是如此。

为充分说明以上论点,我们再举一个例子。根据日常经验可知,我们因别人的偶然因素而产生的不快是不会过分刺激我们的情感的,他人因身上的责任而使我们产生的不快也不会过分影响我们的情感。同样,如果某个人存在伤害我们的意图,但他的这种意图是出于正义与公平,而非憎恨与恶意,那么尽管他有意策划了伤害我们的行动,让我们遭受了痛苦,但作为理智的人,我们也不会对拥有这种意图的人过分表示愤怒。

从上述情况中可以看出,人行为的意图和目的并不能对人的情感起决定性作用。虽然它可以削减情感的强度,但这只是一定程度上的削减,并不完全。罪犯们虽然知道是律师与法官将他们送进了监狱,但他们却很少会怨恨律师和法官。然而,我们却会将一个职位竞争者当作我们的对手或敌人,尽管我们清楚,他们与我们的动机一样,都是正当的。

我们不妨做一个新的考虑:我们会如何看待那些伤害我们的人呢?我认为,多数情况下,人们总会将那些伤害我们的人想得很糟糕,甚至直接将他们当成罪犯来看待,而不会将他们想象成正直的、无辜的人。这一事实表明,受到伤害后,我们产生的不快情绪会激起我们对他人的憎恨感,但很少能引起我们对正义与否的思考。我们因冲动而对他人产生了憎恶感之后,才会去寻找使这种感情正当化的理由,我们的主要目的是确立自身的感情,而不是为所谓的正义正名。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才可能发现别人行为的正义以及自己的憎恶的不妥。也就是说,我们对这种伤害行为的认知并不是憎恶感产生的原因,而是正当化这一感情时偶然产生的结果。

我们常常会对感情持这样的观点,即从我们产生了憎恨的情感这一事实中推知我们受到了伤害。因为大多数人都认为,若没有伤害,没有人令我们感到不快,我们就不会对别人产生憎恨的情感。也就是说,这种憎恨的情感会因为丧失了正当的理由而遭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而人类的情感却恰恰会自动避免这种被削弱的倾向,所以才有了上述的观点。若移除被伤害的因素,就可能意味着要移除我们愤怒、憎恨的情感,但这并不是说移除前者就必定会移除后者。在我们眼中,伤害我们本身就是一件不正义的事情,但如果当事者是出于正义的目的而无意对我们造成了伤害,那么这时的伤害与正义就是一组对立的对象。伤害会使我们倾向于憎恨,正义会使我们倾向于爱。根据我们特定的思考方式以及以上两种情感倾向的强度,如果伤害战胜了正义,我们就会产生憎恨的情感;倘若正义战胜了伤害,我们则会产生爱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