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变化的一般准则

时间:2024-06-28 22:53:08

为了进一步阐明我提到的情感体系,我需要在爱与恨、骄傲与自卑等情感上做一些相关实验,这样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

首先,我们做一个这样的假设:现在我与一个和我没有任何恩怨的人在一起,这时我的情感就有了自然寄托的对象,比如我寄托骄傲与自卑情感的对象是我自己,我寄托爱与恨的对象便是我所提到的这个人。

情感变化的一般准则

明确了这些内容,我就可以将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这些情感的本质及其位置上。显然,骄傲与自卑、爱与恨这四种情感就像是方形的四个顶点一样,它们彼此关联,但又相互保持着距离。我们也可以将这四种情感看作方向的四条边,骄傲与爱是临边,自卑与恨是临边,骄傲与自卑、爱与恨分别为对边;联结骄傲与自卑、爱与恨的是它们所指向的对象或认知,联结骄傲与爱、自卑与恨的是它们所指向的感觉或感知。

下面,我想借助实验来说明上述那些感情之间的关系,我要证明的是:这些情感一定具备认知与情感对象、感觉与情感本身这样的双重关系。

我的第一个实验需要以我前面提到的假设为基础,实验的条件是我与一个素无恩怨的人待在一起,然后再加入一个对象作为整个实验的变量。我对这个变量对象的要求是:它与人类感情中的任何一个都不具有认知或感知关系,比如它可以是一块冰冷的石头,或者是其他没有情绪、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的对象。我们将爱与恨、骄傲与自卑等情感一一作用在这个对象上,可以发现,这一对象始终无法产生任何情感。随后,我们可以随意更换实验中的第三个对象,但无论前后顺序如何,都要保证它与前两个对象不存在关系,并且它本身不会产生任何情绪。不断重复这些实验,可以发现,认知与情感对象、感觉与情感本身这样的关系一旦缺失,任何对象都是无法产生感情的。

在第二个实验中,我们赋予第三个对象以上述两种关系中的任意一种,然后再观察实验结果。例如,我和我的同伴正在观察一个杯子,这个杯子与我或我的同伴具有所有关系,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与情感对象产生了一种认知关系。对这种情况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凭借自己的经验提前预测实验结果。在我看来,即使赋予了杯子这种所属关系,它依然不会产生任何情感。根据这样的结果,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出这样的实验结论:一个事物即便与我们存在所有关系,但如果它自身不会产生任何感觉和情绪,那么它必定也就无法产生爱与恨、骄傲与自卑等情感。

第三个实验,我准备抛弃认知的关系,代之以感知关系。也就是说,假设中的第三个对象可以产生感觉和情绪,但是它与我之间、与我的同伴之间都没有任何所有关系。通过这个实验,我得出的较为理智的结论是:如果一个事物自身可以产生感觉和情绪,却无法与我们建立所有关系的话,那么这个事物就只能产生一些情感倾向,而无法真正产生恒常、确定的感情。这个结论中的“情感倾向”具体指哪些表现呢?实际上,它指的是一个可以产生感觉和情绪的事物会试图寻找其他对象建立起某种所有关系,然后再产生情感。总之,只要不同时具备我们所论述的那两种关系,任何事物都是无法产生情感的。

第四个实验,我先将美德作为研究对象。我假定这一对象可以产生一种满足感,同时假定美德与我之间存在某种所有关系,这种情况下,我发现某种情感产生了——具备双重关系的美德使我产生了骄傲感。在这个实验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美德是与我相关的对象,我对美德的认知与我对自我的认知是相关的;其次,美德可以独立产生满足感,而自我就是情感的对象。根据这两点可以得出,美德产生的感觉与情感产生的感觉类似。为了验证我的结论,我又先后将这两种关系去除,结果得到的答案与前面的一致,即缺少这两种关系中的任何一种,情感都不会产生。

对此,我仍不满足,我又假设美德起初不属于我,而只属于我的同伴。结果,我发现情感发生了转移,同伴拥有美德,因此我爱上了他,我愿意与他做好朋友;相应地,这次转移到同伴身上的美德没有让我陷入骄傲的情绪。在这次的附加实验中,只有我因朋友拥有美德而对他产生喜爱的这种感情才具有感知与认知之间的双重关系。之后,我又改变了条件,使美德可以独立地产生满足感,同时让我的同伴与这一美德彼此关联。结果,我的同伴产生了骄傲情绪。我接着又将美德换成恶行,让美德产生的愉快感变成恶行产生的不快感。若恶行在我的同伴身上体现出来,我就会通过感知与认知之间的双重关系对他产生恨的情感。我因他人拥有美德而产生爱,因他人存在恶行而产生恨,前后的双重关系始终是一样的。若再改变认知关系,将恶行赋予我,那么我的同伴也会对我产生恨的情感;若恶行能独立产生满足感,我就会因为拥有恶行而产生自卑的情绪;若再改变感知之间的关系,自卑又能变成骄傲。

在第五个实验中,我假设自己与那个同伴存在某种血缘关系或友谊关系。比如假定他是我的儿子或朋友,那么,根据感知本身是否愉快,我会对他产生爱或恨的情感。这里就会出现一种新的转变,若“我的儿子”拥有美德,我不仅会爱他,还会为他而骄傲;若“我的儿子”拥有恶行,我便会对他产生一种恨铁不成钢的感情,还会因为教出这样的儿子而感到愧疚和自卑。

第六个实验,我将美德或恶行同时放在我和“儿子”身上,结果发现,我们都不会因为身上的美德或恶行而产生爱或恨的情感。这是因为,我们认知的准则发生了改变。当我与儿子都拥有美德时,我就会拿自己的美德标准来认知儿子的美德标准,但这并不会产生愉快感,所以也就不会产生爱与骄傲的情感,而我与“儿子”同时拥有恶行的这种情况也是如此。

第七个实验,我假设存在同一的感知与同一的认知关系。从前面的实验中,我们了解了这样一种规律:在感知之间与认知之间的双重关系中,一个感知可能转移为另一个感知。那么,同一的感知与同一的认知关系也应该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爱或恨一个人的情感将突破最初的限制,从一个人身上延伸到他的亲人和朋友身上。

例如,我可能会因一个人拥有美德而喜爱他,甚至与他成好朋友;相应地,我也会喜欢他的孩子,认为他的孩子也应该是一个具有美德的人。而当两个人发生争吵时,他们不仅会彼此憎恨,还可能相互憎恨彼此的家庭。由此可见,我们的情感可能从一个人身上转移到与之相关的另一个人或几个人身上。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次要对象先于主要对象出现,主要对象先于次要对象出现时,人们的情感更容易顺利转移。比如我们会对一个父亲的儿子爱屋及乌,却很少会对一个儿子的父亲爱屋及乌。因为前者更显自然,也更符合人们的情感习惯。

从这个实验中,我们还能得出以下几种有趣的结论:无法共存的两种情感,较强烈的那一方更容易向较弱的那一方转移;根据不同的人在我们心中的重要程度,我们倾向于对更重要的人付出情感,并且情感更为强烈,也更容易转移到与之相关的人身上。我们的情感很容易由爱或恨转向骄傲或自卑,由骄傲或自卑转向爱或恨却很难,这主要因为我们的想象不习惯由近到远的转移。

在第八个实验中,假设别人的骄傲与自卑的情感源于我,而我本身对他没有认知,只能对他展开想象。那么,我如果赞许这个人的行为或性格,就会得到这个人的好感和喜爱;如果谴责这个人的行为或性格,则会得到这个人的憎恨。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赞许不仅使他喜爱我,还使他产生了骄傲的情感;我的谴责不仅使他憎恨我,还使他产生了自卑的情感。通过这个实验和前面的实验,我们可以发现,情感总是随着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而且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若某种关系不能使人产生认知和感知的统一,那么这种关系就不能对情感产生任何作用力,拥有这种关系的人也就无法产生爱与恨、骄傲与自卑等情感。

通过以上八个实验,我们最终的结论是:无论情感发生怎样的变化,它最终都会回归一般的准则,并且遵循一般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