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的善恶从何而来

时间:2023-11-26 00:19:02

自然的善恶对象与人们创造发明的善恶对象是不同的,我们对自然的善恶对象的论述是我们对人类所建立的道德体系的终结。

我认为,思想的主要驱动因素是愉快和痛苦,一旦这两种情绪消失,人类就要面临巨大的损失,比如人们不但会直接丧失激情和行动力,还会丧失欲望与意志力。人类的思维倾向和意愿会受到愉快和痛苦这两种情绪的直接影响,随着这两种情绪的相互转换,我们面临的所有的情况将在可能与不可能、确定与不确定、可控与不可控之间徘徊。与此同时,我们的这些思维倾向和意愿也会相应地分化成消极的意志与积极的意志、喜爱与厌恶、希望与失望等。

自然的善恶从何而来

令人愉快和痛苦的对象不仅与我们相关,也与他人相关,并且会持续不断地激发我们的喜爱与厌恶、骄傲与谦虚等间接情感,同时,这些间接情绪又能反过来作用于愉快和痛苦。我们曾经说过,道德上的区别有赖于我们痛苦和愉快的情绪。如果一种心理特征可以为我们带来满足感,那它必然是善的;倘若一种心理特征会给我们带来不安感,那它一定是恶的。每一种能引发愉快感的心理特征通常都能引发我们的自豪感或喜爱感,而任何一种能引发痛苦感的心理特征都能激发我们的谦逊感或厌恶感。

一种行为的善恶只是某种心理特征的表现,我们根据思维中长期形成的准则来指导我们的行为,并因此形成自己的性格。行为本身不是源自某一不变的准则,也不能影响我们的喜爱与憎恶、自豪与自卑等。由于这个原因,行为本身是不能成为道德体系中的一环的。因此,在讨论道德的起源时,我们不会具体考虑某一单独的行为,而是会全面考虑所有行为的特性。行为的特性会持久地影响着人们的情感,因此,通过观察行为来了解别人的性格,远比通过语言来了解性格更容易,而且人的行为有时候远比意志和情感更能反映性格。

人类的思维在感觉和行动方面都是相似的,能刺激起我们情感的必然也会在某种程度上被他人所感受到,就像琴弦的运动可以相互传递一样,人的情感也可以相互传递。在日常生活中,别人的情绪很容易对我们造成影响。我们会从一个人的表情、声音和动作中感受到他的情绪,这些情绪会在不知不觉中刺激我们的感官,使我们也产生相应的情绪。我们在感知到那些情感产生的原因时,又会本能地关注它们可能给我们带来的结果。例如,当我们置身手术现场,在手术开始之前,医生的准备工作、护士的繁忙身影以及病人的紧张模样都能对我们的思维造成巨大的影响,使我们产生紧张感、同情感以及恐惧感。我们在意的往往是事情的原因和结果,并且,我们不仅能从这些原因和结果中推知别人的情感,还能从中产生自己的情感,同情就是这些原因和结果的产物。

我们对美的感知与同情原则的作用有关,一个对象可以令我们感到愉快,我们便会认为它是美好的;一个对象会给我们带来痛苦,我们便认为它是令人厌恶的。我们将一些事物看作美的,那是因为这些事物可以给我们带来快乐和利益;我们称某个人是美的,那是因为他可以利用同情的作用来取悦于我们,使我们对他们产生喜爱的情感。所以,总结来说,无论是人还是事物,只要他们能给我们带来愉悦感,或者说,只要他们能在同情的作用下取悦于我们,我们就会对他们产生喜爱之情,并认为他们是美的。

同情原则不仅能使我们产生美感,还能使我们产生道德感。在我看来,正义比善更令人尊崇,不义比恶更令人憎恶;用善恶来描述人的性格,其影响是深远的。因为正义能激发人向善,所以它是一种美德。事实上,正义的法则是人为制定的,其目的是使人达到善的标准。同样,这样的标准也适用于忠诚、法律以及谦逊等人为因素。毫无疑问,无论是人为制定的法则还是善的标准,它们无一不是人类为了获取社会利益而打造的工具。从古至今,人类总是伴随着一种较强的道德感。这一事实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赞美或责备情绪只需借助于反思性格和心灵特质的倾向就能够产生。目标是令人愉快的,达成目标的手段是令人愉快的;只有在同情的作用下,与我们利益无关的事物才能使我们愉快。综合这两点,我们便可以得出,人类对一切人为的善的尊重都源自同情的作用。

同情是人性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不仅可以影响我们对美感的认知,还能使我们对人为的善产生相应的道德感。由此可见,同情是善的根本。因为善的特性可以造福人类,所以理应受到我们的赞美。

哲学上有这样一条准则:如果一个原因足以产生一个结果,那么我们就无须再添加原因的数目。从关于善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知道,赞美的唯一原因在于我们对造福社会的各种特质倾向的感知。根据哲学上的这一准则,我们便不需要对赞美产生的原因做过多的解释。

毫无疑问,大多数自然的善都具备对社会有益的倾向。道德中较为普遍和突出的善,我们称之为“社会的善”,包括公正、善意、慷慨、节约、友善等。这些品质不但都具有造福社会的倾向,而且与严格意义上的道德的善略有区别。对此,一些哲学家认为,人们之所以会在道德上出现区别,是因为我们自身的行为和教育程度不同。另外,他们还认为所有道德上的区别都是与之相关的。我同意这些哲学家的第一种观点,但不同意他们的第二种观点。在我看来,人在道德上的区别与人的行为和教育程度相关是无可厚非的,但并不是所有道德上的区别都与之相关。也就是说,我认为第二种观点过于绝对。根据我们的日常经验,首先,除了能影响公众利害关系的善恶之外,世界上还存在其他意义上的善恶。其次,由于赞许和自卑的情绪都产生人的心中,所以,人的品质与性格也能决定自身道德上的善恶。由此可见,我们的品质和性格在促进社会利益上的倾向不同,我们在道德上存在的区别也会不同。另外,我们心系社会利益,所以才会对某些品质和性格产生赞美或责备之情。而我们关注社会利益、心系社会利益是同情作用的结果,在同情的作用下,人们走出了自己生活的狭小圈子,开始了与别人的交流。而在交流的过程中,我们又对别人的性格产生了喜爱和厌恶,表现出了愉快与不快的感觉。这些感觉像是在告诉我们,他人的品格和性格会给我们带来利害关系上的影响,但实际上,这只是由单纯的人性决定的,并不涉及我们自身的利害关系。否则,难道我们喜欢一个人的性格,因他的性格而感到愉快,就一定是因为他的性格影响到了我们的个人利益吗?

正义是人为的善,它与自然的善的唯一区别在于,自然的善是由单独的行为和自然情感的对象产生的,而个人的正义通常与公众利益相对立,只有在计划体系或行为体系中,正义才能脱离个人主义,变得与公众利益相适应。对整个社会而言,正义与法律一样有利。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人们自发地建立了这些正义法则和法律制度。与此同时,由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情,我们又相应地产生了强烈的道德感。